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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转型,劳资关系得以重生,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经从国民经济的补充部分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进而引发各种社会问题。众所周知,和谐的劳资关系不仅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保障,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劳资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风向标、晴雨表。因此,协调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会;博弈;和谐劳资关系
一、工会博弈行为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我国劳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资利益主体分化、劳动力市场化、劳权日益受到关注、调节方式由国家调节转为市场调节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资关系不平衡。
如何实现劳资和谐,有的主张完全通过自由竞争机制来自主实现,有的则希望通过政府干预,有的主张通过企业内部基层民主选举,他们各有利弊,我们认为劳资博弈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利益分化的必然表现,通过博弈制衡来实现社会的和谐是对中国工会的时代要求,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劳资关系不平衡的改善,只能通过自身团结和组织形式——工会来与资方博弈,中国特色的工会追求的是以合作博弈方式达成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工会与企业不是对立的,他实行的是“双维护”,最终目的是达到企业和员工以及整个社会的共赢。工会既要合作又要博弈,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的现状
目前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劳资关系不稳定,劳资关系主体双方不平等,突发性、形式多样化的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劳资群体性事件的对抗程度越来越激烈,工人的组织性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具体的讲:
2.1.劳资关系不稳定
由于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灵活化,使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幅度增加。这类人员通常劳动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容易量化,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动服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长期的固定的劳资关系。这种状况加上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致使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下的劳资关系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随意化情况严重,特别是在建筑、餐饮、商业等就业流动性大的非公企业中,这种现象最为严重。同时劳动力过剩,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为求工作求生存不敢要求过多条件,只把按时领取工资作为求职的先决条件。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部分非公企业主随意辞退员工,造成劳资关系不稳定。以我省某非公企业为例,有320 名员工,但是长期固定的员工只有不到 50 人,其余 270 多人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随时面临着被老板抄鱿鱼的情况,最基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2 劳资关系主体双方不平等
在大多数非公企业,由于市场经济整体资本稀缺,劳动力过剩,导致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持有者企业主在分配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地位偏低。这种情况造成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处境悲惨。
2.3 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较多
我国非公企业劳动纠纷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日益增多,近年来更是成倍地迅速增长,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劳动纠纷的增长呈现出迅速爆发的态势,其中集体纠纷尤为突出。表现为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职工人数剧增,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围堵政府、罢工、静坐,甚至非法拘谨企业领导者等恶性事件也不少见。
2.4 员工素质和意识不强
很多非公企业工人流动性大,入会率低,而且受受教育程度影响,大多数权利意识不强。在问及到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时,64%的人表示签了,但是实际却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在合同中自己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三、 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多种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具体地讲:
第一,中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我国正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在岗工人对公司待遇不满意或者惹出一些事端时,用人方完全可以将这些员工开除,根本上不用发愁找不到劳动力,因为大把的劳动力在等着这个岗位。老板在处理工人时最常用的一句話“两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多的是!”。
第二,因为企业合同条约内容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劳工的劳动保障不完善。我国《劳动法》明确指出,我国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劳资关系。但实际实践过程中,往往不能够完全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开展活动。据调查,《劳动法》的实施后,由于政府的重视,劳动合同签订率在不断提高,但是签订率还不是很高,并且企业合同的质量通常都较低,普遍的存在不平等条约内容和不公平的现象,甚至还出现过生死合同、还有一些歧视妇女的现象存在。部分非公企业不允许员工保存合同的备份,甚至员工对当中的内容也一无所知,表现出明显的霸权倾向。
第三,劳动付出和所得比例严重失衡。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报酬低而且拖欠。通过查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可以知道,不少非公企业的雇员通常每天要工作12到14个小时,有些企业甚至更长。非公企业和国营企业工资水平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强度却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另外通过调查,法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度在非公企业几乎无法实现,随意加班已经成为非公企业的常态。
第四,工会角色缺位和组织功能缺失,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企业主和工人没有平等的地位,势力也不均等。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是资方的目标,稳定的职位保障、较高的工资、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福利待遇是劳方的要求。当资方和劳方在工作场所接触时,由于双方的利益对立或截然不同,二者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对立与冲突是目前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中,面对复杂的利益矛盾,肩负着双重受托责任的中国工会,力求的是利益主体之间有非合作博弈通过合约方式转化为合作博弈的劳资协调模式。工会的理性行为可以使职工权益自救的这种风险大、成本高的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制度框架内的合作博弈,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共赢。
