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追问:收养女儿不合法,19年就该“白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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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女儿被人抱养


  现年47岁的朱志新与袁怡佳夫妇,是江苏省海安县人。郭德龙、彭玉颖夫妇,与他们同龄。两家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平日里常相互走动。
  1998年农历正月,袁怡佳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当时,朱志新与袁怡佳已经生了一个孩子,再次怀孕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就外出躲避,辗转宁夏七八个月后,临产在即才重回海安,躲在临时租来的房子里待产。当年7月初,袁怡佳在临时住处生下一名女婴。
  在袁怡佳坐月子期间,郭德龙、彭玉颖来看望她。郭德龙、彭玉颖结婚多年未育,担心没有生育能力,加之考虑到朱志新、袁怡佳已有一个孩子,这个女孩属于超生,就试探着提出想抱养这个女孩。没想到,朱志新、袁怡佳竟然答应了。就这样,1998年9月16日,郭德龙来到朱志新、袁怡佳夫妇的住处,从朱志新的手中将出生两个多月的女婴抱走收养,取名郭文清。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之后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郭文清后,郭德龙、彭玉颖对她视如己出,十分疼爱。为了不影响孩子的成长,也避免以后扯不清关系,当然更担心孩子养大后被生父母要回,在抱养郭文清后不久,郭德龙、彭玉颖就搬了家,与朱志新、袁怡佳断了一切联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志新、袁怡佳越发思念女儿。几年后,他们来到郭德龙、彭玉颖原来的住处想看看女儿,却发现郭德龙、彭玉颖早已搬了家。他们多方打听,也没能打听到郭德龙、彭玉颖去了哪里,这让他们更加思念女儿,并决心找到女儿。
  可是,年复一年,朱志新、袁怡佳始终没有找到女儿。后来,他们分析,郭德龙、彭玉颖都是海安人,应该不会离开海安。女儿也到了上中学的年龄,从学校入手说不定能找到女儿。于是,夫妻俩开始一个学校一个学校地寻找女儿。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底的一天下午放学时,朱志新、袁怡佳像往常一样,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又来到了离海安县东部较远的一所中学门口不停地向校园内张望。突然,他们在人群中发现一名女孩与袁怡佳长得很像。按捺不住心中的狂喜,两人冒冒失失地奔上前去,紧紧抓住女孩的手,激动而紧张地说:“姑娘,你知道我们是谁吗?我们可是你的亲生父母啊!”
  “这怎么可能?”面对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相认,女孩感到十分疑惑。最后,在朱志新、袁怡佳的要求下,女孩将他们带回了家。当朱志新、袁怡佳看到出门迎接女孩的郭德龙、彭玉颖时,确信这个女孩就是他们的女儿。
  朱志新、袁怡佳的突然出现,让郭德龙、彭玉颖感到十分惊讶和意外。面对女儿郭文清的询问,郭德龙、彭玉颖只得告诉女儿他们是她的养父母,但对于朱志新、袁怡佳是不是她的生父母,他们并没有说。郭文清十分理解养父母,也不想伤害他们,就没有追问细节,而是懂事地拉起养父母的手,动情地说:“爸、妈,虽然你们没有告诉我谁是我的亲生父母,但我是你们一手养大的,你们就是我的亲生父母!”听到女儿一番温暖的话语,郭德龙、彭玉颖感到十分欣慰。
  郭德龙、彭玉颖知道朱志新、袁怡佳找上门来的用意,提出郭文清目前正上高一,不希望在她考大学之前受到打扰,也对他们的突然上门表示极不欢迎。朱志新、袁怡佳也同意在女儿考大学之前,不再打扰她,只是要了一张女儿的照片。

