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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德国和法国的社会保障费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和整理,指出了缴费制社会保障费的优势,在此基础上,为中国的社保费的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德国 法国 社会保障费 社保部门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一、德国、法国的社会保障费的优势
(一)社会保障费负担较合理,真正体现共同负担的原则。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多数项目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的,但是负担比例有所差异。法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事故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 由此可见雇主的税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大于雇员的,这样有利于税基的稳定以及税源的充足,能够较好的防范漏缴少缴税款的发生,从而维护广大雇员的根本利益。
社会保障费(税)是以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业人员的营业纯收益额为基础征收的。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限额。如法国,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的额度不同,下限为工资的4.6%,上限为工资的80%。对于德国健康保险费来说,雇员的每月总工资低于401250欧元,将强制由一个公共健康保险公司GKV提供保险。若超过上限,则可以选择公共健康保险公司或私人健康保险公司PKV来提供保险。
根据此规定,对于法国和德国的纳税人来说,不仅征收税额少,而且退休后还能得到很高的福利保证。虽然课税对象略有区别,但都是从保证雇员的利益出发。此外,保险公司的选择也相对灵活,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因此受到广大纳税人的认可。
(二)社会保障费率的制定合理,能够体现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国在开征社会保障费时,费率往往定得比较低,收入规模也比较少,随着社会保障范围的不断拓宽,再逐步提高费率,扩大收入规模。例如:德国的社会保障费率由26.5%提高到35.5%,法国的社会保障费基本费率也由43.3%提高到59.04%。
(三) 征收方式有利于避免逃避缴费的行为。
在社保行政管理体制上,由于德国属于典型的“分散型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基金管理部门征收的方式。由于社会劳工事务所、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因此德国很少发生逃缴费用的问题。在征管上,税务部门基本不參与。当然,这要求信息共享的持续性及快捷性,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交换渠道及强大的网络支持。此外,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收入不被挪作他用。
(四)资金管理系统完善。
德国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各基金委员会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使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保值增值。
二、 德国、法国对中国社保费的借鉴
(一)中国的社保费依旧走“费”的路线。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账户和基金累积制个人账户相结合,也称为“部分积累制”。 从理论上将社保费是可以改成社保税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账制度,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不能改成税的。若将社保缴款划分为“费”与“税”共存的局面,则人为地加大征收难度,统筹管理也变得相应困难起来,还不如在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上多下功夫。
况且,社保“费”还可以带有强烈的“补偿性”和“对等性”,强调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都应对社会保障负责,而不仅仅由“税”所带来的国家的无限责任。这样,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能明确反映。
此外,我国贫富差异还很明显,生活水平差异也很大,制定一个合理的税率不大现实,以“费”形式更加灵活。各地社会保障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调整收费标准,这样才更加人性化。
(二)统一由社保部门征缴。
对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由社保部门征收,可以简化征收环节,易于统一征收。此外,社保部门征缴可以把非正规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纳入进来,为他们提供保障。
还可以借鉴的德国基金管理部门征收方式,做好充分、扎实的物质准备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完善我国信息交流工作,促进其他各项费用收缴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将进一步遏制各地方乱收费的情况。当然运营成本和雇主的纳税成本也是比较高。
当然,也可以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只管收,不管支。但是资金的管理机构并不是税务机关,如果沟通不畅,会带来税务机关“有钱不办事”,社保机构“没钱办事”的尴尬局面。毕竟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完全依靠税务机关的征收,不是长久之计。
哪种机构在征收社会保障税上更具优势,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果该国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如果该国税务机关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局。
(三)缩小贫富差距是关键
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过大,为各地方费率的制定带来了很大难度,也为社保部门的资金运用提出了挑战。因此缩小贫富差距是长期的任务。贫富差距的缩小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最好物质准备,并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制定带来了便利的条件。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注释:
郑秉文,房连泉.社会保障供款征缴体制国际比较与中国的抉择.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4期.
世界税制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Jonathan Gruber and David Wise,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and retirement about the world
孙静.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制度障碍.
