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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理解,但通常是指关于正义的和终极的原则集合。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人定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因而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总之,自然法有三大特性:自然的规律性、正义性和衡量是非对错好坏的标准性,这三大特性紧密相连,前二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二者的必然结果。
既然法律领域有自然法作为衡量人定法好坏善恶的标准,那么教育领域自然也有自然法作为衡量教育规章制度和行为好坏的标准,那么教育的自然法主要有那些内容呢?
一、从教育目的看,是为了促进人的成长及社会文明的进步
任何生物都有自利以促进自身生长的特性,人作为万物之灵长,更具有以自我为中心,以促进自身成长的特性,“人是衡量万物的尺度”就是这一特性的典型反映。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之所以成为必要,就是因为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换句话说,教育是为了人的存在、成长和发展服务,即教育的最高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成长及社会文明的进步,这里的人当然指所有的人,不分种族、民族和阶级,这一目的符合人的生物自然规律,是教育目的的自然法。
搞清了教育目的自然法内涵,为我们判断教育行为的是与非提供了理论根据,并能坚定我们的判断力。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主张为什么值得继承发扬?就是因为这一主张符合教育自然法中教育目的的要求。国家或政府会把某些群体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或者实行教育歧视,如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美国、南非种族隔离制度下对黑人的教育歧视;教育者会在有意无意间忽视或歧视某些受教育者,如有的老师嫌贫爱富,歧视所谓的“差生”。这两种情况的教育都是有问题的教育,因为不符合教育自然法中教育目的的要求。
二、从教育内容看,主要是真、善、美
真、善、美的内容何以成为教育的自然法呢?因为科学求真,发现客观规律;伦理道德求善,善能使社会和谐有序,具有正义性,同时,人的本性就有善的一面;艺术求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是人的本性。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道出了教育的真谛——“真”:真理、真实、真诚等,即教育传播的是真理而不是假理、歪理;是真实客观的事实而不是虚构歪曲的造假;是真诚实感而不是虚情假意。人的本性具有善恶的两面性,在伦理道德方面,教育就是要抑恶扬善,善即人的良知和良心,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都要以善的态度待之。美有多种表现,除了艺术美之外,真和善本身也是美的表现,与真、善一样,美也是人类的永恒追求。
三、教育方法:遵循教育规律
教育方法应从教育内部的基本规律中寻找,而教育内部的基本规律应从教育内部诸要素间的联系中寻找,其基本规律有:一是因材施教,教育者要受到教育对象情况的制约,而每个教育对象的身体、心理、个性、知识和经验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因此对其实行的教育方法也应不同。二是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促使德、智、体、美等方面和谐发展,但不是均等发展,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会多样化、个性化。三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与教师的主导作用,使两者相互促进,使教育效果尽可能达到最大化。这些规律性的要求成为教育自然法中教育方法的基本内容。
理解把握了这些教育规律,也就掌握了基本的教育方法,更能让我们对教育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如上课不顾学生的差异,整齐划一地要求就违背了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求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如果这样,那么所有人才都是一样的,违背了和谐而不均等的原则;课堂教学中教师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动性的发挥,教师对学生的放任自流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没有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四、教育管理:教师应自由和独立
与其他工作比,教育工作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人品方面的人格魅力和业务水平方面的学术魅力,这两方面魅力要得以提升,教育工作者必须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这就必须破除各种紧箍咒的制约,否则,教育的魅力和意义难以充分发挥。学校教师的工作除了规定的上课时间必须及时到岗、在岗,不能缺位、脱节外,其他工作一般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看书、思考、备课、批改作业等工作在学校或在家里都可以做;上班时间可以做,下班后也可以做。因此,教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与此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也应具有这样的特点。自由和独立顺应了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适应了教育工作的突出特点,是教育管理方面的自然法。
以教师应有较大的自由和独立为标准来衡量我们的教育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就可以一目了然。很多学校普遍存在的点名打卡制度,教材的选择范围小(特别是中小学),学术禁区的设立及严格管控,思想观点的统一,等等,这些都违背了教育管理方面自由和独立的自然法原则。
五、教育评价:应侧重多元、软性和长远评价
教育是促进人的成长,人的成长是多方面的,既有身体的,也有心理的;既有智力因素,也有非智力因素;有知识与能力,还有特别是情感态度价值观。既然教育促进人的成长是多方面的,而且这多方面的成长大多是难以量化的,如实践能力、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很难量化,进行定量评价,更适合用定性评价,所以对教育的评价应该是多元的,应侧重于定性的软性评价。人的成长也是渐进的,教育近似于农业,是一项遵循生物成长规律的慢工细活,不可能像工业那样更多地按人的意志而进行,因此对教育的评价在短期内做出结论往往是靠不住的,应注重长远。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教育评价侧重于多元、软性和长远,不能急功近利,这是符合教育的规律的,是教育评价的自然法。
目前,我国教育评价的情况基本是:特别注重硬性的定量评价的考分,分数就是硬道理,升学率就是生命线,只要当下分数和升学率高,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定量评价注重对知识和有限的能力进行测试,对实践能力、优秀习惯、道德品质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这些对人的成长来说更重要的内容很难进行量化测试。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教育特别侧重于单一的、硬性的和眼前的分数评价,急功近利,这与教育评价的自然法是背道而驰的。
当然,自然法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我们永远不可能达到,因为理性与现实永远有差距,但不能因此放弃对教育理想的追求而完全屈服于现实,我们应辩证地看到,正因为这样,教育才永远不会失去目标,否则,教育就会停滞。教育的自然法,永远是教育的指路明灯,如果离开这样的指路明灯,我们就会迷失方向,多走不必要的弯路和多犯不必要的错误。
教育的自然法,理当铭记!
