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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退耕还林经济补偿机制由于其制度缺陷不能充分保障退耕农的经济利益,也难以对退耕农形成长期有效的经济激励。要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性就必须保证退耕还林经济补偿政策的延续性。由此,应摒弃“补助期限”的规定,并重新合理确定退耕还林的经济补偿标准。为了保障退耕农的长期利益,也应尽快确立“养护者受益”原则,建立“退耕生态林收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