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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群体性事件接踵而至,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这种借助网络使各种信息得以快速传播的方式,对现实中的事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其影响远远超出人们对现实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把握与驾驭能力。因而,研究当前网络群体性事件相关问题,探讨出一套合理可行的防范策略,对疏导舆情、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成因 防范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加速转型期,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新挑战,如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及四川"大竹打砸抢"等事件, 它们或由网络舆情引发,或因网络流言致使群体性事件恶化、失控而爆发,甚至少数恶劣分子利用网络制造群体性事件。无论数量还是激烈程度上均超过去,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给党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人数规模,以发生多数人之间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等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为发泄不满、制造影响,给社会秩序造成负面效应的各种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特殊形式,是网民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信息,公开干扰网络秩序,以制造舆论来力图使社会事件的发展符合自身愿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多发性、预谋性、变异性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共性,但又因凭借网络这一平台而产生,具有自身独特之处:
1、瞬间突发性。一般的群体性事件无论因何而起,都有能量积聚的前兆,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则会在极短时间内,在网上形成一个强大的关注、质疑、评判群体。
2、主体身份虚拟、涉域广泛。参与人数难以统计,参与者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与诉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网民身份的虚构性,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势必具有虚拟的成分,不易查询。而且网络的全球性使语言不通的人们能够轻易的实现跨境合作。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虽然存在虚拟性、全球性的特点,但其社会效果却实际存在,形成虚实互动,加大了政府工作的负担。
3、参与主体的低龄化。青少年对新生事物具有天然的青睐与偏爱,有统计显示,我国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占总网民数的72. 15%。青少年由于阅历欠缺,政治立场不坚定,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健全,面对良莠不齐的诸多信息,极易受社会事件或别有用心之人蛊惑煽动和利用,化网上的过激言论为实际的极端行动。
4、信息交流的非理性化。网络的匿名性,使部分缺少自律意识的网民极易在无社会约束力的状态下暴露偏激的态度,若形成了规模,就会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这种 "群体极化"现象容易造成过于同质化的圈内舆论, 当失去控制时,就会触及社会稳定。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极大挑战,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与国家矛盾解决机制不健全的冲突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 这种急剧转型导致原有社会结构中的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失灵,各种矛盾也就凸显出来,而相应的制度完善跟不上,以正常合法的途径解决不了问题时,他们就通过网络来泄愤,甚至通过网络串联,组织集体游行、示威、上访等集会活动,从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地方政府执法不力触及群众基本利益
由于多方面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对群众基本诉求不重视,尤其部分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权益都未得到应有保障。某些政府面对问题,迟缓、错误判断舆情走向或设法拖延压制矛盾,从而错失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机,此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动就是群众为了引起高层关注的表现。
(三)网络舆论缺乏约束
网络实名制的缺失,使网上行为自由度高,可控性弱,网民的话语权过分膨胀。部分网管、楼主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以获得高点击、回贴率,这些行为误导了舆论方向,激化了社会矛盾,从而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组织网络群体性事件比现实维权成本低
网络的优越性在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传播效果好,通过网络的聚焦放大会引起更多网民关注,而且,网络的匿名性,使信息发布的风险性小、隐蔽性强。
(五)网络立法滞后
虽然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律令对现实行为进行规制,但这些律令却无法约束网络上的集群行为,相关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加大。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要从网上、网下两方面做好工作,既应有其自身独有的防范机制和策略,也应从整个社会利益综合机制建构方面着手。
(一)坚持政务公开并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互动
建立完善的政府门户网站,坚持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网络问政,加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求各利益群体间的关系平衡,减少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冲突。
(二)提高党政干部的素养
部分基层党政部门目前仍认为网络群体事件仅是百姓的闲聊,尚未给予足够重视。所以,不仅要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力图现实中的问题现实解决,而且要加大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能力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三)完善网络立法
1、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和网站信息备案制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要求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其真实身份。网络行为一旦实名,很大程度的遏制了违法信息的源头。同时,因青少年网民占绝大比例,所以监控网络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十分必要。采用网站备案制,网站信息一旦备案会使许多非法、虚假网站丧失立身之地。
2、扩大网络警察职权范围
目前许多网站虽已设立了网警,但主要职权是防控不健康网页,笔者认为网警也应承担治安警察职责,对网上群体性事件及时进行疏导,对故意挑拨事端、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的网民予以制裁,将网络言论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
(四)建全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协作机制
为有效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依如下几点:(1)充分利用现有高科技,挖掘网上不稳定因素信息。建立信息分析系统,实现对网络中潜在不安定因素的准确预测。(2)创建情报信息化平台,实行预警机制。在公安机关内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化预警平台,强化分析研判能力,科学做出预测性的研判,将各种预警网络连网,达到一方预警、多方联动的目标。(3)建立快速的联动机制。政府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保证决策信息传递的快速、准确,以应对当网络群体性事件突发时,能够立即做出有效反应。
(五)规范网络舆情的引导
加强公众的信念教育是引导和控制舆论的首要任务。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建设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尤其对青少年健康信念的树立至关重要;同时,应重视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化解负面声音,把握正面导向,维护网络大众话题聚焦应有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揭萍: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
[2]彭知辉,龚心斌:论网络与群体性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1).
[3]陆明远:中国网络群体的政策参与功能研究[J],非盈利组织研究,2007(9).
[4]贾宝林: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09(3).
