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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履行与否,是公司治理成败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虽有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之名,但缺乏精准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义务之实,进而引发司法裁判的无所适从.域外累积的公司诉讼经验创设了商业判断规则,该规则既激励董事勇于合理决策,又克制司法不当介入,成为各国公司法改革之际纷纷效仿采纳的法律工具.我国司法裁判实证表明,法官已经开始尝试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法理,填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缺失的漏洞,然而裁判逻辑与适用领域呈现分歧.从法律移植的法内适应与法外适应双重视角审视,建议公司法改革之际引入商业判断规则,采纳司法程序性审查路径,而非美国模式的推定式排除审查路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经由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将该规则成文化,完善董事受信义务,推动公司治理与营商环境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