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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离不开各种各样的地图,如: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仅在编制完成的城乡总体规划图册中就收录了约50张各类地图,然而这些地图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在于所述地图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关键词:地图作品、独创性、著作权保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其中对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出版界和法学界多年来争论的问题。对于地图,无论是传统地图还是导航电子地图,拒绝给予保护的理由通常是地图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地图首先是科学作品,它有精确的数据基础,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如方向、距离和经纬度、标尺等数据及山脉、河流、湖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存在,这些客观存在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著作权法》中所指的地图究竟需要怎样的条件,如何对其进行著作权法律保护工作,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浅析在我国何种地图可以取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解析地图作品形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而可以看出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重要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1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而不能是纯粹的自然产物;
1.2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该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
1.3作品应当可被复制,也就是说该作品需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固定下来,并可以被外界感知。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其保护范围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因此,独创性也是划定著作权权利保护范围与公有领域的边界。对于地图领域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 十二 ) 项规定了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应当为图形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也就是说该地图作品对于作者的思想观念的表述,其独创性一般表现在反映特定的地理现象,说明各要素的原理或者结构,对设计思路、地理要素的综合取舍和个性化的地图语言等。然而《著作权法》对于地图作品具有独创性所要求达到的程度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地图作品的创作者在创作地图作品之中体现其对地理信息有一定的思想表达即可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地图作品独创性的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地图的独创性需要以外在的形式表达于地图作品之中。我国著作权法将地图作品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一并规定为图形作品,是由于这些类型的作品具有用图形化的方式反映一定的科学原理、结构的特点。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针对图形作品的这一特点,对图形作品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地图被定义为“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对地图作品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区分了地图以及其他图形作品与同为视觉表达的美术作品的不同:前者的特点在于具有相当强的科学性或技术性,有实用功能或可以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后者则主要发挥审美功能。因此,解决地图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可保护性问题,除确定该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外更重要的是地图体现出的独创性的表达。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独创性,作品为独立创作并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根据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表达客观事物的功能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地图一般被认为是地理信息的汇编,其创作就是基于客观的地理数据,可供作者自由选择、编排的空间有限。
以绘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为例,由于在地图作品中,元素的排列受限于实地现状和规划用地指标,在控制單元层面,确定人口容量、建筑总量、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刚性控制内容,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提出弹性控制原则,各控制单元中的地理要素都是制图者可以选择的表达元素,其中有部分要素是根据地图目的必须表达的要素,如用地范围线;其余要素,如主导功能分布、基础设施布局等,则可以由制图者选择。而每种要素,其表达方式又是多样的。对于相同的要素,选择的坐标点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就会有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就会有不同层次,在形状确定后,制图者还可以选择不同的图例、颜色等表示这些地理信息。因此,相同地理要素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实践中,绘制地图中可供选择、取舍的要素要远远大于上述例示,实际采用的表达方式也更多元,地图所表达的设计空间很大,两个独立创作的地图作品因为偶然而成为相同作品的概率也就非常小。因此,对于包含丰富地理要素,基于绘图者测量、绘制产生的地图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概率小。
3. 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地图具有较高的价值属性和表达成本。现实世界的地理信息非常丰富,地图上能容纳的信息本身有限,对地图上能容纳的信息本身的有限选取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所以其成果也必然会因表达方式而有所差异,地图有很大的创作空间,至少独立测绘的规划地图、电子地图等与现有作品重合的可能性小。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地图出版与管理中加大执法力度,对地图著作权的扩大宣传范围,让更多知法懂法的人加入到保护地图著作权的行列中。
参考文献:
[1]吴汉东,陈燕.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
[2]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李扬.著作权法基本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
关键词:地图作品、独创性、著作权保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其中对地图的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出版界和法学界多年来争论的问题。对于地图,无论是传统地图还是导航电子地图,拒绝给予保护的理由通常是地图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地图首先是科学作品,它有精确的数据基础,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如方向、距离和经纬度、标尺等数据及山脉、河流、湖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存在,这些客观存在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著作权法》中所指的地图究竟需要怎样的条件,如何对其进行著作权法律保护工作,本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浅析在我国何种地图可以取得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解析地图作品形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而可以看出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重要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1作品应当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而不能是纯粹的自然产物;
1.2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该独创性强调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
1.3作品应当可被复制,也就是说该作品需要以一定的外在形式固定下来,并可以被外界感知。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其保护范围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因此,独创性也是划定著作权权利保护范围与公有领域的边界。对于地图领域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 ( 十二 ) 项规定了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应当为图形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也就是说该地图作品对于作者的思想观念的表述,其独创性一般表现在反映特定的地理现象,说明各要素的原理或者结构,对设计思路、地理要素的综合取舍和个性化的地图语言等。然而《著作权法》对于地图作品具有独创性所要求达到的程度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地图作品的创作者在创作地图作品之中体现其对地理信息有一定的思想表达即可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地图作品独创性的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的基本原则。地图的独创性需要以外在的形式表达于地图作品之中。我国著作权法将地图作品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一并规定为图形作品,是由于这些类型的作品具有用图形化的方式反映一定的科学原理、结构的特点。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针对图形作品的这一特点,对图形作品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地图被定义为“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作品”对地图作品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区分了地图以及其他图形作品与同为视觉表达的美术作品的不同:前者的特点在于具有相当强的科学性或技术性,有实用功能或可以反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后者则主要发挥审美功能。因此,解决地图在著作权体系下的可保护性问题,除确定该地图是否具有独创性外更重要的是地图体现出的独创性的表达。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独创性,作品为独立创作并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根据著作权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表达客观事物的功能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地图一般被认为是地理信息的汇编,其创作就是基于客观的地理数据,可供作者自由选择、编排的空间有限。
以绘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为例,由于在地图作品中,元素的排列受限于实地现状和规划用地指标,在控制單元层面,确定人口容量、建筑总量、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刚性控制内容,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提出弹性控制原则,各控制单元中的地理要素都是制图者可以选择的表达元素,其中有部分要素是根据地图目的必须表达的要素,如用地范围线;其余要素,如主导功能分布、基础设施布局等,则可以由制图者选择。而每种要素,其表达方式又是多样的。对于相同的要素,选择的坐标点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就会有不同,地理事物的形状就会有不同层次,在形状确定后,制图者还可以选择不同的图例、颜色等表示这些地理信息。因此,相同地理要素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实践中,绘制地图中可供选择、取舍的要素要远远大于上述例示,实际采用的表达方式也更多元,地图所表达的设计空间很大,两个独立创作的地图作品因为偶然而成为相同作品的概率也就非常小。因此,对于包含丰富地理要素,基于绘图者测量、绘制产生的地图作品相同或近似的概率小。
3. 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地图具有较高的价值属性和表达成本。现实世界的地理信息非常丰富,地图上能容纳的信息本身有限,对地图上能容纳的信息本身的有限选取必然要经过复杂的筛选过程,所以其成果也必然会因表达方式而有所差异,地图有很大的创作空间,至少独立测绘的规划地图、电子地图等与现有作品重合的可能性小。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地图出版与管理中加大执法力度,对地图著作权的扩大宣传范围,让更多知法懂法的人加入到保护地图著作权的行列中。
参考文献:
[1]吴汉东,陈燕.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
[2]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李扬.著作权法基本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