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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历史上,一共有过多个被简称为东印度公司的企业,他们是英国、法国、荷兰等继葡萄牙、西班牙殖民扩张后,17世纪新兴的殖民国家为了处理在殖民地地区的一些事物而成立的机构。分别是英国东印度东印度公司(1600),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丹麦东印度公司(1616), 葡萄牙东印度公司(1628),法国东印度公司(1664)和瑞典东印度公司(1731)。
历史上,真正对世界进程产生巨大影响力的是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实际上这个特许状给予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21年。随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也见证了巨额商业资本的兴衰。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择手段的生意
最早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人开着小船在葡萄牙、法國、西班牙等天主教国家(不允许女性堕胎)12海里外的公海上游弋,专门接待女性堕胎。荷兰人的聪明就体现在不择手段地做生意上。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成立于1602年,至1799年解散。这197年间,公司拥有15000个分支机构,贸易额占到全世界总贸易额的一半;总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约有100万欧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前往亚洲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后发展延伸为海上贸易的代名词。
17世纪欧洲是大航海时代,欧洲各国兴起海上冒险,探寻世界地理,发展外海的商机。当时食物不易长期保存,容易腐烂。胡椒等香料不仅可以掩盖肉的腐味,还能杀死食物中的细菌。对欧洲来说,香料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从亚洲贩香料到欧洲的利润极为丰厚。
1560年,荷兰商人霍特曼蛰伏三年,获取了葡萄牙帝国称霸世界100年的秘密——香草群岛航线图。于是,霍特曼凭借一张地图、一本书率249人4艘船的第一支荷兰远征东方船队到达印尼万丹。虽然路程艰险,船队只有89人生还,但他们带回货物获得的400%的高额利润却使荷兰人义无返顾地派出了第二支远征队。之后,荷兰纷纷组织公司, 掀起东方贸易热,单1598年就有5支船队22艘船到达亚洲。1595—1602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东印度贸易船队。
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泽兰省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德夫特市、荷恩市、鹿特丹市6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由70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是17人董事会。
一名法国人于1697年说:“任何男子防范别人染指其情妇,却超不过荷兰提防别人插手其香料贸易。”可见,东印度公司依靠暴力和严密监视的制度,推行长期的计划,其人员恪守纪律,堪称典范,如此才能有效地维持其垄断。他们还将其严密的商业集权化带到亚洲海域,一起带去的还有远超过葡萄牙东印度公司的暴政。
他们先后战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与英国人,从他们手里夺得马来群岛、孟加拉、马六甲、泰国 、中国台湾,在广东、印度马拉巴海岸和科罗曼德海岸、日本设立商行。不过1662年郑成功将荷兰人赶出了中国台湾。
1669年时,东印度公司拥有超过150艘武装商船、40艘战舰、50000员工与10000名士兵。
英国东印度公司:从商业到战争
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到18世纪由明入暗的历史轨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它在进入18世纪之后逐步迎来了最为繁盛的时代。
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利凡特公司(Levant Company)有着极深的渊源。利凡特公司是一家主要与土耳其进行交易的商业公司,经由土耳其收购亚洲国家的香料物产。利凡特商人在当时伦敦的商业界是首屈一指的经济巨擘,不同于之前以掠夺为主要目的的远征船队,至少可以说在初期,他们是想创建一家以和平通商为目的的商贸企业的。
