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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如保障民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均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因此税收是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保障。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开始,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不停地优化和调整,为了更加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个人所得税关系民生及社会安定,对于缴纳税收的个人,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决定缴纳所得税的多少,拒绝缴纳税收的一致性以及纳税额度的一致性,根据收入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则,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完善、调整,使之可以与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源于1980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并迅速完善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税法应运而生,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把握抓住改革开放机遇开始富裕起来,当时鼓励一部分先富裕起来,带动大部分富裕起来,实现共同富裕,要想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对高收入人群有适当的税收调节,十二大以后我国个税开始了改革与完善之路,个税制度从纳税主体、对象以及纳税的项目有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断优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个税制度适应我国的经济制度,同时个税调整也越来越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个税制度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经济制度的优化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包括,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缴纳税收的主要包括,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所盈利的个体,包括我国居民及非居民,缴纳税收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之一,但外资在我国所进行的生产经营中的盈利部分也需纳税;其次,目前由于我国经济方式的多样性、个人收入的复杂性以及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出现了纳税复杂,部分企业经营者利用不当手段逃税、漏税等现象频繁出现,不仅造成了我国财政上个税收入的减少,更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最后个税的缴纳主要有个人申报、单位代缴两种方式,个人所得税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便于财政有资金去建设公共项目、保障民生,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情况,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国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税收收入也在稳步增长,据统计近10年来几乎增长了10倍以上,个税的不断发展主要是居民收入的增加、经济的平稳向好运行,个税也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个税制度的调整还有很大空间,个税分别在1999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8年、2020年进行了调整,其中2011年将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2018年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以及近年来实施的减轻税收政策,在起征点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家庭不同减免适当的纳税额度,实行专项扣除制度,如赡养老人、租赁房屋、养育子女等,个税起征点的一次次提高,说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反映了人均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经济的高速、多变发展,市场配置资源难免会有误差,出现滞后性以及资源配置不合理,这使得社会公平逆向发展,再分配出现不公平现象、社会贫富差距大,这种现象都需要税收合理性来促进社会公平。
首先我國的个税规模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个税规模较小,主要从财政个人所得税在GDP以及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较小,我国的GDP居世界前列,但个税在GDP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说明我国的个税收入规模小、比重低,无法快速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的降低会影响财政宏观调控以及调节分配的功能;个税的征收是稳定财政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个税的征收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我国的个税经过不断调整后,对于低收入人群降低纳税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中高收入人群来说,随收入递增的纳税额度也随之增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矛盾。
更新了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首先,提高了扣税起征点,扣税标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还额外根据每人不同情况设置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贷款等,在专项扣除的基础上,新的个人所得税还优化了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进一步拉大三挡税率的差别,进一步在高收入人群调整收入。其次,对劳动性收入实行综合税,将工资、薪酬、稿费以及特许使用费归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税率及计算方式,不再按级别计税。最后税制具体不一致,我国个税法规定,非劳动所得缴纳20%,但是奖金在起征点之外的有45%,不利于纳税的公平性,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差距,因为奖金收入者仍属于社会中等收入者,而非劳动所得一般是企业经营者,出现富人越富裕的现象,个税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久之会出现贫富差距增大,难以实现共同富裕。
免征额确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新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免征额的计税方式,就是对于收入达不到一定的标准不征税,对于达到标准超出部分计税,这种计税方式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所生活地区、物价水平以及当地教育、医疗的费用,对于中西部低消费地区是获益的,但是对于东部高消费地区,会加重居民的生存压力,因为不同纳税居民对于生活支出是不一致的,对于固定额度免税也不适合所有地区。 宣传纳税力度不够
