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经济的发展必然带动金融事业的发展,这样一来对于金融管理和服务能力的要求也会不断的提高,其中人们对商业银行的各项能力的要求同样也是在提高,而公支付结算服务作为商业银行业务收入重要的部分,更是受到重视,本文就是针这项业务收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从而给出更好的管理和规范这项服务收费的一些建议和意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支付结算 收费
1.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的现状
1.1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种类
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是商业银行因对公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为单位提供的账户开立、票据业务、汇兑、转账结算、代收代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手续费,二是管理费,三是凭证工本费,;四是其他费用,包括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协商确定的费用。[1]
1.2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所依据的法规
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标准等主要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结算收费规章。但此类规范性文件未对2003年后上线的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兑业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虽然随后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发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发文)明确了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系统汇划资金应向人民银行支付费用的标准,但并未明确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的结算收费标准。对于尚未明确政府指导价格的业务,由各家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
1.3对公支付结算服务需求的价格变动
支付结算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平时的服务中经常的工作,而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大,整个销量的变动不大,然而实际的结算的工具和产品不同服务的类型的选择的时候价格的浮动会影响客户的选择。假设原有客户开户银行收费的变动,大部分的客户不会因为这样的改动而重新选择开户的银行,当时新的客户开户的时候就会找到那些开户费用低的银行。
2.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费用收取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问题不是很清晰
按照相关的规定,那些可以收费的服务和规范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可见,明确对银行服务收费有监管权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管理职责的分工未能充分明确,而实际情况来看发改委只要是在宏观上做好收费的管控,具体的收费规定还是没有足够详细的规范。
2.2对公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易被减免,基础收费在各商业银行价格不统一
当银行给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是合理的,这样是对服务的人员和设备的一种补偿,对这样的收费《支付结算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然而对于某些大型的客户,为银行提供了很多的资金资源,从而有更好的利润,所以银行为了争抢此类的客户就会减免这类客户的一些支付结算的费用,以此来回馈客户的厚爱。由此引发了客户之间收费不统一,各行之间相同的服务项目收费不一致,导致客户主动议价,最终引发商业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2.3对公支付结算服务部分收费项目不合理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名目繁多,以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为例,各商业银行除收取单位銀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费外,每年还收取账户的维护费、信息变更费、印鉴变更费、账户查询费等费用,出现项目繁多,个别收费项目不合理等问题,例如印鉴的变更以及账户信息的变更应纳入账户维护的内容,不应重复收取,但商业银行对账户的管理维护收费时,对于账户的维护内容没有具体内容,这样在收取维护费用的时候,还对信息的改变,更换印鉴等服务再行收费。
2.4对公支付结算业务的定价的制度不清晰
2008年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也是有规定的。制定了关系着人们利益的公用的项目的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定价听证的规定。其他的价格制定如果定价的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竞争状况不充分,所以必要的是对于收费方面调整进行听证。然而实际的收费调整并没有征求银行消费者的意见,更没有调整的标准和具体内容方面的说明。[2]
3.规范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建议和意见
发展支付结算的业务是现今商业银行增长利润的一个方式,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所以规范这项服务的收费工作也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3.1明确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监管部门
加强法律对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监管的管理逐渐明确,使其可以制定结算服务价格的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法律和规定结合对支付结算的系统进行维护和成本管理风险的估量等多方面的情况对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做好价格的标准和浮动的范围。这样商业银行在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的状况在区间浮动之内选择合理的支付结算收费的价格。
3.2尽快修改滞后的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标准
建议出台《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指引》,对商业银行完善服务定价决策与执行机构、建立科学的服务定价体系和服务定价执行机制进行原则性规范,尽快适应目前支付结算发展的形势。落实到实际状况中,一个是要做好政府指导价和实际市场调节的价格之间的区分。另一个是要最快的做好不合理的不适用的服务收费的价格,那些取消和停办的信汇电汇业务要在结算的收费目录中做好删除工作。对于资金的不同的汇款的方式,根据电子汇款的具体收费规范,合理的调整服务收费的价格。三就是最基本的结算的价格的变动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发展适应的,还要根据具体的客户的情况灵活的变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节。比如那些弱势的人群,可以实行收费的减免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四是在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做支付结算各项收费价格的调整,比如一些跨行转账和异地使用支票等业务,服务收费需要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要结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收费,银行对客户的收费等方面综合的考虑,共同的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而不是单方面的进行优惠和收费的调整。
3.3提高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透明性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或调整收费时,应学习国外做法,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听证制度,确保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各银行在推出服务收费项目时,要注重宣传策略,在宣传上要做到收费项目宣传与免费、优惠措施宣传并重,宣传渠道多样化与信息送达的有效性并重,服务项目功能介绍与费用信息披露并重,充分与公众沟通,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不公开、不透明、忽视消费者意见”的误解。[3]
参考文献:
[1]李卓.论我国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监管环境的完善[J].金融会计,2009(7).
[2]陈平.银行收费制相关法律问题初探[J]广西社会科学,2004(3).
