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在此预设下持有的行为性似乎不证自明,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持有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则争议较大。传统刑法中以规范说作为划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持有自然没有作为第三行为方式存在的余地。但是以社会行为论作为基础的规范说因缺乏行为的生物学意义,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所以应当用规范论和存在论相结合的混合说来作为危害行为分类的标准。在自然意义上持有显然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所以应当是第三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