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而且个人信息也具有了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的双重属性。第三方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挖掘的重要一方参与人,因此也进一步导致了个人信息双重属性的紧张关系。以庞理鹏诉东航、中航信隐私保护案为例,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侵害案件具有三个特点,即加剧主体间的不平等性与不可互换性,侵害事实难以查清,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持续性和放大性等。现有法律规范不足以应对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境,欧盟与新加坡等国家的涉第三方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我国应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平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单设特殊侵权责任类型、设立"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及确立信息控制者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以及免除连带责任的条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涉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