各地的宣传力度不够,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之一,在偏远地区,公民普遍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逃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居民收入形式多种多样,某些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被称为灰色收入,同时国家监管部门对个税的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居民收入不明示,部分居民存在谎报收入情况,缺乏完善的收入监管部门,当地税务人员无法对此类收入者采取强制的纳税要求,部分高收入者出现漏税、欠税、逃税现象居多,这均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漏洞所致。
综合征税的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为实行减负政策,实行专项扣除,但专项扣除项目多而复杂,比如赡养老人,若一个老人多个子女,赡养义务属于多人,专项扣除该如何进行,这项规定无明细,会导致部分人利用空隙逃税,这种现象多种,如多人合租房屋、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无形之中加大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难度。
完善网络信息系统
现阶段我国税务机构对居民的收入掌握信息方式单一,建立完善网络信息系统,要求单位对居民的工资、奖金、绩效收入透明化,以便税务部门较详细的获取居民收入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居民资金情况,同时对于现金纳税人员也进入网络监管中去,利用身份证建立专人纳税制度,以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出现。
合理设计扣除标准,增进个税税负公平
依据哲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情况的居民收入纳税额度有所调整,在专项扣除的基础上更加明细化,我国目前各税起征点相同,无法考虑到家庭负担、生活水平的差异,各地税务部门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基本费用扣除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确定的统一固定型费用扣除标准,各地税务部门不能采取统一纳税政策,根据当地经济水平适当调整。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
纳税属于公民义务,理应人人遵守,人人支持,在社会形成正确纳税的氛围,首先,利用信息技术的大数据网络,建立纳税主体信用制度,对于逃税、漏税的行为恶劣者,纳入其信用评价中,在以后的银行贷款、房屋贷款中应予以拒絕或提高贷款额度;对于及时纳税的企业及个人,在其以后的银行贷款、房屋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便利;其次,建立严格的税务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针对逃税、漏税现象必须严惩;最后,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可以借助电视台、广播站以及纸质媒体,当地社区可定期进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普法宣传,营造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根据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同阶段,税务部门适当调整纳税制度,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相适应,各地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对纳税政策进行微调,如当地估计中小企业创业,应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额度,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对于部分家庭养老、养育子女负担重的家庭,在专项扣除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应不断调整,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断调整税收政策,以便于其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从而营造合理的税收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广东省地球物理探矿大队)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源于1980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的经济制度,并迅速完善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税法应运而生,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东南沿海地区把握抓住改革开放机遇开始富裕起来,当时鼓励一部分先富裕起来,带动大部分富裕起来,实现共同富裕,要想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对高收入人群有适当的税收调节,十二大以后我国个税开始了改革与完善之路,个税制度从纳税主体、对象以及纳税的项目有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断优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个税制度适应我国的经济制度,同时个税调整也越来越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个税制度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经济制度的优化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
个人所得税主要内容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包括,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缴纳税收的主要包括,在我国进行生产经营所盈利的个体,包括我国居民及非居民,缴纳税收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之一,但外资在我国所进行的生产经营中的盈利部分也需纳税;其次,目前由于我国经济方式的多样性、个人收入的复杂性以及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出现了纳税复杂,部分企业经营者利用不当手段逃税、漏税等现象频繁出现,不仅造成了我国财政上个税收入的减少,更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最后个税的缴纳主要有个人申报、单位代缴两种方式,个人所得税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便于财政有资金去建设公共项目、保障民生,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情况,促进社会公平,稳定国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税收收入也在稳步增长,据统计近10年来几乎增长了10倍以上,个税的不断发展主要是居民收入的增加、经济的平稳向好运行,个税也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个税制度的调整还有很大空间,个税分别在1999年、2007年、2008年、2011年、2018年、2020年进行了调整,其中2011年将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2018年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以及近年来实施的减轻税收政策,在起征点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家庭不同减免适当的纳税额度,实行专项扣除制度,如赡养老人、租赁房屋、养育子女等,个税起征点的一次次提高,说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反映了人均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经济的高速、多变发展,市场配置资源难免会有误差,出现滞后性以及资源配置不合理,这使得社会公平逆向发展,再分配出现不公平现象、社会贫富差距大,这种现象都需要税收合理性来促进社会公平。
