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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极为重要。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漏洞普遍存在,如果不做好防范和控制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直接造成企业生存危机。本文探讨了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策略,对规范企业合同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确立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力。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是企业对外开展各类业务的基本载体,是企业经济效往的典型状态,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中常常存在一些漏洞与陷阱,这些漏洞与陷阱或是人为的,或是无意的,但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深入分析合同中的漏洞与陷阱,对漏洞与陷阱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下面,本文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进行浅要的探讨。
一、基本概念
(一)合同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箱,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的合同应当是能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否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则是用书面表达方式相互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凡是不能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了主合同外还包括与主合同相关的电报、书信、图形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应当纳入合同管理中。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原因而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但具有违法性的合同,且自成立起即无效,不具约束力。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或存在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存在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或存在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当存在这些问题时合同即无效。
二、合同漏洞防范与控制
(一)合同签订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
合同签订中的漏洞,主要存在于市场评估、合同形式、当事人以及合同条款几个方面。由于合同签订与履行有一定时间差,市场波动及变化的复杂性,极容易在签订时造成很多漏洞,如果在合同签时时未对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造成损失。在合同形式上,由于市场变化、自身利益等方面原因,非及时履行的合同极容易出现变动,如要求降价或涨价、延迟交货等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避免“口头协议”、“君子协议”埋下不安全因素。在合同当事人方面,要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对方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无履约能力、代理人是否合格、当事人信用等等。在合同条款上,其漏洞通常包括条款内容不合法、条款不完备、表述不明确、存在隐性内容等,需要严格审核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条款是否完备,注意条款表述的准确性,尤其是一些有歧义的内容要坚决排除。
(二)合同履行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种类极为繁多,内容极为复杂,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如物资采购合同中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货物质量、包装方式、拒收处理、见利毁约、拒付货款等等,再如项目合作合同中出资义务履行、退伙等。要做好合同履行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一方面要保让合同条款清晰有效,确保合同签约手续的完备,合合同签约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合同履行的其他手续、合同的履行审批、合同的公证等等;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中出现漏洞时能及时弥补;第三方面要注意随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用抗辩权、追责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维护已方利益;第四方面要加强合同文本的管理,避免合同丢失、损毁、被盗等现象。最后,企业自身应当注意合同的履行,认真、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这样才能合法的获取合同约定的权益。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
在2009年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规定:“因情势变更赋予影响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而确定下来,但在具体应用中如何准确的适用避免滥用,却存在很多问题。“情势变更”既是“非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拥有独立于法定可免责“的不可抗力”和应当自担后果的“商业风险”。“合同变更”应当是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方可进行合同变更。当存在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应当尽早提出,并行使请求权,而不能擅自停止履行合同。由于合同变更会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改动,因此在合同变更时,一定要仔细审核条款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完备性,避免因合同变更造成条款不明、内容冲突等漏洞。同时,还应当注意做好变更备案,并保存好原有合同。
三、结束语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由于合同种类的繁多、内容、签约对象的复杂性,极容易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种种漏洞,这些漏洞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潜在风险,一旦爆发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合同管理应当加强漏洞的防范与控制,包括如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当事人的信誉、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条款的表述、合同履行过程的跟踪、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审核等等。只有加强合同漏洞的防范与控制,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李丹.关于合同漏洞补充之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2).
[2] 杨圣坤.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研究[J].北方法学,2010(03).
[3] 陈谊娜,任明.企业合同风险辨识及评价分析[J].天津大学学报,2009(03).
(作者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确立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力。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是企业对外开展各类业务的基本载体,是企业经济效往的典型状态,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中常常存在一些漏洞与陷阱,这些漏洞与陷阱或是人为的,或是无意的,但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深入分析合同中的漏洞与陷阱,对漏洞与陷阱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下面,本文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进行浅要的探讨。
一、基本概念
(一)合同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箱,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的合同应当是能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否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则是用书面表达方式相互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凡是不能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了主合同外还包括与主合同相关的电报、书信、图形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都应当纳入合同管理中。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原因而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但具有违法性的合同,且自成立起即无效,不具约束力。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或存在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存在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或存在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当存在这些问题时合同即无效。
二、合同漏洞防范与控制
(一)合同签订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
合同签订中的漏洞,主要存在于市场评估、合同形式、当事人以及合同条款几个方面。由于合同签订与履行有一定时间差,市场波动及变化的复杂性,极容易在签订时造成很多漏洞,如果在合同签时时未对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极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避免盲目签订造成损失。在合同形式上,由于市场变化、自身利益等方面原因,非及时履行的合同极容易出现变动,如要求降价或涨价、延迟交货等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避免“口头协议”、“君子协议”埋下不安全因素。在合同当事人方面,要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对方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有无履约能力、代理人是否合格、当事人信用等等。在合同条款上,其漏洞通常包括条款内容不合法、条款不完备、表述不明确、存在隐性内容等,需要严格审核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条款是否完备,注意条款表述的准确性,尤其是一些有歧义的内容要坚决排除。
(二)合同履行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种类极为繁多,内容极为复杂,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漏洞。如物资采购合同中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货物质量、包装方式、拒收处理、见利毁约、拒付货款等等,再如项目合作合同中出资义务履行、退伙等。要做好合同履行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一方面要保让合同条款清晰有效,确保合同签约手续的完备,合合同签约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合同履行的其他手续、合同的履行审批、合同的公证等等;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中出现漏洞时能及时弥补;第三方面要注意随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用抗辩权、追责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维护已方利益;第四方面要加强合同文本的管理,避免合同丢失、损毁、被盗等现象。最后,企业自身应当注意合同的履行,认真、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这样才能合法的获取合同约定的权益。
(三)合同变更与解除中的漏洞防范与控制
在2009年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规定:“因情势变更赋予影响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而确定下来,但在具体应用中如何准确的适用避免滥用,却存在很多问题。“情势变更”既是“非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拥有独立于法定可免责“的不可抗力”和应当自担后果的“商业风险”。“合同变更”应当是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方可进行合同变更。当存在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应当尽早提出,并行使请求权,而不能擅自停止履行合同。由于合同变更会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改动,因此在合同变更时,一定要仔细审核条款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完备性,避免因合同变更造成条款不明、内容冲突等漏洞。同时,还应当注意做好变更备案,并保存好原有合同。
三、结束语
在企业合同管理中,由于合同种类的繁多、内容、签约对象的复杂性,极容易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种种漏洞,这些漏洞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潜在风险,一旦爆发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合同管理应当加强漏洞的防范与控制,包括如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当事人的信誉、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条款的表述、合同履行过程的跟踪、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审核等等。只有加强合同漏洞的防范与控制,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李丹.关于合同漏洞补充之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02).
[2] 杨圣坤.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研究[J].北方法学,2010(03).
[3] 陈谊娜,任明.企业合同风险辨识及评价分析[J].天津大学学报,2009(03).
(作者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