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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竞争性磋商办法》推出已经有了一段时间了,然而对于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本文将从竞争性磋商与其他采购方式的类比入手,深入探讨其适用核心,从而引出其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与应用,希望相关的工作与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应用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为了应对一些较为特殊或者以往的办法难以很精确适用的情况下制定的采购办法,采取这种采购办法会使得采购的周期缩减,采购的项目范围变广,同时让采购过程普适性,更贴合实际和满足采购人需求。不难看出,竞争性磋商是为了更好的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而制定的办法,是在传统采购办法上的综合和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为竞争性磋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让采购的过程有本可依,同时其在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创新或者技术复杂设备相关项目的高实用性成为了这套办法推广的巨大内在推动力。
一、竞争性磋商区别于其他方式的特点与优势
(一)更具透明度
与《非标采购办法》中规定的发布公告、供应商中选取、推荐的三种方式相同,但是不同的是其公告平台的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而且对于公告的内容了做出了更为详细和清晰的规定。这样在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透明度的同时对于磋商本身的开展有很大帮助,不仅杜绝了不良事件的发生,更对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有所提升。
(二)竞争更公平
根据《竞争性磋商办法》,响应文件的提交必须大于十天,比容易混淆的竞争性谈判相关规定所制定的三天时间,要更加合适。更长的准备时间会带来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还有修改文件和响应文件间隔要大于五天等通过给予充足时间来营造更合理的运作环境的做法。
(三)更贴合需求
相比于竞争性谈判用最低价来决定结果,竞争性磋商采取的综合评分不仅避免了恶性竞争,更多的是对于磋商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有一些如服务的优劣、技术的评估有难度的一些情况下,通过反复进行磋商与评分的方式,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使磋商结果更贴合实际需求。
另外,竞争性磋商在“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关于“评审日期和地点”的规定暗示着相应文件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这对于某些相对繁琐的情形,会给予更多时间做更加充分的处理,这个缓冲带来的则是更加从容的后序工作。
(四)监督更全面
竞争性磋商给磋商小组带来的审查权会对于竞争性磋商的过程多了一道监管程序。按照规定,磋商小组如果发现文件内容有违法或者违规现象可以终止磋商的进行。这对于竞争性磋商的运作过程起到了多一层的保护。
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要讨论竞争性磋商的应用必须先了解其适用范围,我们在《竞争性磋商办法》中看到可以大体分为一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去掉了关于招标条件是否符合的要求,这样将使得更加偏向于通过“磋商”来衡量价值,大大减少了价值不符的情况。区别于以质量或者价格来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竞争性磋商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显然能对于服务的方式及质量做出更为完善的和公平的评价,适应政府的这种采购需求。其次是对于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性的,从而难以衡量其具体规格的。再次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项目”,这是项目特有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不难看到,现在国家对于科研的扶持力度,另一部分,对于政府部门在进行科研项目相关采购的过程中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通过以上可以发现,竞争性磋商增大了政府采购部门的范围和公平性。深入的理解这个适用范围对于政府部门采购将有着很大的帮助。
三、竞争性磋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要点
(一)应用范围判断
如前文提到,竞争性磋商有它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来合理判断采购的情况是否适合竞争性磋商。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却遇到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同时满足适用于几种采购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某些个人利益的原因采取一些并不是特别合适的采购方法。其次是由于对于范围理解不清,不能很好的应用竞争性磋商来进行采购。再次是对于竞争性磋商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申报或者应用过程受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条件不满足强行采用竞争性磋商则更容易造成废标或者成本浪费。
