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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证据之引入意味着刑事证明体系的系统性变革。基于“数据集”的大数据证据概念,即“大数据是数据体量超过了办案人员及其典型数据处理方式管理和分析能力的证据”,具有证据法上的类别独立性,故应以此定义界定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证据具有“大数据集”和“大数据报告”二元构造。“大数据集”是实物证据,“大数据报告”与鉴定意见存在本质区别,具有实物证据运用形式的典型性,故“大数据报告”亦是实物证据。严格证明视角下,有必要将“大数据报告”设为独立法定证据方法,并对算法技术构造、大数据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