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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局【2011】25号)以一个程序性文件来解决作业细节,但其中未对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给出明确的纳税时点及处理办法,给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带来了困扰。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和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均应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