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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存在对《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理解的偏差,普遍采用备样、加倍数量等不科学的复检方式。本文分析《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涵义与实际开展复检的区别,并论证了产品质量监督采用备样复检、加倍数量复检的错误,以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如何准确地开展质量监督复检工作,正确地履行《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