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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刘某丢失身份证,他虽向公安机关申请了补领,但一直没有登报声明。1月底,有人用捡到的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至2010年4月底,拖欠通讯费1500余元。通讯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该款,刘某在说明情况后坚决拒绝。通讯公司认为,其办卡、收费的依据是身份证,即使刘某的身份证确实遗失,但因刘某没有通过登报向社会声明作废,也只能成为替罪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份证丢失后,失主并非必须办理挂失并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法仅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公民在办理申报丢失补领时,还必须另行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另外,造成他人能成功冒名办卡的后果,是由于通讯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身份证上的照片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只要严格审查,便可以识别出来。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相对人或相对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事务。本案中,他人之所以能够用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通讯公司审查不严,而完全与刘某的真实意愿无关。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为刘某没有授权他人持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刘某事后也一直未认可,这决定了他人的行为对刘某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讯公司只能向真正的使用人索要相关费用。法院遂驳回了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每年丢失身份证者约在100万人以上。身份证丢失后,不少人的习惯做法是登报声明挂失,避免因被他人冒用而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的失主则只是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身份证,而不办理相关的登报挂失手续。那么未挂失声明是否就意味着存在过错,应承担身份证被冒用的法律责任呢?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如失主办理了丢失补领证件手续,则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在办理申报丢失补领时,还必须另行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即失主并没有登报挂失的法定义务。既然失主没有该法定义务,也就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他人冒用失主的身份证,所实施的行为对失主而言是否全部无效?这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从法理上说,冒用他人身份证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则转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应自始有效,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所引起之法律后果自应由该无权代理人承担。当然,绝大多数冒用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对失主不利的行为,更多的失主都会和本案中的刘某一样拒绝追认,从而使冒用行为不对失主产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冒用者承担。
另外,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冒用者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因身份证丢失而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现象,公安部在不久前出台规定,明确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若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责任。相信通过对冒用者的严厉打击及对相关部门审核义务的加强,可以切实保障身份证丢失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份证丢失后,失主并非必须办理挂失并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法仅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公民在办理申报丢失补领时,还必须另行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另外,造成他人能成功冒名办卡的后果,是由于通讯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身份证上的照片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只要严格审查,便可以识别出来。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相对人或相对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事务。本案中,他人之所以能够用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通讯公司审查不严,而完全与刘某的真实意愿无关。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为刘某没有授权他人持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刘某事后也一直未认可,这决定了他人的行为对刘某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讯公司只能向真正的使用人索要相关费用。法院遂驳回了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每年丢失身份证者约在100万人以上。身份证丢失后,不少人的习惯做法是登报声明挂失,避免因被他人冒用而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的失主则只是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身份证,而不办理相关的登报挂失手续。那么未挂失声明是否就意味着存在过错,应承担身份证被冒用的法律责任呢?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如失主办理了丢失补领证件手续,则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就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在办理申报丢失补领时,还必须另行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即失主并没有登报挂失的法定义务。既然失主没有该法定义务,也就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他人冒用失主的身份证,所实施的行为对失主而言是否全部无效?这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从法理上说,冒用他人身份证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无权代理则转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应自始有效,并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行为所引起之法律后果自应由该无权代理人承担。当然,绝大多数冒用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对失主不利的行为,更多的失主都会和本案中的刘某一样拒绝追认,从而使冒用行为不对失主产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冒用者承担。
另外,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冒用者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因身份证丢失而引发的案件日益增多现象,公安部在不久前出台规定,明确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若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责任。相信通过对冒用者的严厉打击及对相关部门审核义务的加强,可以切实保障身份证丢失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