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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绩效的提升,离不开德治、法治和自治三者之间的有机互动。其中,德治、法治具有强烈的工具色彩,主要具有社会治理手段性特征;自治既具有治理工具性,更体现了社会治理主体性,德治、法治工具作用的发挥,需要自治这一落脚点加以体现。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将治理主体与治理工具实现了有机结合,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