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人工智能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直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中,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企业的生产起到了巨大的影响。但是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比如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的司法制度,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等。本文对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进行研究,进行总结归纳,阐述完善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以及对当今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律人格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
什么是人工智能,即“人工”和“智能”。“人工”容易理解,或是人类自身的智慧水平无法创造出高于人类自身智慧的人工智能,就像在现实世界人类无法创造出“红后”“贾维斯”这种高智能的机器人。所以,就现阶段来说,它只是一个辅助。
人工智能的产生诞生于人类对自己的极限的探究,智能这种玄乎的概念也是人类对未来的一种美好期待。未来有可能会实现和人类同水平的人工智能体或是更高的。尼尔逊教授对于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温斯顿教授则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只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只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人需要的治理才能完成的工作”。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
(一)人工智能对自然科学的影响
在某些学科当中解决问题需要用到计算机工具,它给人类带来的便利性是传统工具所无法比拟的,更加重要的是,它可能会在过程中帮助人类认识到人工智能的终极形态。
(二)人工智能对经济的变革
各种辅助系统的出现,给所有的行业都带来了便利性,而这当中人工智能所充当的角色带来了极大的宏观效益。而且AI也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但是有好有坏,这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劳务就业问题。由于AI在科研和工程中的作用,它能够完美的替代人类完成属于人类的工作,所以也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就业问题,对现有的社会结构产生巨大冲击。
(三)人工智能带来一定社会问题
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说到底对于人工智能的认识人类还只是初级阶段。我们开始不得不讨论人工智能所带来的超前性问题,人类是否能够适应这种不可思议的变化,需要用未来的眼光看待这项新型技术,因此很可能触及到伦理底线。作为科学研究可能会波及到的难题,需要针对可能出现困难,而不是马后炮。
三、人工智能體的法律主体资格
(一)人工智能侵权或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科技的快速发展,让生活中随处可见各种AI人工智能产物,它们也被广泛的应用于其他行业,AI智能在医疗行业的应用潜力巨大,欧美发达国家已研制出纳米医疗装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些以往只存在于电影或是游戏中的“仿生器官”也会出现,仿生器官技术会出现不仅会给人带来福利,还会让残疾人士也将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影响家庭和睦的因素也会慢慢减少。
在我们讨论人工智能体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前,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有学者提出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相当于法人的地位,和人类一摸一样。但是,这种观点十分可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了解,人工智能体现在只是虚拟的产物,他并没有明确的“身体”,所以也没有法人所应具有的必要财产。在产生侵权责任赔偿时,人工智能也无法对他人进行赔偿,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从本质上来讲人工智能属于商品而商品是没有著作权的,所以AI智能的著作权属于消费者所有。
现阶段,在我们探索研究人工智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必须要公、平等、中立的原则。所谓的中立原则是指:人类对于研究出的该项技术不做技术价值标准的批判,对该技术是否构成犯罪、侵权等不做出价值方面的判断。总之,科学技术本身不带任何的政治色彩,而是在于使用技术的人。人工智能的发展,到底说其实是属于人类对于自身智慧的更深层次的探索。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弊端也是它的运营者、制造商、使用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无论是什么科学技术造成的侵权或是赔偿为题问题,其责任应该由背后使用者承担。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核心。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它的意义,AI智能也不例外。第一点,发明AI智能的人是为了自己的私欲进行的行为,那么人工智能没有自己的意志,所以只能是发明AI的人独自承担责任。第二点,既然它被发明创造出来就可以说它对人类有帮助,像上文中提到的仿生人器官还有人工辅助等,这样我们应该用理性的眼光看待AI,毕竟事物存在及正确。第三点,就像“贾维斯”这样的高智能体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它在存在势必影响到我们。最后,AI智能因为自身技术的缺陷从而导致过失,那么后果由发明者承担。由此可见,人工智能虽然想法好却不好控制。
(二)人工智能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我意思和一些简单的自我交流,例如,微软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已经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那么我们怎么认定作品的归属?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争议比较大,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应该属于法人的范围,人工智能体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些都不能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应为人工智能而改变。也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属于所有者或是使用者享有,并建议人工智能体的权利采用注册的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创作是将人脑中的思想意识通过作品传递给客观世界的过程,这一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得到法律的保护,通俗来讲,就是所创造来自人的灵光一闪,它是作者在那一瞬间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对主观世界的外放,它是属于作者的,就像足球场上那些难忘的进球一样无法复制,充分体现了自己的色彩。AI智能只是一堆数据搭建起来的,就像球场上助攻进球的球员一样,虽然这个精彩难忘的进球也有你的一份功劳,但是人们只会记住进球的人。由此推断出,人工智能它并不受保护,如同我举的例子一般进球它的作用很小,接受奖励和膜拜的是踢进这个球的人一样,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就像助攻者一样比较尴尬。
