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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程序失灵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解决程序失灵问题的前提在于弄清原因。当下刑事诉讼制度可以通过立法实现现代化,但立法者、司法者、辩护人、当事人却不能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文化的内在要求所思所想、所作所为;立法者即便适度迎合理论预期也必然会疏离实践部门利益诉求,使新法在运行中大打折扣;在法律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即便受过职业训练的办案者基于利益权衡,难免要在个案中为迎合特定需要而规避程序,久而久之,一些办案者在日常工作中规避程序便会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