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应急力量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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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规定《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据了解,这是深圳市首次发布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相关规定,也是国内首个由地方政府专门为公益应急组织出台的政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极大促进深圳社会组织参与救援行动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相关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该《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是为了培育、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志愿服務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的。
  近年来,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有关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政策。2019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颁布《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年6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布了《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国内首个正式出台的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地方文件。随后,河南省开封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也相继出台了《开封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补偿暂行办法》。那么,深圳此次颁布的《实施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呢?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实施办法》是历经了一年的酝酿,并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应急管理局正式发布的。与国内其他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该政策“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管理、调用补偿、保障扶持。”“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这是国内首个由地方政府专门为民间公益应急组织出台的政策。《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也适用该政策,深圳市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补偿,将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将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食宿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交通运输费等。同时还特别强调,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事发地政府或调度使用部门可给予相应补贴。
  《实施办法》还规定,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社会应急力量日常训练、演练、培训和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可在装备器材、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联合开展培训演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应急救援保险产品,设立符合社会应急力量自身特点的险种,完善社会应急力量保险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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