闹上法庭,索要孩子成讼


  郭文清考上大学后,朱志新、袁怡佳多次提出希望能与郭文清相认,也多次提着礼物上门,希望两家建立起感情,但均遭郭德龙、彭玉颖拒绝。2016年7月5日,猜想郭文清应该放暑假回家了,朱志新就给郭德龙打电话,提出双方建立亲戚往来关系的请求,被郭德龙断然拒绝。
  想相认,却不能!建立往来关系,也不行!郭德龙、彭玉颖的态度激怒了朱志新、袁怡佳。经过商量,朱志新、袁怡佳决心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女儿。
  2017年1月18日,朱志新、袁怡佳委托律师,来到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郭德龙、彭玉颖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朱志新、袁怡佳诉称:1998年农历正月,袁怡佳意外怀孕,于1998年7月生下女儿。1998年9月16日,郭德龙找到他们,谎称自己住在海安县西部某镇街上,把孩子抱回去是为了“押子”(“押子”是海安当地的一种习俗,指婚后久未生育的夫妻希望通过抱养他人的小孩以达到尽快怀孕的目的),等妻子一怀上孩子就把小孩还给他们。他们觉得郭德龙当时很真诚,就信以为真让郭德龙将孩子抱走了。之后,他们找遍了海安县西部某镇街上的每条巷道,都没有找到郭德龙。后来,他们终于在孩子上高一时找到了她。郭德龙、彭玉颖知情后,于2013年10月3日给他们寄了一张孩子的照片。2016年7月5日,他们向郭德龙、彭玉颖提出建立亲戚往来关系,遭到拒绝。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们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
  面对朱志新、袁怡佳的起诉,郭德龙、彭玉颖没有亲自出庭,只是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辩称:1.朱志新、袁怡佳的诉状与事实不符。2.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3.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朱志新、袁怡佳的诉讼请求。
  由于郭德龙、彭玉颖的代理人当庭否认郭文清是朱志新、袁怡佳的亲生女儿,只有亲子鉴定才能查明郭文清与朱志新、袁怡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鉴于郭文清已经成年,做亲子鉴定需征得她本人同意,且她本人對案件的处理意见,也是法院重点要考虑的因素。为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特地征询了郭文清的意见。郭文清明确表示:1.她与郭德龙、彭玉颖自幼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现状,可补办收养登记。2.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3.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温暖判决,获赞入选名案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与郭文清的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郭文清的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且郭文清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对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其次,郭德龙、彭玉颖于1998年9月从朱志新、袁怡佳处抱养郭文清,发生在1999年4月1日修订实施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9《收养法》”)生效前,因《收养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于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当适用1992年4月1日制订实施的《收养法》(以下简称“92《收养法》”)的规定。虽然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发生收养关系时,并未与朱志新、袁怡佳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但这是否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更何况郭德龙、彭玉颖抚养郭文清到18岁,已成客观事实,郭文清本人也明确表示与郭德龙、彭玉颖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并愿意与郭德龙、彭玉颖补办收养登记。
  综上所述,朱志新、袁怡佳要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收养关系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2月2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志新、袁怡佳的诉讼请求。
  自信胜券在握的官司,却意外败诉了,朱志新、袁怡佳根本不能接受。一审判决后,他们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17年9月1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法官说法:


  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收养纠纷案件,随着两审法院法槌的落下,已尘埃落定。该案的判决一经公布,竟意想不到地获得了广大网民的点赞,称该判决为“有温度的判决”。那么,收养人收养不合法,生父母要求确认收养人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到底错不错?收养人收养不合法而获得司法肯定,又为何获得广大网民点赞?关键在于该案的判决,尊重了人性、亲情和民意。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按照“92《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条件,而且还要签订书面协议;按照“99《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而且还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本案中,郭文清是1998年9月被收养的,郭德龙、彭玉颖当时只有28岁,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行为发生在“92《收养法》”实施期间,且延续到“99《收养法》”实施后,无论适用哪个法律,郭德龙、彭玉颖都不具备收养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收养行为似乎应当认定为无效。
  然而,两级法院却做出了让大多数人感到意外的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关于事实的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举证不能的,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朱志新、袁怡佳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从而再请求确认郭德龙、彭玉颖与郭文清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虽然从诉前事情发展的经过来看,似乎可以推断出朱志新、袁怡佳与郭文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当双方发生矛盾闹上法庭后,郭德龙、彭玉颖对朱志新、袁怡佳所陈述的事实一概予以否认,而法院以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并非当事人,对事情真相并不清楚,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对于郭文清是否是朱志新、袁怡佳的女儿,亲子鉴定虽然是最简单、最有力的证明方式,但因郭文清已经成年,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又不能强制进行,且朱志新、袁怡佳又没有向法庭提出能够证明他们与郭文清存在亲子关系的其他必要证据,不具备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因此他们要求确认与郭文清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第二,关于法律的适用。即使朱志新、袁怡佳与郭文清存在亲子关系,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时不符合收养的规定,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19年,就该白养吗?对此,两级法院的回答依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就相应的通常的、普遍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制,以达到维护相应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通常的、普遍的行为之外还有特殊的、例外的情况存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存在一定缺陷、不足。当用一条法律规范去考量一个行为时,如果得出的结果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与法律的诚信原则发生冲突,也与人性、亲情、民意相违背,那么,就不能拘泥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根据立法的本意、法律的原理、司法裁判的方法對法律进行解释、适用,以求司法判决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时虽然不符合收养的规定,但郭德龙、彭玉颖收养郭文清已经19年,与郭文清建立了浓于血缘的亲情,郭文清也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变现有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两级法院为维护稳定的社会和家庭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拘泥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民意,所做的判决必然会获得人们点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对该案点评时指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是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做出变通性的裁判。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诚实守信不欺诈,另一方面就是给法官以诚信原则在必要时做出变通裁判。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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