英国自古以来就有诸如维京人从事海盗业、私捕业的传统。但是,这些伦敦商人在地中海铺下巨大商网时,采用的却是正当规矩的交易手段。在17世纪初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未成气候,然而为时不久,其贸易势头就压倒荷兰占据了上风。其原因在于伦敦商人的海上贸易吸收并糅合了海盗和私捕业的经验,在东印度这一近乎未知的市场中,如果仅仅依靠商业手段或者单纯地走冒险路线,都将无法问鼎成功。
1600年12月3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认可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联合体与管理者)的法人地位,正式授予其皇家特许状。
这一时期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处于单次航海时代,采用的方法是:在每次出海前征集资金,当船只从亚洲载满货物返航后,再将其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投资比例回馈给各个股东。换言之,每完成一次远航,本金与收益都会全部回馈给各个股东。这种单次航海从1613年起步,前后一共进行了12次,其中,当然也出现了船队遇难、分红回馈为零的惨淡结局。
然而,不管收益如何,每航海一次就清算一次的体制,终归难以同已经具备持久稳定组织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相抗衡。于是,相对持久稳定的合资企业,包括多次航海的形式便被组织了起来,例如从1613年到1623年的第一次合资、1617~1632年的第二次合资、1631年起到1642年的第三次合资。
与荷兰不同的是,当时英国虽然无法完成巨额资金的筹集,未能建立起一个持久而稳定的公司,但是,它通过以上合资机制,在亚洲各地成功设立了12处商馆,并在泰晤士河畔的造船厂建造了76艘之多的船舶。虽然公司经营还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以上这些都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发展为一个大型公司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东印度公司的“成功”引发了中国的不安,一则是持续贸易入超,二是鸦片走私造成大量关税损失。这场贸易争端最后以一场战争结束。虽然战争之前,东印度公司就已经被取消了贸易垄断权,但其实这仍是一场东印度公司的“代理人”战争,它为此投入了44艘战舰。此前发生的洪仁辉事件和胡夏礼事件,始作俑者也是东印度公司。 1757年,由东印度公司发动的普拉西战役导致了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之后印度便沦为英国棉纺工业这个新生儿的“奶妈”,不仅提供原料,也提供市场。接下来,英国用印度的茶叶取代了中国的茶叶,还用印度的鸦片从中国抽取大量的白银,之后,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在17至18世纪,受英荷两国影响,法国、瑞典、丹麦和葡萄牙等国也先后成立了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存在了274年,而成立于1670年的哈德逊海湾公司至今依然存在。马萨诸塞公司和弗吉尼亚公司作为北美殖民地的开拓者,孕育了后来的美国。
法国等其他东印度公司
继荷兰、英国之后成立的第三家东印度公司为法国东印度公司。它于1604年获得了亨利四世的认可。但是,在实际开展印度航海活动之前,公司就销声匿迹了。之后,法国于1615年建立了马鲁古公司,1643年又成立了东方公司。
法国东印度公司在重商主义者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Jean Baptiste Colbert)的时代来临之后,才真正开始起步。在柯尔贝尔的领导下,法国东印度公司在1664年8月获得了路易十四颁发的特许状,从而正式创立起来。法国各地的贵族和官僚纷纷接收到向法国东印度公司投资的号召。不过,相较于荷兰、英国的情况,法国的商人都是占股较少的小型股东,这构成了法国东印度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国东印度公司真正意义上的印度扩张,是在曾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效力的法朗索瓦·卡戎(Francois Caron)活躍于历史舞台时才进入正轨的。在卡戎的率领下,法国船队于1667年起航,成功地在印度西北部的苏拉特、孟加拉、马苏利帕塔姆等地建立了商馆。于是,从1668年起,法国本土终于迎来了运载着棉织物、胡椒等东印度产品的本国船队。但是,法国东印度公司始终未能振兴繁荣,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受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及荷兰商人的侵扰与阻碍。
