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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会计检验过程中,为了查找记账错误和相关账目之间的记账差异,通常需要对账,需要用余额调节表对余额和未达账项进行调整。所谓未达账项是指对账双方一方已经入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账项。产生未达账项的原因主要是记账的时间差异。而余额调节表是在双方各自记账余额的基础上续记各自的未达账项,将双方余额调节相等的一种平衡方法。只有余额调节相等,才能说明对账的结果是正确的。对那些收入不入账,现金短缺,挪用储户存款,私支外埠存款等情况的检查,都需要对账,鉴定人员都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使用余额调节表。对于只有一笔未达账项的简单对账,往往仅凭眼看、心算就能直观的看出,未记账的一方的账面余额续记了未达账项,就应该等于对方的账面余额。其实这个眼看、心算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余额调节表的过程。现举一我们在查账过程中的案例。
2004年1月,某市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供给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价值152940元的暖气片,收到对方回款40000元,余款112940元。经向对方催要得知,对方货款早已付清。2004年12月,某市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销货款被冒领为由,向该市人民检察院报案。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这笔回款情况进行了鉴定。司法会计人员找到双方会计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看到该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科目的借方是152940元,贷方只有一笔40000元的记载,借方余额为112940元。而另一方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的“应付账款—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科目的贷方是152940元,借方除了一笔40000元外,还有7笔付款记录,余额为零。从账上很直观的可以看出,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账上已经记载付款而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未记载收款的7笔款项就是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借方余额112940元。已经没必要再编制详细的余额调节表了。司法会计人员查验了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的会计凭证,这7笔未达账项中有6笔是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原业务员郭某出具手续,从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拉走卫生洁具抵货款103862元,最后一笔以支取现金的形式结清了货款余额9078元,两笔合计112940元,至此案情已全部清晰,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这是一个在经济案件中司法会计人员简单使用余额调节表的案例。
复杂的对账,往往双方都存在许多未达账项,必须认真编制余额调节表,有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对账和试算来验证查账的结果。
1998年1月,冀州市码头李镇某村出纳换任交接时发现现金实有数量比账面记录少了4.2万元。1999年4月,该村委会以出纳李某贪污为由向冀州市检察院进行了举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了解得知,该出纳员未记现金日记账,到底是会计记账错误还是现金短缺尚不能确定。因此暂未将其作为贪污案件办理。司法会计人员受托对该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从现场了解到,出纳李某还兼任码头李镇信用社驻该村信用站的信贷员,他经手的村委会的现金全部通过信用站存取。经查阅码头李镇信用社保存的该村信用站的账目,发现该村委会的每一笔现金的支取都在信用站的账上有记录。现金短缺的数量正是信用站账目余额与村委会现金余额之差。司法会计人员将信用站记载的该村委会的每一笔现金存取记录与该村会计记录的现金账进行核对,进而在信用站的账上找到9笔村委会的未达账项,在村委会的账上找到信用站的6笔未达账项。分别将信用站的6笔未达账项补记到信用站的账上,结出余额;将村委会的9笔未达账项补记到村委会的账上,结出余额,最后两账余额相等。经对上述未达账项分析比对,信用站的6笔未达账项与村委会的9笔未达账项中的6笔有明显的相似之处,查找原始凭证,这6笔未达账项是该村委会会计因记账错位、票据模糊记错账等原因引起的,致使村委会现金账面余额虚增4000多元;另外3笔未达账项是信用站上记载的三笔现金支出,共计38000元,查找原始凭证,三笔现金均是出纳李某支走。司法会计人员作出鉴定。办案人员传讯了出纳李某,李承认上述三笔款项是自己支取的,为自家面粉厂还账、儿子结婚和盖房是使用了。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账是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的一种常见的检验方法。而利用余额调节表则是检验对账结果是否正确的途径。利用余额调节表将余额调节相等,才能保证将所有的未达账项都找出来,但是,这种保证不是绝对的,当对账双方同时漏记一笔业务时,余额调节表照样能将双方的余额调节相等,但无法发现该笔未达账项。因此使用余额调节表将账面余额和未达账项调节相等后,未达账项中没有包括需要鉴定的会计事项时, 就要考虑使用其他的方法来检验了。
2004年1月,某市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供给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价值152940元的暖气片,收到对方回款40000元,余款112940元。经向对方催要得知,对方货款早已付清。2004年12月,某市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销货款被冒领为由,向该市人民检察院报案。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这笔回款情况进行了鉴定。司法会计人员找到双方会计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看到该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科目的借方是152940元,贷方只有一笔40000元的记载,借方余额为112940元。而另一方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的“应付账款—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科目的贷方是152940元,借方除了一笔40000元外,还有7笔付款记录,余额为零。从账上很直观的可以看出,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账上已经记载付款而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未记载收款的7笔款项就是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借方余额112940元。已经没必要再编制详细的余额调节表了。司法会计人员查验了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的会计凭证,这7笔未达账项中有6笔是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原业务员郭某出具手续,从内蒙古伊盟一建二公司拉走卫生洁具抵货款103862元,最后一笔以支取现金的形式结清了货款余额9078元,两笔合计112940元,至此案情已全部清晰,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这是一个在经济案件中司法会计人员简单使用余额调节表的案例。
复杂的对账,往往双方都存在许多未达账项,必须认真编制余额调节表,有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对账和试算来验证查账的结果。
1998年1月,冀州市码头李镇某村出纳换任交接时发现现金实有数量比账面记录少了4.2万元。1999年4月,该村委会以出纳李某贪污为由向冀州市检察院进行了举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了解得知,该出纳员未记现金日记账,到底是会计记账错误还是现金短缺尚不能确定。因此暂未将其作为贪污案件办理。司法会计人员受托对该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从现场了解到,出纳李某还兼任码头李镇信用社驻该村信用站的信贷员,他经手的村委会的现金全部通过信用站存取。经查阅码头李镇信用社保存的该村信用站的账目,发现该村委会的每一笔现金的支取都在信用站的账上有记录。现金短缺的数量正是信用站账目余额与村委会现金余额之差。司法会计人员将信用站记载的该村委会的每一笔现金存取记录与该村会计记录的现金账进行核对,进而在信用站的账上找到9笔村委会的未达账项,在村委会的账上找到信用站的6笔未达账项。分别将信用站的6笔未达账项补记到信用站的账上,结出余额;将村委会的9笔未达账项补记到村委会的账上,结出余额,最后两账余额相等。经对上述未达账项分析比对,信用站的6笔未达账项与村委会的9笔未达账项中的6笔有明显的相似之处,查找原始凭证,这6笔未达账项是该村委会会计因记账错位、票据模糊记错账等原因引起的,致使村委会现金账面余额虚增4000多元;另外3笔未达账项是信用站上记载的三笔现金支出,共计38000元,查找原始凭证,三笔现金均是出纳李某支走。司法会计人员作出鉴定。办案人员传讯了出纳李某,李承认上述三笔款项是自己支取的,为自家面粉厂还账、儿子结婚和盖房是使用了。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账是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的一种常见的检验方法。而利用余额调节表则是检验对账结果是否正确的途径。利用余额调节表将余额调节相等,才能保证将所有的未达账项都找出来,但是,这种保证不是绝对的,当对账双方同时漏记一笔业务时,余额调节表照样能将双方的余额调节相等,但无法发现该笔未达账项。因此使用余额调节表将账面余额和未达账项调节相等后,未达账项中没有包括需要鉴定的会计事项时, 就要考虑使用其他的方法来检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