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目前,中國社会的转型正向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方向发展,正寻求现代法治在中国的扎根之道,笔者从川岛武宜先生的《现代化与法》得到启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乃是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终归是私权意识的培育。
关键词:主体性法意识;法律现代化;私权意识
现代法制建设是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提高学术质量的途径不外乎三条:弘扬文化遗产、进行知识创新以及输入海外学说。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现代化与日本当时所处环境有着惊人的相似,基于此,作者拜读了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著的《现代化与法》,从中获益匪浅。
川岛武宜(1909-1992年),日本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家、法律文化学家,他师承末弘严太郎,后有担任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的助教,与政治学家丸山真男、经济学家大冢久雄一起,常常被人们称为当代日本现代化理论的三座并列的高峰。对川岛的思想影响最大的则是耶林的权利论和埃利希的“活法”论,以及美国的经验法学。《现代化与法》是川岛的力作,1994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著作在论及日本社会的法的现代化问题时,特别崇尚法治、守法精神以及法与道德的一致性。而川岛对“法意识”的高度关注与深度剖析,支持着他去寻找出被称为贯彻现代法最大障碍的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守法精神”。
一、贯彻现代法的最大障碍是“守法精神”——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
川岛认为现代法意识中的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他把主体性的内容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对自己权利的主张”;第二,与此不可分割的“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其原因有方面,一是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为媒介,二是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是以自己固有的权利得到确立作为媒介的。所以,若法律不以这种近代法意识为基础,而仅依赖国家权力维持的法意识仅仅是受法律拘束的意识,就不是现代意义的法律。
主体性意识在明治维新时期已开始形成。随着自明治时期模仿西欧发达国家尤其是德、法的先进制度的制定和推行,许多封建支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解体。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某种程度上成熟起来的近代规范意识——“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意识,影响封建的索取关系,并产生了一种将主体人对抗关系淡薄的封建支配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性的主体人的对抗关系的倾向。这样日本从不曾有权利意识的社会转化到有权利意识且不断增多、增强权利主张的社会,进而一步步走向现代化。日本当时这种弱化权利意识的现象与中国转型前不能说不无相似性。“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就是私权,有私权才能培育市民社会,才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二、中国法律现代化
中国法律现代化不仅包括法的制度现代化还应包括主体人法的意识的现代化,只有这样,在中国法律转型过程中,才不会出现顾此失彼,才不会出现跛脚现象。而法律现代化最实质的还是主体人法意识的现代化,立法和司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以此为基础。这是因为“那些完善的现代化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制度的人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目前,中国主体人法意识的现代化的焦点是弱化、制约公权利,张扬、保障私权利。弱化、制约公权利的表现为当代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生产的组织单位转移到农村。个人权利的尊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所在,现代社会与古代不同的是个人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洛克说过,一个将军可以命令他的士兵监守毫无希望的阵地,但他没有权利拿走他的一分钱。这就是现代法律的原则:张扬、保障私权利。
三、私权意识
“私权”一词在中国曾是一个令人忌讳的概念,但在现代西方法治国家里,它却是一个法律常识的话题。“私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根据其是否为法律明文规定和认可,私权可分为法定私权和非法定私权,前者是私权的主干部分和重要内容,并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通称公民权利;后者是对私权的必要补充,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惩罚,常指那些个人自由或纯私人行为。
虽然我国公民的私权保护在法律中日益增强,比如2004年“人权入宪”,但在目前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高速增长,社会利益多元化,面对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我国人民的权利意识日趋成熟,伸张权利的主体和内容都越来越广泛
比如说,当年发现了秦始皇兵马俑的3位农民,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提出,要求确认他们的“发现权”;有小学生状告父母偷看日记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也有大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而状告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种种实例表明我国正走向权利的时代。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已觉醒,但私权观念并未根植在每个公民的心灵深处
其主要表现为:1、一些公务员私权观念不强,公务活动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了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比如1995年2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之“焦点时刻”曾播出下述采访报道:山东某法院为解决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追索外地当事人所欠的债务,竟然动用司法手段,强行将外地企业的法人代表扣押在当地的一间简陋民房中,名为办封闭式学习班,实为将他们作为人质扣押,有的人质遭扣押长达数月之久。表面上看来似乎很“正当”,那些被关押的都是债务人,既然拖欠了本地企业的债务,损害了当地的经济利益,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法院也判决执行。但是为了尽快达到这一目的,该县法院滥用公权力违法扣押人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而该法庭对自己的行为的解释更为我们唏嘘:“外地都这样,我们也只得如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类现象的普遍性。2、部分民众法制观念意识淡薄,表现在不知道或积极维护自身的私权。有人因为私权观念淡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自己还意识不到,即使意识到了,有时也会因公权力的强大,而采取消极做法,不去积极维护自己的私权。例如,有人愿意以生命的代价去换取矿难赔偿金,这是不珍惜自己生命权的表现。当然,这种做法有其特别的原因:家里经济条件太艰苦。
四、私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培养全民私权意识,使私权观念深入人心