而在其他势力弱小的东印度公司中,首先要提的是1616年建立的丹麦东印度公司。这家公司由克里斯蒂安四世(Christian Ⅳ)授予特许状,同时也被人们称为外国投资家众多的哥本哈根东印度公司。其次,1695年苏格兰创建的达连公司也属于东印度公司之列,其正式名称为“与非洲、印度贸易的苏格兰公司”。此处所指的“印度”是东西印度,而“达连”这一名称则来自巴拿马地峡附近的一个地名。此外,还出现了1722年由德国皇帝许可的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1713年创立的瑞典东印度公司以及1754年设立的普鲁士孟加拉公司等。
但是,这些东印度公司全部都是荷兰人或英国人为对抗本国的东印度公司、开展自身的非法贸易而出资创建的,其中很多还获得了其所在外国政府的认可。总而言之,提及“东印度公司”,英国与荷兰才是它真正的代表者。
历史上,真正对世界进程产生巨大影响力的是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皇家特许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实际上这个特许状给予东印度贸易的垄断权21年。随时间的变迁,东印度公司从一个商业贸易企业变成印度的实际主宰者,也见证了巨额商业资本的兴衰。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择手段的生意
最早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人开着小船在葡萄牙、法國、西班牙等天主教国家(不允许女性堕胎)12海里外的公海上游弋,专门接待女性堕胎。荷兰人的聪明就体现在不择手段地做生意上。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职能、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成立于1602年,至1799年解散。这197年间,公司拥有15000个分支机构,贸易额占到全世界总贸易额的一半;总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约有100万欧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前往亚洲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后发展延伸为海上贸易的代名词。
17世纪欧洲是大航海时代,欧洲各国兴起海上冒险,探寻世界地理,发展外海的商机。当时食物不易长期保存,容易腐烂。胡椒等香料不仅可以掩盖肉的腐味,还能杀死食物中的细菌。对欧洲来说,香料是一种生活必需品。从亚洲贩香料到欧洲的利润极为丰厚。
1560年,荷兰商人霍特曼蛰伏三年,获取了葡萄牙帝国称霸世界100年的秘密——香草群岛航线图。于是,霍特曼凭借一张地图、一本书率249人4艘船的第一支荷兰远征东方船队到达印尼万丹。虽然路程艰险,船队只有89人生还,但他们带回货物获得的400%的高额利润却使荷兰人义无返顾地派出了第二支远征队。之后,荷兰纷纷组织公司, 掀起东方贸易热,单1598年就有5支船队22艘船到达亚洲。1595—1602年,荷兰陆续成立了14家东印度贸易船队。
公司由位于阿姆斯特丹、泽兰省密德堡市、恩克华生市、德夫特市、荷恩市、鹿特丹市6处的办公室所组成,其董事会由70多人组成,但真正握有实权的是17人董事会。
一名法国人于1697年说:“任何男子防范别人染指其情妇,却超不过荷兰提防别人插手其香料贸易。”可见,东印度公司依靠暴力和严密监视的制度,推行长期的计划,其人员恪守纪律,堪称典范,如此才能有效地维持其垄断。他们还将其严密的商业集权化带到亚洲海域,一起带去的还有远超过葡萄牙东印度公司的暴政。
他们先后战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与英国人,从他们手里夺得马来群岛、孟加拉、马六甲、泰国 、中国台湾,在广东、印度马拉巴海岸和科罗曼德海岸、日本设立商行。不过1662年郑成功将荷兰人赶出了中国台湾。
1669年时,东印度公司拥有超过150艘武装商船、40艘战舰、50000员工与10000名士兵。
英国东印度公司:从商业到战争
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到18世纪由明入暗的历史轨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它在进入18世纪之后逐步迎来了最为繁盛的时代。
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利凡特公司(Levant Company)有着极深的渊源。利凡特公司是一家主要与土耳其进行交易的商业公司,经由土耳其收购亚洲国家的香料物产。利凡特商人在当时伦敦的商业界是首屈一指的经济巨擘,不同于之前以掠夺为主要目的的远征船队,至少可以说在初期,他们是想创建一家以和平通商为目的的商贸企业的。
英国自古以来就有诸如维京人从事海盗业、私捕业的传统。但是,这些伦敦商人在地中海铺下巨大商网时,采用的却是正当规矩的交易手段。在17世纪初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未成气候,然而为时不久,其贸易势头就压倒荷兰占据了上风。其原因在于伦敦商人的海上贸易吸收并糅合了海盗和私捕业的经验,在东印度这一近乎未知的市场中,如果仅仅依靠商业手段或者单纯地走冒险路线,都将无法问鼎成功。