作者简介:杨玚(1986-),女,山东枣庄人,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 成因 防范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加速转型期,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新挑战,如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及四川"大竹打砸抢"等事件, 它们或由网络舆情引发,或因网络流言致使群体性事件恶化、失控而爆发,甚至少数恶劣分子利用网络制造群体性事件。无论数量还是激烈程度上均超过去,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给党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人数规模,以发生多数人之间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等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为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为发泄不满、制造影响,给社会秩序造成负面效应的各种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特殊形式,是网民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信息,公开干扰网络秩序,以制造舆论来力图使社会事件的发展符合自身愿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乃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集群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多发性、预谋性、变异性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共性,但又因凭借网络这一平台而产生,具有自身独特之处:
1、瞬间突发性。一般的群体性事件无论因何而起,都有能量积聚的前兆,而网络群体性事件则会在极短时间内,在网上形成一个强大的关注、质疑、评判群体。
2、主体身份虚拟、涉域广泛。参与人数难以统计,参与者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与诉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网民身份的虚构性,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势必具有虚拟的成分,不易查询。而且网络的全球性使语言不通的人们能够轻易的实现跨境合作。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虽然存在虚拟性、全球性的特点,但其社会效果却实际存在,形成虚实互动,加大了政府工作的负担。
3、参与主体的低龄化。青少年对新生事物具有天然的青睐与偏爱,有统计显示,我国25岁以下青少年网民占总网民数的72. 15%。青少年由于阅历欠缺,政治立场不坚定,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健全,面对良莠不齐的诸多信息,极易受社会事件或别有用心之人蛊惑煽动和利用,化网上的过激言论为实际的极端行动。
4、信息交流的非理性化。网络的匿名性,使部分缺少自律意识的网民极易在无社会约束力的状态下暴露偏激的态度,若形成了规模,就会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这种 "群体极化"现象容易造成过于同质化的圈内舆论, 当失去控制时,就会触及社会稳定。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极大挑战,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公民维权意识增强与国家矛盾解决机制不健全的冲突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期, 这种急剧转型导致原有社会结构中的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失灵,各种矛盾也就凸显出来,而相应的制度完善跟不上,以正常合法的途径解决不了问题时,他们就通过网络来泄愤,甚至通过网络串联,组织集体游行、示威、上访等集会活动,从而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地方政府执法不力触及群众基本利益
由于多方面原因, 一些地方政府对群众基本诉求不重视,尤其部分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权益都未得到应有保障。某些政府面对问题,迟缓、错误判断舆情走向或设法拖延压制矛盾,从而错失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机,此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动就是群众为了引起高层关注的表现。
(三)网络舆论缺乏约束
网络实名制的缺失,使网上行为自由度高,可控性弱,网民的话语权过分膨胀。部分网管、楼主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以获得高点击、回贴率,这些行为误导了舆论方向,激化了社会矛盾,从而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组织网络群体性事件比现实维权成本低
网络的优越性在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传播效果好,通过网络的聚焦放大会引起更多网民关注,而且,网络的匿名性,使信息发布的风险性小、隐蔽性强。
(五)网络立法滞后
虽然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律令对现实行为进行规制,但这些律令却无法约束网络上的集群行为,相关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加大。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要从网上、网下两方面做好工作,既应有其自身独有的防范机制和策略,也应从整个社会利益综合机制建构方面着手。
(一)坚持政务公开并加强政府与民众的互动
建立完善的政府门户网站,坚持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稳步推进网络问政,加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寻求各利益群体间的关系平衡,减少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冲突。
(二)提高党政干部的素养
部分基层党政部门目前仍认为网络群体事件仅是百姓的闲聊,尚未给予足够重视。所以,不仅要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力图现实中的问题现实解决,而且要加大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能力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三)完善网络立法
1、推行网络用户实名制和网站信息备案制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要求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其真实身份。网络行为一旦实名,很大程度的遏制了违法信息的源头。同时,因青少年网民占绝大比例,所以监控网络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十分必要。采用网站备案制,网站信息一旦备案会使许多非法、虚假网站丧失立身之地。
2、扩大网络警察职权范围
目前许多网站虽已设立了网警,但主要职权是防控不健康网页,笔者认为网警也应承担治安警察职责,对网上群体性事件及时进行疏导,对故意挑拨事端、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的网民予以制裁,将网络言论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
(四)建全网络群体性事件防范协作机制
为有效防范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依如下几点:(1)充分利用现有高科技,挖掘网上不稳定因素信息。建立信息分析系统,实现对网络中潜在不安定因素的准确预测。(2)创建情报信息化平台,实行预警机制。在公安机关内部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化预警平台,强化分析研判能力,科学做出预测性的研判,将各种预警网络连网,达到一方预警、多方联动的目标。(3)建立快速的联动机制。政府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保证决策信息传递的快速、准确,以应对当网络群体性事件突发时,能够立即做出有效反应。
(五)规范网络舆情的引导
加强公众的信念教育是引导和控制舆论的首要任务。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建设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尤其对青少年健康信念的树立至关重要;同时,应重视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化解负面声音,把握正面导向,维护网络大众话题聚焦应有的秩序。
参考文献:
[1]揭萍: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范[J],江西社会科学,2007(9).
[2]彭知辉,龚心斌:论网络与群体性事[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1).
[3]陆明远:中国网络群体的政策参与功能研究[J],非盈利组织研究,2007(9).
[4]贾宝林:网络与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09(3).
作者简介:杨玚(1986-),女,山东枣庄人,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