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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鉴定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是司法鉴定体制诸多弊端的集中体现。从司法鉴定的程序角度分析,造成反复鉴定的深层次原因并不在于鉴定体制本身的弊端.而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诉讼程序不完善。要制约反复鉴定,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四级鉴定网络、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