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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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检察机关对法院立案权进行的监督都大大往前迈了一步。因此,将民事立案活动融入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中,进行科学的监督程序设计,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对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工作。
   一、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第一步,也是当事人得以顺利进行其后续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对立案活动的依法监督,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走进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因此,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而予以立案受理,以及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二、司法实践中民事立案活动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出于回避矛盾、追求案件审结率、减少判决后执行难等原因,导致民事立案活动存在两大突出问题。
   (一)民事案件立案难
   造成民事案件立案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受法院内部考评机制的制约,基层法院在年底为了不影响当年案件审结率,拒绝接受案件。二是为了减少判决后难以执行而引发的涉法上访问题,对一些民事案件立案审查时,把程序性审查提高到实体审查的角度,严格把关筛查,对一些存在选择管辖的案件,直接建议当事人到其他法院进行诉讼。
   (二)“不立不裁”现象存在
   “不立不裁”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同类案件,先期起诉的已经立案审理,后期去起诉的却被告知法院有“内部文件”或“会议精神”要求,这类案件不再立案。由于是“内部文件”、“会议精神”,也不会让当事人看到具体内容,同时也坚决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强行将案件挡在法院之外,导致当事人诉讼无门。
   三、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立案监督的必要性
   民事立案监督作为新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权力,符合诉权保护精神,对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民事立案监督符合公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等多重立法价值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被法院不予受理的,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等途径予以救济。但在实践中,上诉、申请再审从受理到审理结束一般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加重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而通过开展民事立案监督,在立案受理审查期限内对上述问题做出妥善处置,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民事立案监督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选择。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出于种种原因,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起诉权和上诉权,使得当事人求告无门。即使此后通过信访、权力部门批转等途径得以立案,也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
   三是民事立案监督有利于推动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行使民事立案监督权,可以从宏观上掌握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动态,便于及时发现法院超审限办理案件、久执不结等违法情形,能够为开展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奠定良好基础,切实将法院从受理立案到判决送达的整个诉讼过程纳入监督范围。
   四、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设计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权,有力推动了民事检察监督权能的发展和完善。检察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遵循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基本规律,从立案监督的主体、立案监督的范围、立案监督权的行使原则、立案监督启动的程序、立案监督权行使的保障、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方式、监督效果的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程序设计,使监督权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立案监督的主体
   民事诉讼的立案监督权应当赋予各级人民检察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更应当成为民事立案监督的生力军。
   (二)立案监督的范围。
   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不应当受理而予以受理的案件以及立案活动的违法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当事人因此提出申诉的,应当告知其通过上诉、申请法院再审等途径先行解决,如再审结果仍有错误时方可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三)立案监督权的监督原则
   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立案审查权,故此应当严格遵循事后监督原则。同时,还应当贯彻全面监督的原则,通过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民事立案备案制度,全面监督法院立案受理活动。
   (四)立案监督的启动程序
   民事立案监督权是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权力属性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民事立案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具有两种途径:一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程序;二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自行发现违法情形,依职权启动。
   (五)立案监督权的行使保障
   民事立案监督程序启动后,为了保障立案监督权的行使,应当赋予相应的调查权,即询问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权利、询问承办法官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权利、调阅案卷权等。
   (六)立案监督的方式
   对于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可区别案件情形采用以下四种方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监督方式主要适用于法院“不立不裁”情形。二是检察建议,该监督方式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不立不裁”的案件,通过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经审查人民法院回复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回复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另一种是法院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案件,或者发现立案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三是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该监督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当事人经过上诉、申请法院再审等途径仍不能得到合理救济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结果错误的。四是移送职务犯罪线索,该监督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民行检察部门要及时将线索移交反贪、反读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七)立案监督效果的保障机制
   为了保障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办理效果,应当建立相关的跟踪监督机制。在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后,要及时关注监督案件整个诉讼过程的情况,将监督触角延伸至审判阶段、执行阶段,既能防止法院出现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又可以实现对监督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判决送达、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五、实践中加强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开展新法宣传工作,拓宽民事立案监督案源
   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较短,大多数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内容还停滞在修法前的固有认识上。因此,加强新法的宣传工作有利于拓宽民事立案监督案源通道。
   (二)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畅通案件办理渠道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充分协商,一是共同商榷制定立案监督案件办理规则。二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调研制度。一方面,应当明确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与法院立案庭定期联系,互相通报立案受理情况与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检法两院应当有针对性的共同开展如何规范立案活动的专题调研活动,定期分析立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三是建立涉法信访稳控机制。检法应当对民事立案环节容易出现的信访隐患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协作,共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信访稳控方案,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
   (三)争取人大支持,切实解决监督难题
   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要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人大的有力支持,
  推进该项监督工作深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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