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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利之间,儒家要求挺立道德主体性,坚持义在价值上的优先性,而将一己之利害祸福付之于命,不因外在的穷达遭际而失却内在的精神自足,此之谓儒家义命观的第一重批判性.这种依靠抑制感性生命的精神自足虽证成了道德的价值优先性,但毕竟只是不得已情形之下的选择,而不足以成为常态的价值取向.就后者而言,儒家,特别是荀子,能够正视人的感性生命,肯定感性欲望的合理性,要求道德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恰当地安顿每一个体的感性生命,德福尽可能地趋向一致,从而使人的自我实现朝向一种感性生命与理性生命融贯为一的真正的完满.由此,义命观的讨论也就延伸到了以制度正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批判理论,此之谓儒家义命观的第二重批判性.传统儒家德治思想如欲在当代语境之下实现有效的哲学重构,这其间所蕴含的早期现代性实在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