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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这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结合高职法学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实践,以更好地实现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为着眼点,就如何培养和提高教师在案例与实践教学中的素质和能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案例与实践教学;教师素质和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0)04-0061-02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这一认识为法学专业教学全面优化和进一步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明确了思路。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构筑一个合理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体系。我国这些年的高职法学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均证明,案例与实践教学应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笔者现结合自身从事高职法学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培养和提高教师在案例与实践教学中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探讨。
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意义与必要性
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高职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作为自己的时代使命。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通过案例与实践教学,首先,可以使学生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训练。其次,可以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重要渠道,使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又是一个促使学生掌握法学与法律内在精神及规律,检验、反思理论的过程。另外,也能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因此,案例与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高职院校对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重视程度非常不均衡,各学校的具体实施情况参差不齐。有些学校较好地实施了案例与实践教学,建立并实施了较为完备和可行的案例与实践教学模式,如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案例讨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专业见习等,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不少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案例与实践教学的环境,甚至有些学校连实施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基本师资条件都不具备。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实施,也直接影响了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尽快实施高职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模式改革,落实案例与实践教学,已经是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
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从业者必须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任务便主要落到了高职法学教育上,落到了每一位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教师身上。要想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教师。要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教师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职业要求人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也就是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当然,向学生传道、授业的教师,应当达到更高的水平。
(一)法律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法律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两个方面。
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二是要坚定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三是要具有恪守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
职业技能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能准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并正确把握法律命题,并在此基础上培养敏锐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运用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二是要具备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即善于准确、精练地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这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技能要求;三是要具备法律事实的揭露能力,即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四是要具备旺盛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科技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实际上,在明确了法律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之后,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需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已经基本清晰了,但是,作为教师,还应当具有更全面和更高的素质和能力。笔者认为,善于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需要具备如下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教学质量的提高固然以教师专业水平与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前提,但是,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却对教师专业水平与业务素质能否提高以及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提高有着决定性意义。一方面,只有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的驱动下,教师才可能认真钻研业务,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许多被视为业务素质低下的表现诸如教学效果不佳、科研成果不丰等,实际上也并非真的是因为教师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水平不高,而是受到商品经济和其他社会思潮的冲击和影响,教师不能安心于教学科研工作,没有发挥出全部或者大部分能量而已,这同样与职业道德素质有密切的关系。
较强的案例与实践教学组织和掌控能力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没有教师组织的教学是失败的教学,不具备教学活动组织和掌控能力的教师是不称职的教师。因此,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之前,教师必须很好地研究教育学、教学法以及教材教法,了解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与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技术技能,熟悉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甚至还需要掌握其他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能,比如管理学等,才能满足案例与实践教学及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
对教学信息和资料较强的搜集、分析、加工能力以及学习、创新能力首先,恰当、充分的信息和资料是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法学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要开展案例和实践教学,离不开恰当、充分的信息和资料。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信息和资料的搜集、分析和加工整合能力。其次,教师还必须具备对知识、信息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频率之快超出人们的想象,而且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也在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是惊人的。作为教师,有责任把最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将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作为教师,更有责任把这些素质和能力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潜移默化地移植到学生身上、渗透到学生脑中。这个过程本身也体现出一种素质和能力。
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即能准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并正确把握法律命题,具备敏锐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概括、综合和总结能力,运用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相对于其他职业,法律职业要解决的更多地是与政治、经济、道德密切相关的、极其复杂的和不可能有现成答案的实际法律问题。教师的法律实践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逻辑思维,要求能灵活地、创造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
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即善于准确、精练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教师尤其是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很大程度上是靠嘴“吃饭”的,因此,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尤其是流畅得体的语言表达能力,不仅是对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能力要求,也是教师的“生存之本”,不容忽视。
具备法律事实的揭露能力即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案例与实践教学的价值,就在于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师,在揭露法律事实方面,更应当具备周密的法律推理能力、调查取证的实际技能、良好的辩护技巧和过硬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
提高教师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素质和能力的措施
以上我们探讨了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这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生的这些素质和能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和提高,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师实际上是不能胜任案例与实践教学的。这也是当前很多高职院校共同面对的紧迫问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大家都已经认识到了,但具体的落实情况各个高职院校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学校是由于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在师资培养方面有更大的作为,有的学校只是把教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作为教师自己的事而没有实际作为,也有一些学校担心“自己培养别人用”而不愿加大培养力度等等。因此,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首先就应当在认识上摆正态度——师资培养应从学校自身实际出发,学校责无旁贷;教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不能只是教师自发的,学校也应有所作为。具体而言,高职法学教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以下几种主要途径可供参考。
