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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民商分立都存在绝对化表达的现象,学者们使用的民商合一、分立不具有同一内涵,大陆法系诸国亦无民商立法体例的具体标准。应抛弃民商立法体例绝对化表达,将研究视角拉回到民法典中如何对商事规则做出合理安排上来。民法商法的关系如同"连体婴儿",其共用私法的核心成分,却又在此基础上向不同的方向发展。民法典中纳入的商事规则应是私法共通性的部分,商法超出"连体"部分发展出的独有方面交由商法通则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