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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中的紧急状态,是否应当完全遵循宪法层面的规范意涵,因新冠肺炎疫情重回讨论视野。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都倾向于做超脱于宪法规范意涵的扩大理解。历经功能主义解释、历史解释与体系解释等考察,实践的扩大化理解从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两个侧面获得了正当性支撑。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紧急状态仍应当存在外延边界,否则行政权力必然面临滥用风险。作为当下中国应急基本法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行政应急状态理应成为这一外延边界,并以政府发布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为应急状态的进入标志。进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