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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从物权法角度反思当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建议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永佃权,以此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