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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时代,网络程序的安全、病毒程序的防范、网络上个人隐私泄露、不健康信息的传播等涉及网络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亟待推进法制建设以保护信息知识产权,使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关键词]互联网 信息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0-0015-01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迅速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随着当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广泛运用,互联网为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便。任何事物都难以达到完美,互联网也同样,如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程序漏洞、不良信息传播、病毒程序侵犯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世界对于网络时代的的信息安全都愈加重视,各国也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互联网的空间运行。
一、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的法律途径
(一)完善操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网络安全的核心问题是操作人员,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操作人员的管理细则,通过法律途径对操作人员的学历情况、法律水平、技术能力、人格品质、犯罪记录等做较为详细的制度约束。在工作中,对操作人员制定相关监督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跟踪考核等培训,进一步规范管理操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二)完善网络的管理制度
上世纪末,我国相继成立了互联网安全产品资质测评认定部门,以及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同时,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应用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实施备案程序的规定,明确规范计算机使用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联网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我国关于互联网登记备案的规定表现了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政府在这一过程起到了监管作用。
(三)通过立法对网络安全进行技术监管
鉴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特殊性,难以采取一种特定的技术实现绝对的信息安全,这就需要借助立法,对于网络安全明确技术监管的法律规范。在网络发展进程中,如发现某种技术手段具备较高的实用效果,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推广。例如,美国的《电信法》规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方必须对电视信号实施安全防范,针对扰频进行加密措施,或通过封锁信号的方式予以防范。针对一些频道销售的成人节目,要求其播放时段必须在深夜,避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四)增加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
完善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和惩处力度,可以从根本上打击并消除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机,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性。对此,我国刑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以便打击网络犯罪,有效惩处犯罪行为,最终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二、对于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明确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是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进行防范的前提,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类型较多,在进行法律保护前必须理顺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侵犯信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复制、翻印他人拥有版权的侵权行为;传播未经他人允许的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商标侵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侵权行为;非法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侵权行为;抢注其他企业商标、企业网络域名的侵权行为;非法解密并更改他人的网络数据库的侵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的网站、攻击网络服务器的侵权行为;未经允许转载传播他人拥有版权的资料的侵权行为;未经允许出版发行他人拥有版权的网络资料的侵权行为等。
三、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已有的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时代的发展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原有的很多立法规范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体现在: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别于非网络的侵权行为,亟待出台新的规定予以规范;网络的普及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法律规范的涉及面更宽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很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对于法律规范的国际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难以一致,这就需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必要的协调,以方便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完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
通过著作权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大多数国家都利用著作权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如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版权法首次将计算机程序列入该法的保护内容,之后再对该法进行修改,把计算机程序调整为计算机软件。除美国外,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均利用国内版权法防范计算机程序侵权行为。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著作权法也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内容。由于计算机软件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所以利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存在失效性差的突出问题。
(三)推进信息产权的国际立法保护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已普及到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时代国界的概念较为淡化,因此对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常常跨越国家或区域,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国际化、全球化的立法保护。各国已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多变协定或指定国际条约等方式进行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陶婧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20).
[关键词]互联网 信息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0-0015-01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迅速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随着当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广泛运用,互联网为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便。任何事物都难以达到完美,互联网也同样,如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程序漏洞、不良信息传播、病毒程序侵犯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世界对于网络时代的的信息安全都愈加重视,各国也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互联网的空间运行。
一、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的法律途径
(一)完善操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网络安全的核心问题是操作人员,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操作人员的管理细则,通过法律途径对操作人员的学历情况、法律水平、技术能力、人格品质、犯罪记录等做较为详细的制度约束。在工作中,对操作人员制定相关监督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跟踪考核等培训,进一步规范管理操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二)完善网络的管理制度
上世纪末,我国相继成立了互联网安全产品资质测评认定部门,以及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同时,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应用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实施备案程序的规定,明确规范计算机使用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联网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我国关于互联网登记备案的规定表现了政府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政府在这一过程起到了监管作用。
(三)通过立法对网络安全进行技术监管
鉴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特殊性,难以采取一种特定的技术实现绝对的信息安全,这就需要借助立法,对于网络安全明确技术监管的法律规范。在网络发展进程中,如发现某种技术手段具备较高的实用效果,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推广。例如,美国的《电信法》规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方必须对电视信号实施安全防范,针对扰频进行加密措施,或通过封锁信号的方式予以防范。针对一些频道销售的成人节目,要求其播放时段必须在深夜,避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四)增加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
完善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和惩处力度,可以从根本上打击并消除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机,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性。对此,我国刑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以便打击网络犯罪,有效惩处犯罪行为,最终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二、对于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明确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是对网络信息知识产权进行防范的前提,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类型较多,在进行法律保护前必须理顺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侵犯信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复制、翻印他人拥有版权的侵权行为;传播未经他人允许的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商标侵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侵权行为;非法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侵权行为;抢注其他企业商标、企业网络域名的侵权行为;非法解密并更改他人的网络数据库的侵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的网站、攻击网络服务器的侵权行为;未经允许转载传播他人拥有版权的资料的侵权行为;未经允许出版发行他人拥有版权的网络资料的侵权行为等。
三、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完善已有的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时代的发展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原有的很多立法规范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体现在: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别于非网络的侵权行为,亟待出台新的规定予以规范;网络的普及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法律规范的涉及面更宽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很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对于法律规范的国际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难以一致,这就需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必要的协调,以方便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完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
通过著作权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大多数国家都利用著作权法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如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版权法首次将计算机程序列入该法的保护内容,之后再对该法进行修改,把计算机程序调整为计算机软件。除美国外,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均利用国内版权法防范计算机程序侵权行为。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著作权法也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内容。由于计算机软件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所以利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存在失效性差的突出问题。
(三)推进信息产权的国际立法保护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已普及到世界各国,在互联网时代国界的概念较为淡化,因此对于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常常跨越国家或区域,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国际化、全球化的立法保护。各国已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多变协定或指定国际条约等方式进行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陶婧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