(二)可变性判断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通过磋商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有一些内容会出现变动,从而使得文件更贴合实际需求或实际情况,这时就必须了解磋商过程中的要点。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可以看到,可变的部分分为三个部分,即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些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比如因为发现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太过于宽松或者苛刻,不方便后续磋商的顺利进行,然后自行修改资质要求。但是这个行为对于整个磋商过程以及对于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是毫无公平性可言的。同样,类似于改动资质要求的,还有改动评分办法等类似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完整和严格的遵守“办法”的规定,对于有歧义或者含糊不清的磋商文件内容,可以解释,但是不应该自行改变。
(三)可磋商范围判断
竞争性磋商中,许多问题要通过磋商进行明确、解释与细化,从而让双方达成共识。笔者认为,磋商中需要将重心放在三个方面,也即前文提到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对于技术要求而言,许多项目涉及到的技术十分的复杂或者很特殊,难以明确其具体规格、质量等参数,通过磋商,应该就规格、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交付期限、售后等多方面达成共识。在服务要求方面,要理清服务的内容、时间、质量等才能在之后的评分上更有依据。而在合同条款上就需要多注意一些细节的完善了。
另一方面,在磋商过程中需要谨慎的因素:价格与商业机密。首先商业机密是不磋商,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的。而对于投标的报价,需要明确的是,竞争性磋商并不同于竞争性谈判,笔者认为价格不要轻易更改,一来是对于“办法”的响应,另一方面,也是维持了磋商的公平性。
四、小结
在实际的竞争性磋商的过程中虽然会出现一些如前文提到的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一定出入的情况,也会有如关于“办法”的效力方面的疑问,还有“办法”中提到的“物有所值”问题的具体量化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但是采购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一杆秤秤到底,这不仅关系到磋商过程的公平,更关系到政府的公众形象。不难看出关于竞争性磋商的相关的规定已经在不断的完善,希望在未来会将“办法”完善的更具普适性也更有执行效力。
参考文献:
[1]冯思遐.当PPP遇上竞争性磋商——论“竞争性磋商”成为PPP主要采购形式的必然性[J].中国商论,2016,07:171-173.
[2]孙彬.为PPP项目采购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J].中国勘察设计,2015,02:34-35.
[3]中国财政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招标与投标,2015,05:18-19.
[4]岳小川.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解读(五)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交易特点分析和应用比较[J].招标采购管理,2015,05:58-61.
[5]中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7:22-26.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应用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为了应对一些较为特殊或者以往的办法难以很精确适用的情况下制定的采购办法,采取这种采购办法会使得采购的周期缩减,采购的项目范围变广,同时让采购过程普适性,更贴合实际和满足采购人需求。不难看出,竞争性磋商是为了更好的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而制定的办法,是在传统采购办法上的综合和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为竞争性磋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让采购的过程有本可依,同时其在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创新或者技术复杂设备相关项目的高实用性成为了这套办法推广的巨大内在推动力。
一、竞争性磋商区别于其他方式的特点与优势
(一)更具透明度
与《非标采购办法》中规定的发布公告、供应商中选取、推荐的三种方式相同,但是不同的是其公告平台的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而且对于公告的内容了做出了更为详细和清晰的规定。这样在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透明度的同时对于磋商本身的开展有很大帮助,不仅杜绝了不良事件的发生,更对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有所提升。
(二)竞争更公平
根据《竞争性磋商办法》,响应文件的提交必须大于十天,比容易混淆的竞争性谈判相关规定所制定的三天时间,要更加合适。更长的准备时间会带来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还有修改文件和响应文件间隔要大于五天等通过给予充足时间来营造更合理的运作环境的做法。
(三)更贴合需求
相比于竞争性谈判用最低价来决定结果,竞争性磋商采取的综合评分不仅避免了恶性竞争,更多的是对于磋商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有一些如服务的优劣、技术的评估有难度的一些情况下,通过反复进行磋商与评分的方式,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使磋商结果更贴合实际需求。
另外,竞争性磋商在“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关于“评审日期和地点”的规定暗示着相应文件可以在磋商之前开启,这对于某些相对繁琐的情形,会给予更多时间做更加充分的处理,这个缓冲带来的则是更加从容的后序工作。
(四)监督更全面
竞争性磋商给磋商小组带来的审查权会对于竞争性磋商的过程多了一道监管程序。按照规定,磋商小组如果发现文件内容有违法或者违规现象可以终止磋商的进行。这对于竞争性磋商的运作过程起到了多一层的保护。
