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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吴小姐通过微信与从事墙体绘画的俞小姐相识。双方通过微信商定,由俞小姐为吴小姐的新房做手工墙体彩绘,价款2万元,3周内完工。俞小姐在微信中向吴小姐表示“我画到你满意为止”。吴小姐先期支付给俞小姐1.6万元,俞小姐按时开工绘画。
绘制期间,吴小姐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俞小姐也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但吴小姐始终认为墙体绘画的状况与最初的效果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2012年7月20日,俞小姐在与吴小姐的微信对话中表示达不到其要求,请其另寻高明并放弃剩余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与俞小姐通过微信方式确立涉案墙体绘画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俞小姐完成的屋顶墙体绘画的现状及完成绘制时间属于合理范畴及容忍程度。一审法院未支持吴小姐要求返还1.6万元款项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小姐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以自己的满意度作为俞小姐绘画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满意”是一种人的主观感受,具有随意变更的特征,不能直接作为验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微信来往中同意按照效果图进行绘画,应当以双方确认后的效果图作为验收标准。基于俞小姐绘画的工作成果与效果图有一定差异和交付绘画工作成果存在一定迟延,俞小姐应就履行合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俞小姐在二审中表示在原审判决承揽价款1.6万元的基础上,自愿再放弃价款4000元,即其仅主张1.2万元价款。俞小姐通过减少报酬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法院予以准许。终审判决俞小姐退还吴小姐4000元。
点评
◎ 李笛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承揽任务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及限度,而本案的新颖之处则是双方当事人承揽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时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尽最大努力去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达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采用了较为新颖的方式——微信聊天的方式订立承揽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并且已实际履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揽任务的验收标准,是双方在微信中确认的效果图还是承揽人说明的“包您满意”。本案中,承揽任务是进行墙体绘画的艺术创作,艺术创作本身的个人体验就千差万别,很难有共同的标准。而“满意”更是一种主观感受,具有极不确定性、变更性,如果以其作为验收标准,容易造成验收标准的不明确。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在微信中同意了按照效果图绘画,由于效果图是明确的,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微信的内容,确定以效果图作为验收标准,进而判决因为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与效果图存在一定差异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虽已解决,但提醒我们对于类似“包您满意”、“包有疗效”等广告用语应当保持警惕,对于约定提供的服务、物品仍应当以明确、客观且可衡量的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以避免因验收标准的模糊性而发生争议。
绘制期间,吴小姐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俞小姐也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但吴小姐始终认为墙体绘画的状况与最初的效果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2012年7月20日,俞小姐在与吴小姐的微信对话中表示达不到其要求,请其另寻高明并放弃剩余款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与俞小姐通过微信方式确立涉案墙体绘画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俞小姐完成的屋顶墙体绘画的现状及完成绘制时间属于合理范畴及容忍程度。一审法院未支持吴小姐要求返还1.6万元款项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小姐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以自己的满意度作为俞小姐绘画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满意”是一种人的主观感受,具有随意变更的特征,不能直接作为验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微信来往中同意按照效果图进行绘画,应当以双方确认后的效果图作为验收标准。基于俞小姐绘画的工作成果与效果图有一定差异和交付绘画工作成果存在一定迟延,俞小姐应就履行合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俞小姐在二审中表示在原审判决承揽价款1.6万元的基础上,自愿再放弃价款4000元,即其仅主张1.2万元价款。俞小姐通过减少报酬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法院予以准许。终审判决俞小姐退还吴小姐4000元。
点评
◎ 李笛鸣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承揽任务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及限度,而本案的新颖之处则是双方当事人承揽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由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时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尽最大努力去促成合同的成立、交易的达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采用了较为新颖的方式——微信聊天的方式订立承揽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并且已实际履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揽任务的验收标准,是双方在微信中确认的效果图还是承揽人说明的“包您满意”。本案中,承揽任务是进行墙体绘画的艺术创作,艺术创作本身的个人体验就千差万别,很难有共同的标准。而“满意”更是一种主观感受,具有极不确定性、变更性,如果以其作为验收标准,容易造成验收标准的不明确。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在微信中同意了按照效果图绘画,由于效果图是明确的,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微信的内容,确定以效果图作为验收标准,进而判决因为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与效果图存在一定差异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虽已解决,但提醒我们对于类似“包您满意”、“包有疗效”等广告用语应当保持警惕,对于约定提供的服务、物品仍应当以明确、客观且可衡量的标准作为验收标准,以避免因验收标准的模糊性而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