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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每个人在其生长中必经的一个阶段,由于生命具有延续性,因此,其与出生的自然人是同属一类的。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国对于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在《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中虽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还是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本文在借鉴外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胎儿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