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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有很多的拥有者,其中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使用,但是同时又无权阻止他人使用,最终导致资源被过度使用而造成减少。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的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尤其自2013年初以来雾霾天气日渐严重。本研究旨在论证“公地悲剧”中的产权的界定问题以及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地悲剧;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经济发展可持续性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一、公地悲剧的形成及公地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公地悲剧的形成
1968年,美国学者Garre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的文章。Hardin在《公地悲剧》中设置了如下场景:一群牧民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只羊来增加个人收益,即使他清楚的知道这块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草皮及牧草质量下降。这样的情况下,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个牧民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肯定会选择多养羊来获取更多的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个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即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二)公地的产权界定问题
公地作为一种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对于公地都有使用权,却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公地资源被过度使用最终导致枯竭。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称为“悲剧”,是因为每个公地的使用者都知道公地资源将会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使用者对阻止这种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并且都为了个人的最大利益加剧了这种资源枯竭的恶化。公地因产权难以界定(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太高)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二、公共资源的属性
公共资源(Public resources)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一般而言,公共资源包括空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
公共资源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公共资源与生俱来的共有性。这意味着它不具有 拥有及使用上的排他性,即想要使用它的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使用。第二,公共资源具有竞争性,如果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则会减少整个社会成员中其他人对它的使用。第三,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甚至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人口数目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也是稀缺的。
结合公共资源的特性我们试着分析以下两个经济学上的问题:第一,公共资源大多情况下是可以免费获得的, 当一种物品没有价格时,市场不能保证该物品生产和消费的适当数量,经济中配置资源的指挥棒,即“看不见的手”,就无法发挥作用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必然要通过一些有效的政策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第二,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资源,根据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假设条件:每个人都是利己的,即追求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每个理性的行为个体会偏向于从个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消费公共资源。这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又将导致个体最优获利大大低于整个社会最优获利,导致社会陷入经济的普遍贫困, 即上述“公地悲剧”。这时,只有政府介入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即清楚地界定它的产权,社会的总经济才能得到改善,来弥补个体私利行为所造成的悲剧。但是,前提是政府介入管理的方式必须是合理的,否则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中国的经济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由1990年的3569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8.23万亿美元。然而伴随着经济上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环境及生态问题。这也是中国为这种巨大的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例如,环境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以及大气污染雾霾天愈见严重。
可持续发展是要在生态、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实现协调、持续的发展。其中,环境与资源问题是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问题。当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超出生态系统级资源环境的承载力时,其后果是可怕的。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正面临最为严重的威胁,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森林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造成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
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境成本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降级成本。它意味着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而使环境服务功能质量下降的代价。环境成本分为环境保护支出和环境退化成本两部分。环境保护支出是为保护环境而实际支付的成本。环境退化成本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价值和为保护环境应该支付的成本。环境成本可以理解为自然环境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通俗地说,环境成本就是对健康和子孙后代福祉的提前消耗。
四、雾霾问题—典型的“公地悲剧”
国家发改委称,自2013年初以来,中国国土四分之一被雾霾天气覆盖,雾霾所引起的年损失达一万亿元。关于雾霾的成因,仍然没有确定的说法。但我们不难看出,由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产业结构单一已经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尤其,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中国经济35年高增长带动GDP总量的持续翻番,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但同时也付出了环境污染、退化的沉重代价。如果每个人都认为雾霾天不是由于自己开车上路排放的尾气所造成的,这就是经济学上典型的“搭便车”的例子。这种个人的利己行为带来了集体选择的不理性。 在具体的污染过程中,所有排污者获得的好处都是实实在在并且明显的。另一方面,个体制造的污染,却是分散的。对于个体来说,自己遭受到的污染相对于自己制造的污染要少很多。比如,一个人开车,他享受了开车的带来的好处,同时排放出尾气。当很多人都这样行动的时候,假设其中一个人停止开车,那么他将立即失去开车的好处,却几乎不会改变自己所遭受到的污染,这样就没人会减少开车上路这种行为。但是,当所有人都选择开车的时候,每个人遭遇的污染甚至会大过开车的好处。简而言之,此时社会成本已经被每个人共同 分摊,但他们却陷在这种“公地悲剧”里,毫无办法,只能呼吁。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雾霾问题根本上是个产权问题,是产权没有被明确界定造成的。雾霾问题可以这样来理解,你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受到了别人的侵害,但是问题在于这个权利一开始就没有被严格地界定。因为人们普遍有这样一种观念,空气是理所当然的“公共物品”。由于事先就把空气看作公共物品,人们就不愿意甚至也根本没有想到要在“空气”这个领域界定产权。而且,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政府也会阻止人们在这个领域建立私有产权,使之依然保持“公地”的状态。如果产权没有被清楚界定,把环境视为“公共物品”,那么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就会远远超出在产权界定清楚时所确定的水平。进一步说,是超出人们的承受界限,使人们本应该拥有的合法权利受到普遍的侵害。如果产权界定清楚,排污是可以解决的,只要人们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一旦他隐瞒了污染物排放的信息,那么就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
