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校园侵权的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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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校园侵权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学界对校园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也从未间断。本文选择高校校园侵权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方向,探讨了几类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5)10-0185-02
  在高校校园侵权领域中,主要存在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教师、学生等三大法律关系主体。与之相应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也主要是这三者。
  一、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1.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等教育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在为我国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比如一些不具备办学资格的学校违规招生,或者是超越办学权限招生,也有的学校超额招生或者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学生受教育权利和身心健康的有效保障,应依法进行处理。对此,《教育法》第76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是属于收费型的教育类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的收费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规则,相反,正因为现在办学主体的多样性,高等院校的收费更应该规范合理。各级主管部门都有关于高等教育收费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要求,但也确实存在少数教育单位违规收费、乱收费或者是变相乱收费的情况。对于乱收费的情况,学生可以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申诉,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给予有关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
  3.忽视教育教学设施危险的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教育法》规定,高等院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符合办学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校园侵权行为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校园侵权行为,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校校园侵权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的。并且,在教育法制不够健全、教育投入不足等情况客观上一时难以完全改观的情况下,要从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起全方位的学校安全防护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侵权。笔者认为,在制度层面上,主要涉及的是学校这类主体的责任问题,因此应完善学校安全领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和高校的领导,必须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以往发生的校园侵权事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管多忙,也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挂在嘴上,处处讲安全,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
  二、教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教师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教师可以根据岗位职权正常的开展教学及管理工作。当然,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既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也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近年来教师侵犯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从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向界定,主要就是存在教师违法《教师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
  笔者一直认为,师者,德高为范,学高为师,教师队伍应当属于高素质群体。但不可否认的是,也确实存在一些素质较低的老师,凭个人喜好开展教学活动,不严格遵守教学规章,教育教学方法简单粗暴,甚至肆意体罚学生,成为学生人身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是预防和减少校园侵权的重要举措。
  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关系到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效果,对于校园侵权的有效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既体现教师的教育理念,又呈现教师的教育法律观念、教育行为选择等。教师要强化对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的领悟,加强对校园侵权发生后的应急善后处理能力等。
  三、学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校园侵权中,学生是最主要的可能受害群体,也可能是伤害行为人。作为伤害行为人,学生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校园侵权中学生的行政责任,是指在校园侵权发生后,作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学生,由于违反教育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生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高校校园侵权中追究学生的行政责任,包括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校园侵权中追究学生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校园侵权中对学生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共有准则。根据《高等教育法》、《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园侵权中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行政责任法定原则
  应当明确的是,行政责任法定原则是追究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普遍适用的一个原则,并非只是当侵权责任人是学生时才适用此原则,如前所述的高校或者教师侵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也应当适用此原则。只不过,学生作为几类主体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在追究其责任时,更显得责任法定的重要性,故而作者在此处对该原则做出论述。行政责任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行政责任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处罚。经法律、法规授权,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其次,行政责任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有权机关在对学生追究行政责任时,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根据《教育法》 的相关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根据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当然,我们知道,学校自主管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论其制定的程序还是内容,都应当合法。   2.行政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依法做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学校在做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中,既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在整个行政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公正公开的原则,事先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应严格依法处分或处罚,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也应告知相应的申诉权利和救济途径等。
  3.行政责任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要通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在内的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其自觉守法的意识。从根本上来讲,对学生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对学生行政责任的追究的目的,是促使学生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显然,要达到这个目的,单纯依靠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不行的。
  坚持行政责任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防止将学生行政责任的追究当成目的,为了行政责任的追究而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过多,过重地滥施行政责任的追究。因为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反而可能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影响行政责任追究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行政责任的追究要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行政责任的追究,放纵违纪行为。毕竟教育与行政责任的追究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纪行为只教育不处理则完全失去了处理应有的惩戒作用。应该认识到,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一样,单纯的说服教育,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对那些故意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行政责任的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在思想上真正有所触动,受到教育。①
  4.行政责任追求的比例原则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属于学校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追究学生行政责任时自由裁量权的设定,是在合法性框架内与合理性相关的问题。具体来说,比例原则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提出了如下的基本要求:第一,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应当具有适当性;第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必要性,即最小损害性或不可替代性;第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行政责任追究权的行使应当具有法益对称性,即在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将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能达到的惩戒导向利益和教育管理利益与对受行政处罚学生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比较权衡,只有在证明教育利益和价值大于所限制或剥夺的学生的权利时才能采取。反之,则因该行政处罚措施违反比率原则的法益对称性要求而构成违法或不合理。②
  总之,为保证校园侵权防范工作的有效性,单纯狠抓某一方主体的责任都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片面的把当前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归责于学校管理不善,教师要求不严或者学生素质不高的某一方面,而应该是全面分析,明确责任,重点突破,齐抓共建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作者单位:昆明学院)
  基金项目:该文为昆明学院校级课题《高校校园侵权的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jw12007)。
  参考文献:
  [1]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沈月绨.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高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诸宏启.论高校事故及其法律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1,(1).
  注解:
  ①万金店:“高校学生处分基本原则探析”,载《现代教育科学》2005年第6期。
  ②尹晓敏:“高校处分权的行使与比例原则的适用”,载《高教探索》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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