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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6月3日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