【关键词】:工会;博弈;和谐劳资关系
一、工会博弈行为的必要性
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我国劳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资利益主体分化、劳动力市场化、劳权日益受到关注、调节方式由国家调节转为市场调节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资关系不平衡。
如何实现劳资和谐,有的主张完全通过自由竞争机制来自主实现,有的则希望通过政府干预,有的主张通过企业内部基层民主选举,他们各有利弊,我们认为劳资博弈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利益分化的必然表现,通过博弈制衡来实现社会的和谐是对中国工会的时代要求,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劳资关系不平衡的改善,只能通过自身团结和组织形式——工会来与资方博弈,中国特色的工会追求的是以合作博弈方式达成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工会与企业不是对立的,他实行的是“双维护”,最终目的是达到企业和员工以及整个社会的共赢。工会既要合作又要博弈,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作用。
二、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的现状
目前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劳资关系不稳定,劳资关系主体双方不平等,突发性、形式多样化的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劳资群体性事件的对抗程度越来越激烈,工人的组织性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具体的讲:
2.1.劳资关系不稳定
由于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灵活化,使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幅度增加。这类人员通常劳动时间性较强、工作成果容易量化,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只在提供劳动服务期限内存在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长期的固定的劳资关系。这种状况加上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致使灵活多样就业形式下的劳资关系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随意化情况严重,特别是在建筑、餐饮、商业等就业流动性大的非公企业中,这种现象最为严重。同时劳动力过剩,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为求工作求生存不敢要求过多条件,只把按时领取工资作为求职的先决条件。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部分非公企业主随意辞退员工,造成劳资关系不稳定。以我省某非公企业为例,有320 名员工,但是长期固定的员工只有不到 50 人,其余 270 多人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随时面临着被老板抄鱿鱼的情况,最基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2 劳资关系主体双方不平等
在大多数非公企业,由于市场经济整体资本稀缺,劳动力过剩,导致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持有者企业主在分配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地位偏低。这种情况造成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处境悲惨。
2.3 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较多
我国非公企业劳动纠纷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日益增多,近年来更是成倍地迅速增长,出现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劳动纠纷的增长呈现出迅速爆发的态势,其中集体纠纷尤为突出。表现为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职工人数剧增,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围堵政府、罢工、静坐,甚至非法拘谨企业领导者等恶性事件也不少见。
2.4 员工素质和意识不强
很多非公企业工人流动性大,入会率低,而且受受教育程度影响,大多数权利意识不强。在问及到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时,64%的人表示签了,但是实际却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在合同中自己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三、 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失衡”,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多种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具体地讲:
第一,中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我国正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农村有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在岗工人对公司待遇不满意或者惹出一些事端时,用人方完全可以将这些员工开除,根本上不用发愁找不到劳动力,因为大把的劳动力在等着这个岗位。老板在处理工人时最常用的一句話“两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多的是!”。
第二,因为企业合同条约内容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劳工的劳动保障不完善。我国《劳动法》明确指出,我国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劳资关系。但实际实践过程中,往往不能够完全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开展活动。据调查,《劳动法》的实施后,由于政府的重视,劳动合同签订率在不断提高,但是签订率还不是很高,并且企业合同的质量通常都较低,普遍的存在不平等条约内容和不公平的现象,甚至还出现过生死合同、还有一些歧视妇女的现象存在。部分非公企业不允许员工保存合同的备份,甚至员工对当中的内容也一无所知,表现出明显的霸权倾向。
第三,劳动付出和所得比例严重失衡。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报酬低而且拖欠。通过查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可以知道,不少非公企业的雇员通常每天要工作12到14个小时,有些企业甚至更长。非公企业和国营企业工资水平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强度却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另外通过调查,法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度在非公企业几乎无法实现,随意加班已经成为非公企业的常态。
第四,工会角色缺位和组织功能缺失,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企业主和工人没有平等的地位,势力也不均等。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是资方的目标,稳定的职位保障、较高的工资、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福利待遇是劳方的要求。当资方和劳方在工作场所接触时,由于双方的利益对立或截然不同,二者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对立与冲突是目前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中,面对复杂的利益矛盾,肩负着双重受托责任的中国工会,力求的是利益主体之间有非合作博弈通过合约方式转化为合作博弈的劳资协调模式。工会的理性行为可以使职工权益自救的这种风险大、成本高的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制度框架内的合作博弈,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