1600年12月3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认可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联合体与管理者)的法人地位,正式授予其皇家特许状。
这一时期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处于单次航海时代,采用的方法是:在每次出海前征集资金,当船只从亚洲载满货物返航后,再将其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投资比例回馈给各个股东。换言之,每完成一次远航,本金与收益都会全部回馈给各个股东。这种单次航海从1613年起步,前后一共进行了12次,其中,当然也出现了船队遇难、分红回馈为零的惨淡结局。
然而,不管收益如何,每航海一次就清算一次的体制,终归难以同已经具备持久稳定组织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相抗衡。于是,相对持久稳定的合资企业,包括多次航海的形式便被组织了起来,例如从1613年到1623年的第一次合资、1617~1632年的第二次合资、1631年起到1642年的第三次合资。
与荷兰不同的是,当时英国虽然无法完成巨额资金的筹集,未能建立起一个持久而稳定的公司,但是,它通过以上合资机制,在亚洲各地成功设立了12处商馆,并在泰晤士河畔的造船厂建造了76艘之多的船舶。虽然公司经营还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以上这些都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发展为一个大型公司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东印度公司的“成功”引发了中国的不安,一则是持续贸易入超,二是鸦片走私造成大量关税损失。这场贸易争端最后以一场战争结束。虽然战争之前,东印度公司就已经被取消了贸易垄断权,但其实这仍是一场东印度公司的“代理人”战争,它为此投入了44艘战舰。此前发生的洪仁辉事件和胡夏礼事件,始作俑者也是东印度公司。 1757年,由东印度公司发动的普拉西战役导致了英国对印度的殖民统治,之后印度便沦为英国棉纺工业这个新生儿的“奶妈”,不仅提供原料,也提供市场。接下来,英国用印度的茶叶取代了中国的茶叶,还用印度的鸦片从中国抽取大量的白银,之后,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在17至18世纪,受英荷两国影响,法国、瑞典、丹麦和葡萄牙等国也先后成立了东印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存在了274年,而成立于1670年的哈德逊海湾公司至今依然存在。马萨诸塞公司和弗吉尼亚公司作为北美殖民地的开拓者,孕育了后来的美国。
法国等其他东印度公司
继荷兰、英国之后成立的第三家东印度公司为法国东印度公司。它于1604年获得了亨利四世的认可。但是,在实际开展印度航海活动之前,公司就销声匿迹了。之后,法国于1615年建立了马鲁古公司,1643年又成立了东方公司。
法国东印度公司在重商主义者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Jean Baptiste Colbert)的时代来临之后,才真正开始起步。在柯尔贝尔的领导下,法国东印度公司在1664年8月获得了路易十四颁发的特许状,从而正式创立起来。法国各地的贵族和官僚纷纷接收到向法国东印度公司投资的号召。不过,相较于荷兰、英国的情况,法国的商人都是占股较少的小型股东,这构成了法国东印度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国东印度公司真正意义上的印度扩张,是在曾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效力的法朗索瓦·卡戎(Francois Caron)活躍于历史舞台时才进入正轨的。在卡戎的率领下,法国船队于1667年起航,成功地在印度西北部的苏拉特、孟加拉、马苏利帕塔姆等地建立了商馆。于是,从1668年起,法国本土终于迎来了运载着棉织物、胡椒等东印度产品的本国船队。但是,法国东印度公司始终未能振兴繁荣,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受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及荷兰商人的侵扰与阻碍。
而在其他势力弱小的东印度公司中,首先要提的是1616年建立的丹麦东印度公司。这家公司由克里斯蒂安四世(Christian Ⅳ)授予特许状,同时也被人们称为外国投资家众多的哥本哈根东印度公司。其次,1695年苏格兰创建的达连公司也属于东印度公司之列,其正式名称为“与非洲、印度贸易的苏格兰公司”。此处所指的“印度”是东西印度,而“达连”这一名称则来自巴拿马地峡附近的一个地名。此外,还出现了1722年由德国皇帝许可的奥斯坦德东印度公司、1713年创立的瑞典东印度公司以及1754年设立的普鲁士孟加拉公司等。
但是,这些东印度公司全部都是荷兰人或英国人为对抗本国的东印度公司、开展自身的非法贸易而出资创建的,其中很多还获得了其所在外国政府的认可。总而言之,提及“东印度公司”,英国与荷兰才是它真正的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