因此,在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空气就会有一个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就会像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一样来调节污染物的排放,使其达到一种最优配置的状态。另一方面,减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其排污权而得到奖励,相反过度排放的企业将承担额外的成本,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要解决雾霾问题,首先就是要确定谁侵害了谁的权利。整治雾霾,应该是解决侵权问题,事实上这种环境问题就是经济学和法学范畴上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解决方案与改善
解决“公地悲剧”的办法是政府介入调节,对资源进行私有化、或根据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对排污者征税,增加或弥补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整体社会成本一致。但是,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往往政府的环保动机不强,环保部门的权力也不够大。
另一方面,在现代技术下,排污行为其实是可度量的。从这个角度看,空气就变为了一种“公共池塘资源”。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小团体,并报告说这些小团体经常通过制定和执行他们自己的规定来保护资源不被过度使用。并且提出了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与分配的八条制度设计原则。其中两条内容,对眼下我国的雾霾问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一条原则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所影响的个人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另一条原则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及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要么是能对占用者负责任的人,要么就是占用者本身。即制度明确每一方得到什么东西(明晰的产权),良好的解决冲突规则,公认的责任,包括对公共资源的保护与他们所获利益成正比,由参与者来监测并执行规则,使用者参与规则制定过程。
简而言之,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的保护者,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协调配置。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不明确或者较弱,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与谴责。
雾霾问题是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警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上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未来的环境成本将继续上升,也就意味着花费巨大经济成本和人力资源修建成的高速公路、机场,动不动会因为雾霾天气能见度不够而关闭;更多美观的新车只能放在自己家车库里作为摆设;因大气污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幅上升;企业不得不停产以待空气好转;肺病患者数量越来越多。最终,有能力与有资产的人会被污染逼退,移民到空气清新之地,环境折价时代已经开始,做长远考虑,要想达到到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须首先解决产权问题。
参考文献:
[1]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1968):1243-1248.
[2]R. H. Coase, ”The Nature of Firm”, Economic(November 1937):386-405.
[3]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October 1960):1-44.
[4]Michael. A.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1, No. 3 (Jan., 1998), pp.621-688.
[5]Elinor Ostrom,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2, No. 1 (Mar., 1998), pp. 1-22.
[6]Elinor Ostrom,” 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14, No. 3 (Summer, 2000), pp. 137-158.
作者简介:赵 悦,女,系山东政法学院商学院教师,2012年起任教,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房地产经济学、企业经济学等。
关键词:公地悲剧;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经济发展可持续性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一、公地悲剧的形成及公地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公地悲剧的形成
1968年,美国学者Garret 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悲剧”的文章。Hardin在《公地悲剧》中设置了如下场景:一群牧民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只羊来增加个人收益,即使他清楚的知道这块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草皮及牧草质量下降。这样的情况下,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个牧民都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肯定会选择多养羊来获取更多的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每一个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即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二)公地的产权界定问题
公地作为一种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对于公地都有使用权,却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公地资源被过度使用最终导致枯竭。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之所以称为“悲剧”,是因为每个公地的使用者都知道公地资源将会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使用者对阻止这种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并且都为了个人的最大利益加剧了这种资源枯竭的恶化。公地因产权难以界定(界定产权的交易成本太高)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二、公共资源的属性
公共资源(Public resources)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一般而言,公共资源包括空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
公共资源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公共资源与生俱来的共有性。这意味着它不具有 拥有及使用上的排他性,即想要使用它的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使用。第二,公共资源具有竞争性,如果一个人使用公共资源则会减少整个社会成员中其他人对它的使用。第三,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甚至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人口数目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也是稀缺的。
结合公共资源的特性我们试着分析以下两个经济学上的问题:第一,公共资源大多情况下是可以免费获得的, 当一种物品没有价格时,市场不能保证该物品生产和消费的适当数量,经济中配置资源的指挥棒,即“看不见的手”,就无法发挥作用了。这种情况下,政府必然要通过一些有效的政策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第二,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资源,根据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假设条件:每个人都是利己的,即追求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每个理性的行为个体会偏向于从个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消费公共资源。这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又将导致个体最优获利大大低于整个社会最优获利,导致社会陷入经济的普遍贫困, 即上述“公地悲剧”。这时,只有政府介入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即清楚地界定它的产权,社会的总经济才能得到改善,来弥补个体私利行为所造成的悲剧。但是,前提是政府介入管理的方式必须是合理的,否则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中国的经济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由1990年的3569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8.23万亿美元。然而伴随着经济上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环境及生态问题。这也是中国为这种巨大的经济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例如,环境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以及大气污染雾霾天愈见严重。