关键词 德国 法国 社会保障费 社保部门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一、德国、法国的社会保障费的优势
(一)社会保障费负担较合理,真正体现共同负担的原则。
在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多数项目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的,但是负担比例有所差异。法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事故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 由此可见雇主的税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大于雇员的,这样有利于税基的稳定以及税源的充足,能够较好的防范漏缴少缴税款的发生,从而维护广大雇员的根本利益。
社会保障费(税)是以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业人员的营业纯收益额为基础征收的。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限额。如法国,各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的额度不同,下限为工资的4.6%,上限为工资的80%。对于德国健康保险费来说,雇员的每月总工资低于401250欧元,将强制由一个公共健康保险公司GKV提供保险。若超过上限,则可以选择公共健康保险公司或私人健康保险公司PKV来提供保险。
根据此规定,对于法国和德国的纳税人来说,不仅征收税额少,而且退休后还能得到很高的福利保证。虽然课税对象略有区别,但都是从保证雇员的利益出发。此外,保险公司的选择也相对灵活,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因此受到广大纳税人的认可。
(二)社会保障费率的制定合理,能够体现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国在开征社会保障费时,费率往往定得比较低,收入规模也比较少,随着社会保障范围的不断拓宽,再逐步提高费率,扩大收入规模。例如:德国的社会保障费率由26.5%提高到35.5%,法国的社会保障费基本费率也由43.3%提高到59.04%。
(三) 征收方式有利于避免逃避缴费的行为。
在社保行政管理体制上,由于德国属于典型的“分散型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基金管理部门征收的方式。由于社会劳工事务所、财政部以及医疗、养老金和失业保险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和共享的数据库,因此德国很少发生逃缴费用的问题。在征管上,税务部门基本不參与。当然,这要求信息共享的持续性及快捷性,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交换渠道及强大的网络支持。此外,所有国家都依靠征收机构的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来保证税法的正确执行,并使社会保障收入不被挪作他用。
(四)资金管理系统完善。
德国社会保障机构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系统,各基金委员会会负责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费。各国一般都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资,使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保值增值。
二、 德国、法国对中国社保费的借鉴
(一)中国的社保费依旧走“费”的路线。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账户和基金累积制个人账户相结合,也称为“部分积累制”。 从理论上将社保费是可以改成社保税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账制度,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不能改成税的。若将社保缴款划分为“费”与“税”共存的局面,则人为地加大征收难度,统筹管理也变得相应困难起来,还不如在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上多下功夫。
况且,社保“费”还可以带有强烈的“补偿性”和“对等性”,强调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都应对社会保障负责,而不仅仅由“税”所带来的国家的无限责任。这样,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能明确反映。
此外,我国贫富差异还很明显,生活水平差异也很大,制定一个合理的税率不大现实,以“费”形式更加灵活。各地社会保障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调整收费标准,这样才更加人性化。
(二)统一由社保部门征缴。
对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由社保部门征收,可以简化征收环节,易于统一征收。此外,社保部门征缴可以把非正规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纳入进来,为他们提供保障。
还可以借鉴的德国基金管理部门征收方式,做好充分、扎实的物质准备是必不可少的,有利于完善我国信息交流工作,促进其他各项费用收缴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将进一步遏制各地方乱收费的情况。当然运营成本和雇主的纳税成本也是比较高。
当然,也可以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只管收,不管支。但是资金的管理机构并不是税务机关,如果沟通不畅,会带来税务机关“有钱不办事”,社保机构“没钱办事”的尴尬局面。毕竟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完全依靠税务机关的征收,不是长久之计。
哪种机构在征收社会保障税上更具优势,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果该国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时,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纳税负担,并且可能促进税款的顺利征收。如果该国税务机关的作用较弱时,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税款的征收可能优于税务局。
(三)缩小贫富差距是关键
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过大,为各地方费率的制定带来了很大难度,也为社保部门的资金运用提出了挑战。因此缩小贫富差距是长期的任务。贫富差距的缩小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最好物质准备,并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制定带来了便利的条件。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注释:
郑秉文,房连泉.社会保障供款征缴体制国际比较与中国的抉择.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4期.
世界税制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Jonathan Gruber and David Wise,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and retirement about the world
孙静.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制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