专家报告、经验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行报告会、座谈会,对于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教学方法的学习与总结等都有很好的效果。另外,也可以组织本校、本专业、本教研室的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经验交流,如果有条件的话,校际的交流一般具有更好的效果。这样做不仅能使教师在情感上得以相互沟通,使教师建立对学校的归属感和自豪感,而且可以非常有效地提高教师整体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选派教师进修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这不仅是对当代社会的一个准确概括,也是对在当代社会中如何学习提出的要求。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进步呈现出加速局面。法学领域也是如此,法学理论在不断地趋于完善,旧的法律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新的法律不断地制定,法律条文的总量在日益增加。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法学教师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把最前沿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运用于教学中,才能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因此,学校应开辟教师进修学习的通道,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积极鼓励、奖励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修学习,使教师的知识结构得到不断更新,这是学校在培养和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过程中应当承担起的责任,不能认为仅仅是教师自己的事情。
鼓励教师深入实践一线法律职业对实践动手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从事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只有具备过硬的实践能力,才能满足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应鼓励教师深入实践一线,加强教师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首先,应在教师深入实践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其次,应允许和鼓励教师到厂矿企业、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或者兼职工作,这对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帮助。再次,定期或不定期地指派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区、厂矿、农村等一线,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这样既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也有利于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
加强优质师资的引入师资是影响一个学校生存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高职院校在加强和提高本校教师的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外部师资来加强自己的师资力量。在引入外部优质师资的同时,也就在内部引入了竞争机制,能有效地促进本校教师提高素质和能力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做法上,重点是多聘请那些长期在第一线工作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在师资来源方面,可以从其他院校的教师中聘请,也可以直接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在法律实践第一线的专家中聘请。在利用形式方面,可以是针对性较强的专题报告,也可以是某门课程的任课工作。
在更广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在本校师资和科研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高职院校也可以参加甚至组织一些校际、校企甚至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是校际的科研攻关合作、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也可以是学校和法律实务界的交流探讨。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对提高本校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大有裨益,对提高本校的社会知名度也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如果说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那么,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能力精湛的教师队伍就是一个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途径。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科学,法律职业也是一个非常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因此,高职法律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院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应注重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这一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逐步深入的今天,在案例与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的情况下,尤其应当得到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
参考文献:
[1]吕鑫祥.高职技术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司法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部级科研课题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李建求.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J].职教论坛,2002,(19).
作者简介:
郑本兵(1977—),男,河南唐河人,硕士,山东英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本栏责任编辑:谢良才)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案例与实践教学;教师素质和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727(2010)04-0061-02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这一认识为法学专业教学全面优化和进一步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明确了思路。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构筑一个合理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体系。我国这些年的高职法学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均证明,案例与实践教学应成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笔者现结合自身从事高职法学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培养和提高教师在案例与实践教学中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探讨。
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意义与必要性
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高职法学教育应以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作为自己的时代使命。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通过案例与实践教学,首先,可以使学生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得到法律操作与思维能力训练。其次,可以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适应社会的重要渠道,使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与社会竞争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同时又是一个促使学生掌握法学与法律内在精神及规律,检验、反思理论的过程。另外,也能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因此,案例与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我国高职院校对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重视程度非常不均衡,各学校的具体实施情况参差不齐。有些学校较好地实施了案例与实践教学,建立并实施了较为完备和可行的案例与实践教学模式,如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案例讨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专业见习等,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不少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案例与实践教学的环境,甚至有些学校连实施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基本师资条件都不具备。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实施,也直接影响了高职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尽快实施高职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模式改革,落实案例与实践教学,已经是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
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从业者必须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任务便主要落到了高职法学教育上,落到了每一位从事高职法学教育的教师身上。要想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教师。要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教师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法律职业要求人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也就是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当然,向学生传道、授业的教师,应当达到更高的水平。
(一)法律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法律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两个方面。
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二是要坚定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三是要具有恪守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
职业技能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能准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并正确把握法律命题,并在此基础上培养敏锐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运用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二是要具备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即善于准确、精练地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这是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技能要求;三是要具备法律事实的揭露能力,即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四是要具备旺盛的学习和创新能力,能适应信息时代和科技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实际上,在明确了法律职业对人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之后,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需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已经基本清晰了,但是,作为教师,还应当具有更全面和更高的素质和能力。笔者认为,善于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需要具备如下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教学质量的提高固然以教师专业水平与业务素质的提高为前提,但是,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却对教师专业水平与业务素质能否提高以及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提高有着决定性意义。一方面,只有在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的驱动下,教师才可能认真钻研业务,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许多被视为业务素质低下的表现诸如教学效果不佳、科研成果不丰等,实际上也并非真的是因为教师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水平不高,而是受到商品经济和其他社会思潮的冲击和影响,教师不能安心于教学科研工作,没有发挥出全部或者大部分能量而已,这同样与职业道德素质有密切的关系。