首先我國的个税规模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个税规模较小,主要从财政个人所得税在GDP以及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较小,我国的GDP居世界前列,但个税在GDP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说明我国的个税收入规模小、比重低,无法快速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的降低会影响财政宏观调控以及调节分配的功能;个税的征收是稳定财政收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个税的征收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我国的个税经过不断调整后,对于低收入人群降低纳税负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中高收入人群来说,随收入递增的纳税额度也随之增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矛盾。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出现的问题
更新了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首先,提高了扣税起征点,扣税标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还额外根据每人不同情况设置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贷款等,在专项扣除的基础上,新的个人所得税还优化了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进一步拉大三挡税率的差别,进一步在高收入人群调整收入。其次,对劳动性收入实行综合税,将工资、薪酬、稿费以及特许使用费归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税率及计算方式,不再按级别计税。最后税制具体不一致,我国个税法规定,非劳动所得缴纳20%,但是奖金在起征点之外的有45%,不利于纳税的公平性,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差距,因为奖金收入者仍属于社会中等收入者,而非劳动所得一般是企业经营者,出现富人越富裕的现象,个税再分配的功能弱化,久之会出现贫富差距增大,难以实现共同富裕。
免征额确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新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免征额的计税方式,就是对于收入达不到一定的标准不征税,对于达到标准超出部分计税,这种计税方式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所生活地区、物价水平以及当地教育、医疗的费用,对于中西部低消费地区是获益的,但是对于东部高消费地区,会加重居民的生存压力,因为不同纳税居民对于生活支出是不一致的,对于固定额度免税也不适合所有地区。 宣传纳税力度不够
各地的宣传力度不够,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之一,在偏远地区,公民普遍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逃税漏税现象普遍存在;目前居民收入形式多种多样,某些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被称为灰色收入,同时国家监管部门对个税的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居民收入不明示,部分居民存在谎报收入情况,缺乏完善的收入监管部门,当地税务人员无法对此类收入者采取强制的纳税要求,部分高收入者出现漏税、欠税、逃税现象居多,这均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漏洞所致。
综合征税的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为实行减负政策,实行专项扣除,但专项扣除项目多而复杂,比如赡养老人,若一个老人多个子女,赡养义务属于多人,专项扣除该如何进行,这项规定无明细,会导致部分人利用空隙逃税,这种现象多种,如多人合租房屋、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 无形之中加大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难度。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现象采取相应对策
完善网络信息系统
现阶段我国税务机构对居民的收入掌握信息方式单一,建立完善网络信息系统,要求单位对居民的工资、奖金、绩效收入透明化,以便税务部门较详细的获取居民收入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居民资金情况,同时对于现金纳税人员也进入网络监管中去,利用身份证建立专人纳税制度,以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出现。
合理设计扣除标准,增进个税税负公平
依据哲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情况的居民收入纳税额度有所调整,在专项扣除的基础上更加明细化,我国目前各税起征点相同,无法考虑到家庭负担、生活水平的差异,各地税务部门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基本费用扣除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确定的统一固定型费用扣除标准,各地税务部门不能采取统一纳税政策,根据当地经济水平适当调整。
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
纳税属于公民义务,理应人人遵守,人人支持,在社会形成正确纳税的氛围,首先,利用信息技术的大数据网络,建立纳税主体信用制度,对于逃税、漏税的行为恶劣者,纳入其信用评价中,在以后的银行贷款、房屋贷款中应予以拒絕或提高贷款额度;对于及时纳税的企业及个人,在其以后的银行贷款、房屋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便利;其次,建立严格的税务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针对逃税、漏税现象必须严惩;最后,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可以借助电视台、广播站以及纸质媒体,当地社区可定期进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普法宣传,营造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根据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同阶段,税务部门适当调整纳税制度,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相适应,各地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对纳税政策进行微调,如当地估计中小企业创业,应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额度,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对于部分家庭养老、养育子女负担重的家庭,在专项扣除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结 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应不断调整,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断调整税收政策,以便于其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从而营造合理的税收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广东省地球物理探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