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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耶林看来,权利主体就是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法人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从法人内部关系来看,作为个人的受益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法人既无伦理人格,也无独立实体。从法人外部关系上来说,法人不过是其成员与外部世界建立法律关系的中转形式或法律符号,对于团体内部交往没有任何意义,也不应提升到"人"的序列之中。耶林法人学说无论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上还是制度构建上,都有正反两面的启示意义。而在法人类型设计上,受益人主体说潜在地表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分类模式具有局限性,我们应当放弃这一模式,将私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