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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负有认真考虑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不得以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运用其控制公司的权利。该规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容侵害,只要股东或董事处于一种可能施加不利影响的地位,诚信义务就会限制他们的行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司法救济和经营监督两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