人民对于自己的权利能知才能爱、能爱才能育。比如:公务人员可在普法学习和行政职业培训中增加私权常识教育内容;中学生、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在政治教育课中进行,也可举办各种关于私权的讲座和辩论赛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组织专业人士“送法下乡”,在农民群众中加大私权理论的宣传,用生动简单的案例力求让每位公民都了解私权是什么,公民有哪些私权,怎样尊重别人的私权和保护自己的私权。认识上的提高又会在实践上促进私权保护。
(二)加快我国物质文明建设
马克思曾告诉我们:“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在我国,私权的实现也面临着经济上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要使我国经济高速、全面、平稳发展,只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结合中国实际,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我们不仅应从人力、物力上,更应从先进思想观念和工作技术上帮助支持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最终使我国经济发展达到均衡。当前最大快人心的一点就是取消了农民的农业税,这很大程度上减缓了贫穷的压力,但我们还应看到这远远不够,需要国家从各方面协调全国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最关键的还是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不妨让部分技术专家下去组织培训大批技术人员,再让这批人员深入农村真真切切的从理论实践两方面帮助农民脱贫。当然,这需要国家有坚定的决心和大量的投入,更需要知识分子尤其是共产党员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实处。
(三)私权意识是基础,而制度建设是保障
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而私权是人权的基础和核心,私权水到渠成地也被宪法所保护。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在法律制度中积极地为人民创设权利,为人民营造良好的私权维护环境,以及当人们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救济。这里体现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国家是服务者,而个人是接受服务者。但一些人对人权入宪存在盲目乐观的心态,人权入宪不等于人权实现,更不等于私权的实现,所以我们必须依据宪法,完善、健全基本法律、法规,调整甚至废止与宪法相违背的部分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立法为民、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私权。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例如,建立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对贫困农民、失业下岗工人、无劳动收入的残疾人、长期患病的人以及鳏寡孤独者的社会救济机制,增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可操作性等等,防止弱势群体权利边缘化。另外,还应建立作为私权对立面的公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各种社会团体以及纪检检查机关、司法审查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二是完善公务员制度,适当提高公务员待遇,防止工作人员因自身利益对其执行公共职能的干扰。虽然,目前国家已提高了公务员的待遇,但随之而来的是物价的上调,还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所以国家应加快抑制通货膨胀的苗头。三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定严格的公众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有效制约公权力。
参考文献:
1、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01.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现代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陈根发.当代日本法学思潮与流派[M].法律出版社,2005(10).
5、刘源源.人权保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Z].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10).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主体性法意识;法律现代化;私权意识
现代法制建设是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提高学术质量的途径不外乎三条:弘扬文化遗产、进行知识创新以及输入海外学说。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的现代化与日本当时所处环境有着惊人的相似,基于此,作者拜读了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著的《现代化与法》,从中获益匪浅。
川岛武宜(1909-1992年),日本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法律社会学家、法律文化学家,他师承末弘严太郎,后有担任著名民法学家我妻荣的助教,与政治学家丸山真男、经济学家大冢久雄一起,常常被人们称为当代日本现代化理论的三座并列的高峰。对川岛的思想影响最大的则是耶林的权利论和埃利希的“活法”论,以及美国的经验法学。《现代化与法》是川岛的力作,1994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著作在论及日本社会的法的现代化问题时,特别崇尚法治、守法精神以及法与道德的一致性。而川岛对“法意识”的高度关注与深度剖析,支持着他去寻找出被称为贯彻现代法最大障碍的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守法精神”。
一、贯彻现代法的最大障碍是“守法精神”——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
川岛认为现代法意识中的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他把主体性的内容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对自己权利的主张”;第二,与此不可分割的“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其原因有方面,一是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为媒介,二是对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是以自己固有的权利得到确立作为媒介的。所以,若法律不以这种近代法意识为基础,而仅依赖国家权力维持的法意识仅仅是受法律拘束的意识,就不是现代意义的法律。
主体性意识在明治维新时期已开始形成。随着自明治时期模仿西欧发达国家尤其是德、法的先进制度的制定和推行,许多封建支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解体。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某种程度上成熟起来的近代规范意识——“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意识,影响封建的索取关系,并产生了一种将主体人对抗关系淡薄的封建支配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性的主体人的对抗关系的倾向。这样日本从不曾有权利意识的社会转化到有权利意识且不断增多、增强权利主张的社会,进而一步步走向现代化。日本当时这种弱化权利意识的现象与中国转型前不能说不无相似性。“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意识的核心和基础就是私权,有私权才能培育市民社会,才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二、中国法律现代化
中国法律现代化不仅包括法的制度现代化还应包括主体人法的意识的现代化,只有这样,在中国法律转型过程中,才不会出现顾此失彼,才不会出现跛脚现象。而法律现代化最实质的还是主体人法意识的现代化,立法和司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以此为基础。这是因为“那些完善的现代化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制度的人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目前,中国主体人法意识的现代化的焦点是弱化、制约公权利,张扬、保障私权利。弱化、制约公权利的表现为当代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生产的组织单位转移到农村。个人权利的尊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所在,现代社会与古代不同的是个人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洛克说过,一个将军可以命令他的士兵监守毫无希望的阵地,但他没有权利拿走他的一分钱。这就是现代法律的原则:张扬、保障私权利。