作者简介:
赵晨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任教于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籍贯河南太康。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法律人格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
什么是人工智能,即“人工”和“智能”。“人工”容易理解,或是人类自身的智慧水平无法创造出高于人类自身智慧的人工智能,就像在现实世界人类无法创造出“红后”“贾维斯”这种高智能的机器人。所以,就现阶段来说,它只是一个辅助。
人工智能的产生诞生于人类对自己的极限的探究,智能这种玄乎的概念也是人类对未来的一种美好期待。未来有可能会实现和人类同水平的人工智能体或是更高的。尼尔逊教授对于人工智能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工智能是关于知识的学科”。温斯顿教授则认为“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只能活动的规律,构造具有一定只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完成以往人需要的治理才能完成的工作”。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
(一)人工智能对自然科学的影响
在某些学科当中解决问题需要用到计算机工具,它给人类带来的便利性是传统工具所无法比拟的,更加重要的是,它可能会在过程中帮助人类认识到人工智能的终极形态。
(二)人工智能对经济的变革
各种辅助系统的出现,给所有的行业都带来了便利性,而这当中人工智能所充当的角色带来了极大的宏观效益。而且AI也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但是有好有坏,这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劳务就业问题。由于AI在科研和工程中的作用,它能够完美的替代人类完成属于人类的工作,所以也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就业问题,对现有的社会结构产生巨大冲击。
(三)人工智能带来一定社会问题
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说到底对于人工智能的认识人类还只是初级阶段。我们开始不得不讨论人工智能所带来的超前性问题,人类是否能够适应这种不可思议的变化,需要用未来的眼光看待这项新型技术,因此很可能触及到伦理底线。作为科学研究可能会波及到的难题,需要针对可能出现困难,而不是马后炮。
三、人工智能體的法律主体资格
(一)人工智能侵权或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科技的快速发展,让生活中随处可见各种AI人工智能产物,它们也被广泛的应用于其他行业,AI智能在医疗行业的应用潜力巨大,欧美发达国家已研制出纳米医疗装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些以往只存在于电影或是游戏中的“仿生器官”也会出现,仿生器官技术会出现不仅会给人带来福利,还会让残疾人士也将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对于社会来说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影响家庭和睦的因素也会慢慢减少。
在我们讨论人工智能体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前,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有学者提出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法律地位,相当于法人的地位,和人类一摸一样。但是,这种观点十分可笑,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里,我们要明确的了解,人工智能体现在只是虚拟的产物,他并没有明确的“身体”,所以也没有法人所应具有的必要财产。在产生侵权责任赔偿时,人工智能也无法对他人进行赔偿,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从本质上来讲人工智能属于商品而商品是没有著作权的,所以AI智能的著作权属于消费者所有。
现阶段,在我们探索研究人工智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必须要公、平等、中立的原则。所谓的中立原则是指:人类对于研究出的该项技术不做技术价值标准的批判,对该技术是否构成犯罪、侵权等不做出价值方面的判断。总之,科学技术本身不带任何的政治色彩,而是在于使用技术的人。人工智能的发展,到底说其实是属于人类对于自身智慧的更深层次的探索。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弊端也是它的运营者、制造商、使用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无论是什么科学技术造成的侵权或是赔偿为题问题,其责任应该由背后使用者承担。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核心。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它的意义,AI智能也不例外。第一点,发明AI智能的人是为了自己的私欲进行的行为,那么人工智能没有自己的意志,所以只能是发明AI的人独自承担责任。第二点,既然它被发明创造出来就可以说它对人类有帮助,像上文中提到的仿生人器官还有人工辅助等,这样我们应该用理性的眼光看待AI,毕竟事物存在及正确。第三点,就像“贾维斯”这样的高智能体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它在存在势必影响到我们。最后,AI智能因为自身技术的缺陷从而导致过失,那么后果由发明者承担。由此可见,人工智能虽然想法好却不好控制。
(二)人工智能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我意思和一些简单的自我交流,例如,微软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已经出版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那么我们怎么认定作品的归属?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争议比较大,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应该属于法人的范围,人工智能体享有著作权,但是这些都不能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应为人工智能而改变。也有人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属于所有者或是使用者享有,并建议人工智能体的权利采用注册的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创作是将人脑中的思想意识通过作品传递给客观世界的过程,这一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得到法律的保护,通俗来讲,就是所创造来自人的灵光一闪,它是作者在那一瞬间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对主观世界的外放,它是属于作者的,就像足球场上那些难忘的进球一样无法复制,充分体现了自己的色彩。AI智能只是一堆数据搭建起来的,就像球场上助攻进球的球员一样,虽然这个精彩难忘的进球也有你的一份功劳,但是人们只会记住进球的人。由此推断出,人工智能它并不受保护,如同我举的例子一般进球它的作用很小,接受奖励和膜拜的是踢进这个球的人一样,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就像助攻者一样比较尴尬。
作者简介:
赵晨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任教于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籍贯河南太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