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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有关东道国法律适用的研究与实践众多。而就在ICSID仲裁表明东道国法律在投资定义条款中的有限性时,我国近年来签署的多份双边投资协定却进一步在定义条款中增设了“投资形式变化符合东道国法律”这一条款,由此便带来了可能的仲裁风险。而随着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近年来对东道国利益的重视,通过再次审视投资定义条款的定位与功能,可以发现这一风险有弱化的趋势。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在认清外部国际投资局势变化和我国国际投资身份转换的基础上,通过灵活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有区别的对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设计,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