三、私权意识
“私权”一词在中国曾是一个令人忌讳的概念,但在现代西方法治国家里,它却是一个法律常识的话题。“私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根据其是否为法律明文规定和认可,私权可分为法定私权和非法定私权,前者是私权的主干部分和重要内容,并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通称公民权利;后者是对私权的必要补充,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惩罚,常指那些个人自由或纯私人行为。
虽然我国公民的私权保护在法律中日益增强,比如2004年“人权入宪”,但在目前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高速增长,社会利益多元化,面对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我国人民的权利意识日趋成熟,伸张权利的主体和内容都越来越广泛
比如说,当年发现了秦始皇兵马俑的3位农民,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提出,要求确认他们的“发现权”;有小学生状告父母偷看日记侵犯了自己的隐私;也有大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而状告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受教育权。种种实例表明我国正走向权利的时代。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已觉醒,但私权观念并未根植在每个公民的心灵深处
其主要表现为:1、一些公务员私权观念不强,公务活动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了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比如1995年2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之“焦点时刻”曾播出下述采访报道:山东某法院为解决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追索外地当事人所欠的债务,竟然动用司法手段,强行将外地企业的法人代表扣押在当地的一间简陋民房中,名为办封闭式学习班,实为将他们作为人质扣押,有的人质遭扣押长达数月之久。表面上看来似乎很“正当”,那些被关押的都是债务人,既然拖欠了本地企业的债务,损害了当地的经济利益,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法院也判决执行。但是为了尽快达到这一目的,该县法院滥用公权力违法扣押人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利。而该法庭对自己的行为的解释更为我们唏嘘:“外地都这样,我们也只得如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此类现象的普遍性。2、部分民众法制观念意识淡薄,表现在不知道或积极维护自身的私权。有人因为私权观念淡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自己还意识不到,即使意识到了,有时也会因公权力的强大,而采取消极做法,不去积极维护自己的私权。例如,有人愿意以生命的代价去换取矿难赔偿金,这是不珍惜自己生命权的表现。当然,这种做法有其特别的原因:家里经济条件太艰苦。
四、私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培养全民私权意识,使私权观念深入人心
人民对于自己的权利能知才能爱、能爱才能育。比如:公务人员可在普法学习和行政职业培训中增加私权常识教育内容;中学生、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在政治教育课中进行,也可举办各种关于私权的讲座和辩论赛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组织专业人士“送法下乡”,在农民群众中加大私权理论的宣传,用生动简单的案例力求让每位公民都了解私权是什么,公民有哪些私权,怎样尊重别人的私权和保护自己的私权。认识上的提高又会在实践上促进私权保护。
(二)加快我国物质文明建设
马克思曾告诉我们:“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在我国,私权的实现也面临着经济上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要使我国经济高速、全面、平稳发展,只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已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结合中国实际,贫富差距在进一步拉大,我们不仅应从人力、物力上,更应从先进思想观念和工作技术上帮助支持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最终使我国经济发展达到均衡。当前最大快人心的一点就是取消了农民的农业税,这很大程度上减缓了贫穷的压力,但我们还应看到这远远不够,需要国家从各方面协调全国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最关键的还是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不妨让部分技术专家下去组织培训大批技术人员,再让这批人员深入农村真真切切的从理论实践两方面帮助农民脱贫。当然,这需要国家有坚定的决心和大量的投入,更需要知识分子尤其是共产党员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实处。
(三)私权意识是基础,而制度建设是保障
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而私权是人权的基础和核心,私权水到渠成地也被宪法所保护。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在法律制度中积极地为人民创设权利,为人民营造良好的私权维护环境,以及当人们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救济。这里体现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国家是服务者,而个人是接受服务者。但一些人对人权入宪存在盲目乐观的心态,人权入宪不等于人权实现,更不等于私权的实现,所以我们必须依据宪法,完善、健全基本法律、法规,调整甚至废止与宪法相违背的部分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立法为民、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私权。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例如,建立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对贫困农民、失业下岗工人、无劳动收入的残疾人、长期患病的人以及鳏寡孤独者的社会救济机制,增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可操作性等等,防止弱势群体权利边缘化。另外,还应建立作为私权对立面的公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各种社会团体以及纪检检查机关、司法审查机关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二是完善公务员制度,适当提高公务员待遇,防止工作人员因自身利益对其执行公共职能的干扰。虽然,目前国家已提高了公务员的待遇,但随之而来的是物价的上调,还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所以国家应加快抑制通货膨胀的苗头。三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制定严格的公众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有效制约公权力。
参考文献:
1、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01.
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现代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陈根发.当代日本法学思潮与流派[M].法律出版社,2005(10).
5、刘源源.人权保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Z].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10).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