较强的案例与实践教学组织和掌控能力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而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没有教师组织的教学是失败的教学,不具备教学活动组织和掌控能力的教师是不称职的教师。因此,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之前,教师必须很好地研究教育学、教学法以及教材教法,了解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与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技术技能,熟悉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甚至还需要掌握其他一些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技能,比如管理学等,才能满足案例与实践教学及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
对教学信息和资料较强的搜集、分析、加工能力以及学习、创新能力首先,恰当、充分的信息和资料是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法学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应用学科,要开展案例和实践教学,离不开恰当、充分的信息和资料。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信息和资料的搜集、分析和加工整合能力。其次,教师还必须具备对知识、信息的学习和创新能力。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频率之快超出人们的想象,而且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也在以令人震惊的速度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同样是惊人的。作为教师,有责任把最新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将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作为教师,更有责任把这些素质和能力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潜移默化地移植到学生身上、渗透到学生脑中。这个过程本身也体现出一种素质和能力。
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即能准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并正确把握法律命题,具备敏锐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概括、综合和总结能力,运用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相对于其他职业,法律职业要解决的更多地是与政治、经济、道德密切相关的、极其复杂的和不可能有现成答案的实际法律问题。教师的法律实践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逻辑思维,要求能灵活地、创造性地应对理论和实践的变化。
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即善于准确、精练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教师尤其是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很大程度上是靠嘴“吃饭”的,因此,准确的法律表达能力,尤其是流畅得体的语言表达能力,不仅是对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能力要求,也是教师的“生存之本”,不容忽视。
具备法律事实的揭露能力即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案例与实践教学的价值,就在于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师,在揭露法律事实方面,更应当具备周密的法律推理能力、调查取证的实际技能、良好的辩护技巧和过硬的法律文书制作能力。
提高教师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的素质和能力的措施
以上我们探讨了教师在开展案例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这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生的这些素质和能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和提高,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师实际上是不能胜任案例与实践教学的。这也是当前很多高职院校共同面对的紧迫问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大家都已经认识到了,但具体的落实情况各个高职院校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学校是由于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在师资培养方面有更大的作为,有的学校只是把教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作为教师自己的事而没有实际作为,也有一些学校担心“自己培养别人用”而不愿加大培养力度等等。因此,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首先就应当在认识上摆正态度——师资培养应从学校自身实际出发,学校责无旁贷;教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不能只是教师自发的,学校也应有所作为。具体而言,高职法学教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以下几种主要途径可供参考。
专家报告、经验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行报告会、座谈会,对于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与提高、教学方法的学习与总结等都有很好的效果。另外,也可以组织本校、本专业、本教研室的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经验交流,如果有条件的话,校际的交流一般具有更好的效果。这样做不仅能使教师在情感上得以相互沟通,使教师建立对学校的归属感和自豪感,而且可以非常有效地提高教师整体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选派教师进修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这不仅是对当代社会的一个准确概括,也是对在当代社会中如何学习提出的要求。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进步呈现出加速局面。法学领域也是如此,法学理论在不断地趋于完善,旧的法律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新的法律不断地制定,法律条文的总量在日益增加。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法学教师只有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把最前沿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运用于教学中,才能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因此,学校应开辟教师进修学习的通道,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积极鼓励、奖励教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修学习,使教师的知识结构得到不断更新,这是学校在培养和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过程中应当承担起的责任,不能认为仅仅是教师自己的事情。
鼓励教师深入实践一线法律职业对实践动手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从事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只有具备过硬的实践能力,才能满足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应鼓励教师深入实践一线,加强教师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首先,应在教师深入实践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其次,应允许和鼓励教师到厂矿企业、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或者兼职工作,这对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帮助。再次,定期或不定期地指派教师带领学生深入社区、厂矿、农村等一线,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这样既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也有利于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
加强优质师资的引入师资是影响一个学校生存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高职院校在加强和提高本校教师的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外部师资来加强自己的师资力量。在引入外部优质师资的同时,也就在内部引入了竞争机制,能有效地促进本校教师提高素质和能力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做法上,重点是多聘请那些长期在第一线工作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在师资来源方面,可以从其他院校的教师中聘请,也可以直接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工作在法律实践第一线的专家中聘请。在利用形式方面,可以是针对性较强的专题报告,也可以是某门课程的任课工作。
在更广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在本校师资和科研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高职院校也可以参加甚至组织一些校际、校企甚至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是校际的科研攻关合作、相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也可以是学校和法律实务界的交流探讨。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对提高本校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大有裨益,对提高本校的社会知名度也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如果说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那么,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能力精湛的教师队伍就是一个学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途径。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社会科学,法律职业也是一个非常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因此,高职法律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院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应注重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这一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逐步深入的今天,在案例与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的情况下,尤其应当得到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
参考文献:
[1]吕鑫祥.高职技术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2]司法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部级科研课题组.法律职业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李建求.论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J].职教论坛,2002,(19).
作者简介:
郑本兵(1977—),男,河南唐河人,硕士,山东英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本栏责任编辑:谢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