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要讨论竞争性磋商的应用必须先了解其适用范围,我们在《竞争性磋商办法》中看到可以大体分为一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去掉了关于招标条件是否符合的要求,这样将使得更加偏向于通过“磋商”来衡量价值,大大减少了价值不符的情况。区别于以质量或者价格来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竞争性磋商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显然能对于服务的方式及质量做出更为完善的和公平的评价,适应政府的这种采购需求。其次是对于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性的,从而难以衡量其具体规格的。再次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项目”,这是项目特有的规定大大提高了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不难看到,现在国家对于科研的扶持力度,另一部分,对于政府部门在进行科研项目相关采购的过程中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通过以上可以发现,竞争性磋商增大了政府采购部门的范围和公平性。深入的理解这个适用范围对于政府部门采购将有着很大的帮助。
三、竞争性磋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要点
(一)应用范围判断
如前文提到,竞争性磋商有它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来合理判断采购的情况是否适合竞争性磋商。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却遇到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同时满足适用于几种采购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某些个人利益的原因采取一些并不是特别合适的采购方法。其次是由于对于范围理解不清,不能很好的应用竞争性磋商来进行采购。再次是对于竞争性磋商程序理解不透彻,导致在申报或者应用过程受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条件不满足强行采用竞争性磋商则更容易造成废标或者成本浪费。
(二)可变性判断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通过磋商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有一些内容会出现变动,从而使得文件更贴合实际需求或实际情况,这时就必须了解磋商过程中的要点。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可以看到,可变的部分分为三个部分,即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些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比如因为发现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太过于宽松或者苛刻,不方便后续磋商的顺利进行,然后自行修改资质要求。但是这个行为对于整个磋商过程以及对于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是毫无公平性可言的。同样,类似于改动资质要求的,还有改动评分办法等类似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完整和严格的遵守“办法”的规定,对于有歧义或者含糊不清的磋商文件内容,可以解释,但是不应该自行改变。
(三)可磋商范围判断
竞争性磋商中,许多问题要通过磋商进行明确、解释与细化,从而让双方达成共识。笔者认为,磋商中需要将重心放在三个方面,也即前文提到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对于技术要求而言,许多项目涉及到的技术十分的复杂或者很特殊,难以明确其具体规格、质量等参数,通过磋商,应该就规格、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交付期限、售后等多方面达成共识。在服务要求方面,要理清服务的内容、时间、质量等才能在之后的评分上更有依据。而在合同条款上就需要多注意一些细节的完善了。
另一方面,在磋商过程中需要谨慎的因素:价格与商业机密。首先商业机密是不磋商,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的。而对于投标的报价,需要明确的是,竞争性磋商并不同于竞争性谈判,笔者认为价格不要轻易更改,一来是对于“办法”的响应,另一方面,也是维持了磋商的公平性。
四、小结
在实际的竞争性磋商的过程中虽然会出现一些如前文提到的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一定出入的情况,也会有如关于“办法”的效力方面的疑问,还有“办法”中提到的“物有所值”问题的具体量化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但是采购的过程中应该坚持一杆秤秤到底,这不仅关系到磋商过程的公平,更关系到政府的公众形象。不难看出关于竞争性磋商的相关的规定已经在不断的完善,希望在未来会将“办法”完善的更具普适性也更有执行效力。
参考文献:
[1]冯思遐.当PPP遇上竞争性磋商——论“竞争性磋商”成为PPP主要采购形式的必然性[J].中国商论,2016,07:171-173.
[2]孙彬.为PPP项目采购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J].中国勘察设计,2015,02:34-35.
[3]中国财政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招标与投标,2015,05:18-19.
[4]岳小川.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解读(五)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交易特点分析和应用比较[J].招标采购管理,2015,05:58-61.
[5]中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7: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