可持续发展是要在生态、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实现协调、持续的发展。其中,环境与资源问题是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问题。当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超出生态系统级资源环境的承载力时,其后果是可怕的。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生态环境正面临最为严重的威胁,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森林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造成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
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境成本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降级成本。它意味着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而使环境服务功能质量下降的代价。环境成本分为环境保护支出和环境退化成本两部分。环境保护支出是为保护环境而实际支付的成本。环境退化成本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价值和为保护环境应该支付的成本。环境成本可以理解为自然环境的“固定资产折旧费”。通俗地说,环境成本就是对健康和子孙后代福祉的提前消耗。
四、雾霾问题—典型的“公地悲剧”
国家发改委称,自2013年初以来,中国国土四分之一被雾霾天气覆盖,雾霾所引起的年损失达一万亿元。关于雾霾的成因,仍然没有确定的说法。但我们不难看出,由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产业结构单一已经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尤其,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中国经济35年高增长带动GDP总量的持续翻番,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但同时也付出了环境污染、退化的沉重代价。如果每个人都认为雾霾天不是由于自己开车上路排放的尾气所造成的,这就是经济学上典型的“搭便车”的例子。这种个人的利己行为带来了集体选择的不理性。 在具体的污染过程中,所有排污者获得的好处都是实实在在并且明显的。另一方面,个体制造的污染,却是分散的。对于个体来说,自己遭受到的污染相对于自己制造的污染要少很多。比如,一个人开车,他享受了开车的带来的好处,同时排放出尾气。当很多人都这样行动的时候,假设其中一个人停止开车,那么他将立即失去开车的好处,却几乎不会改变自己所遭受到的污染,这样就没人会减少开车上路这种行为。但是,当所有人都选择开车的时候,每个人遭遇的污染甚至会大过开车的好处。简而言之,此时社会成本已经被每个人共同 分摊,但他们却陷在这种“公地悲剧”里,毫无办法,只能呼吁。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雾霾问题根本上是个产权问题,是产权没有被明确界定造成的。雾霾问题可以这样来理解,你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受到了别人的侵害,但是问题在于这个权利一开始就没有被严格地界定。因为人们普遍有这样一种观念,空气是理所当然的“公共物品”。由于事先就把空气看作公共物品,人们就不愿意甚至也根本没有想到要在“空气”这个领域界定产权。而且,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政府也会阻止人们在这个领域建立私有产权,使之依然保持“公地”的状态。如果产权没有被清楚界定,把环境视为“公共物品”,那么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就会远远超出在产权界定清楚时所确定的水平。进一步说,是超出人们的承受界限,使人们本应该拥有的合法权利受到普遍的侵害。如果产权界定清楚,排污是可以解决的,只要人们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一旦他隐瞒了污染物排放的信息,那么就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
因此,在产权界定清楚的情况下,空气就会有一个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就会像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一样来调节污染物的排放,使其达到一种最优配置的状态。另一方面,减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其排污权而得到奖励,相反过度排放的企业将承担额外的成本,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要解决雾霾问题,首先就是要确定谁侵害了谁的权利。整治雾霾,应该是解决侵权问题,事实上这种环境问题就是经济学和法学范畴上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解决方案与改善
解决“公地悲剧”的办法是政府介入调节,对资源进行私有化、或根据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对排污者征税,增加或弥补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整体社会成本一致。但是,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往往政府的环保动机不强,环保部门的权力也不够大。
另一方面,在现代技术下,排污行为其实是可度量的。从这个角度看,空气就变为了一种“公共池塘资源”。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小团体,并报告说这些小团体经常通过制定和执行他们自己的规定来保护资源不被过度使用。并且提出了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管理与分配的八条制度设计原则。其中两条内容,对眼下我国的雾霾问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一条原则是: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所影响的个人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另一条原则是: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及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要么是能对占用者负责任的人,要么就是占用者本身。即制度明确每一方得到什么东西(明晰的产权),良好的解决冲突规则,公认的责任,包括对公共资源的保护与他们所获利益成正比,由参与者来监测并执行规则,使用者参与规则制定过程。
简而言之,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的保护者,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协调配置。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不明确或者较弱,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与谴责。
雾霾问题是对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警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上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未来的环境成本将继续上升,也就意味着花费巨大经济成本和人力资源修建成的高速公路、机场,动不动会因为雾霾天气能见度不够而关闭;更多美观的新车只能放在自己家车库里作为摆设;因大气污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幅上升;企业不得不停产以待空气好转;肺病患者数量越来越多。最终,有能力与有资产的人会被污染逼退,移民到空气清新之地,环境折价时代已经开始,做长远考虑,要想达到到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须首先解决产权问题。
参考文献:
[1]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1968):1243-1248.
[2]R. H. Coase, ”The Nature of Firm”, Economic(November 1937):386-405.
[3]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3(October 1960):1-44.
[4]Michael. A.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1, No. 3 (Jan., 1998), pp.621-688.
[5]Elinor Ostrom,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2, No. 1 (Mar., 1998), pp. 1-22.
[6]Elinor Ostrom,” Collective Ac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Norms”,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14, No. 3 (Summer, 2000), pp. 137-158.
作者简介:赵 悦,女,系山东政法学院商学院教师,2012年起任教,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房地产经济学、企业经济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