[3]冯静生.银行服务收费:国际经验借鉴与建议[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8(2).
(作者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支付结算 收费
1.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的现状
1.1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种类
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是商业银行因对公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业务,它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为单位提供的账户开立、票据业务、汇兑、转账结算、代收代付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手续费,二是管理费,三是凭证工本费,;四是其他费用,包括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协商确定的费用。[1]
1.2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所依据的法规
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标准等主要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结算收费规章。但此类规范性文件未对2003年后上线的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兑业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虽然随后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发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发文)明确了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系统汇划资金应向人民银行支付费用的标准,但并未明确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的结算收费标准。对于尚未明确政府指导价格的业务,由各家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
1.3对公支付结算服务需求的价格变动
支付结算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平时的服务中经常的工作,而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大,整个销量的变动不大,然而实际的结算的工具和产品不同服务的类型的选择的时候价格的浮动会影响客户的选择。假设原有客户开户银行收费的变动,大部分的客户不会因为这样的改动而重新选择开户的银行,当时新的客户开户的时候就会找到那些开户费用低的银行。
2.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费用收取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问题不是很清晰
按照相关的规定,那些可以收费的服务和规范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可见,明确对银行服务收费有监管权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管理职责的分工未能充分明确,而实际情况来看发改委只要是在宏观上做好收费的管控,具体的收费规定还是没有足够详细的规范。
2.2对公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易被减免,基础收费在各商业银行价格不统一
当银行给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是合理的,这样是对服务的人员和设备的一种补偿,对这样的收费《支付结算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然而对于某些大型的客户,为银行提供了很多的资金资源,从而有更好的利润,所以银行为了争抢此类的客户就会减免这类客户的一些支付结算的费用,以此来回馈客户的厚爱。由此引发了客户之间收费不统一,各行之间相同的服务项目收费不一致,导致客户主动议价,最终引发商业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2.3对公支付结算服务部分收费项目不合理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名目繁多,以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为例,各商业银行除收取单位銀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费外,每年还收取账户的维护费、信息变更费、印鉴变更费、账户查询费等费用,出现项目繁多,个别收费项目不合理等问题,例如印鉴的变更以及账户信息的变更应纳入账户维护的内容,不应重复收取,但商业银行对账户的管理维护收费时,对于账户的维护内容没有具体内容,这样在收取维护费用的时候,还对信息的改变,更换印鉴等服务再行收费。
2.4对公支付结算业务的定价的制度不清晰
2008年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也是有规定的。制定了关系着人们利益的公用的项目的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定价听证的规定。其他的价格制定如果定价的单位认为必要的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竞争状况不充分,所以必要的是对于收费方面调整进行听证。然而实际的收费调整并没有征求银行消费者的意见,更没有调整的标准和具体内容方面的说明。[2]
3.规范我国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建议和意见
发展支付结算的业务是现今商业银行增长利润的一个方式,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所以规范这项服务的收费工作也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3.1明确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监管部门
加强法律对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监管的管理逐渐明确,使其可以制定结算服务价格的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法律和规定结合对支付结算的系统进行维护和成本管理风险的估量等多方面的情况对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做好价格的标准和浮动的范围。这样商业银行在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的状况在区间浮动之内选择合理的支付结算收费的价格。
3.2尽快修改滞后的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标准
建议出台《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指引》,对商业银行完善服务定价决策与执行机构、建立科学的服务定价体系和服务定价执行机制进行原则性规范,尽快适应目前支付结算发展的形势。落实到实际状况中,一个是要做好政府指导价和实际市场调节的价格之间的区分。另一个是要最快的做好不合理的不适用的服务收费的价格,那些取消和停办的信汇电汇业务要在结算的收费目录中做好删除工作。对于资金的不同的汇款的方式,根据电子汇款的具体收费规范,合理的调整服务收费的价格。三就是最基本的结算的价格的变动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发展适应的,还要根据具体的客户的情况灵活的变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节。比如那些弱势的人群,可以实行收费的减免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四是在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做支付结算各项收费价格的调整,比如一些跨行转账和异地使用支票等业务,服务收费需要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要结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收费,银行对客户的收费等方面综合的考虑,共同的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而不是单方面的进行优惠和收费的调整。
3.3提高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透明性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或调整收费时,应学习国外做法,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听证制度,确保客户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各银行在推出服务收费项目时,要注重宣传策略,在宣传上要做到收费项目宣传与免费、优惠措施宣传并重,宣传渠道多样化与信息送达的有效性并重,服务项目功能介绍与费用信息披露并重,充分与公众沟通,消除公众对“银行服务收费不公开、不透明、忽视消费者意见”的误解。[3]
参考文献:
[1]李卓.论我国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监管环境的完善[J].金融会计,2009(7).
[2]陈平.银行收费制相关法律问题初探[J]广西社会科学,2004(3).
[3]冯静生.银行服务收费:国际经验借鉴与建议[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8(2).
(作者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