(作者单位:浙江衢州第二中学)
既然法律领域有自然法作为衡量人定法好坏善恶的标准,那么教育领域自然也有自然法作为衡量教育规章制度和行为好坏的标准,那么教育的自然法主要有那些内容呢?
一、从教育目的看,是为了促进人的成长及社会文明的进步
任何生物都有自利以促进自身生长的特性,人作为万物之灵长,更具有以自我为中心,以促进自身成长的特性,“人是衡量万物的尺度”就是这一特性的典型反映。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之所以成为必要,就是因为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换句话说,教育是为了人的存在、成长和发展服务,即教育的最高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成长及社会文明的进步,这里的人当然指所有的人,不分种族、民族和阶级,这一目的符合人的生物自然规律,是教育目的的自然法。
搞清了教育目的自然法内涵,为我们判断教育行为的是与非提供了理论根据,并能坚定我们的判断力。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主张为什么值得继承发扬?就是因为这一主张符合教育自然法中教育目的的要求。国家或政府会把某些群体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或者实行教育歧视,如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美国、南非种族隔离制度下对黑人的教育歧视;教育者会在有意无意间忽视或歧视某些受教育者,如有的老师嫌贫爱富,歧视所谓的“差生”。这两种情况的教育都是有问题的教育,因为不符合教育自然法中教育目的的要求。
二、从教育内容看,主要是真、善、美
真、善、美的内容何以成为教育的自然法呢?因为科学求真,发现客观规律;伦理道德求善,善能使社会和谐有序,具有正义性,同时,人的本性就有善的一面;艺术求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是人的本性。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道出了教育的真谛——“真”:真理、真实、真诚等,即教育传播的是真理而不是假理、歪理;是真实客观的事实而不是虚构歪曲的造假;是真诚实感而不是虚情假意。人的本性具有善恶的两面性,在伦理道德方面,教育就是要抑恶扬善,善即人的良知和良心,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界都要以善的态度待之。美有多种表现,除了艺术美之外,真和善本身也是美的表现,与真、善一样,美也是人类的永恒追求。
三、教育方法:遵循教育规律
教育方法应从教育内部的基本规律中寻找,而教育内部的基本规律应从教育内部诸要素间的联系中寻找,其基本规律有:一是因材施教,教育者要受到教育对象情况的制约,而每个教育对象的身体、心理、个性、知识和经验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因此对其实行的教育方法也应不同。二是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促使德、智、体、美等方面和谐发展,但不是均等发展,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会多样化、个性化。三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与教师的主导作用,使两者相互促进,使教育效果尽可能达到最大化。这些规律性的要求成为教育自然法中教育方法的基本内容。
理解把握了这些教育规律,也就掌握了基本的教育方法,更能让我们对教育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如上课不顾学生的差异,整齐划一地要求就违背了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求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如果这样,那么所有人才都是一样的,违背了和谐而不均等的原则;课堂教学中教师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动性的发挥,教师对学生的放任自流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没有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
四、教育管理:教师应自由和独立
与其他工作比,教育工作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人品方面的人格魅力和业务水平方面的学术魅力,这两方面魅力要得以提升,教育工作者必须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这就必须破除各种紧箍咒的制约,否则,教育的魅力和意义难以充分发挥。学校教师的工作除了规定的上课时间必须及时到岗、在岗,不能缺位、脱节外,其他工作一般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看书、思考、备课、批改作业等工作在学校或在家里都可以做;上班时间可以做,下班后也可以做。因此,教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与此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也应具有这样的特点。自由和独立顺应了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适应了教育工作的突出特点,是教育管理方面的自然法。
以教师应有较大的自由和独立为标准来衡量我们的教育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就可以一目了然。很多学校普遍存在的点名打卡制度,教材的选择范围小(特别是中小学),学术禁区的设立及严格管控,思想观点的统一,等等,这些都违背了教育管理方面自由和独立的自然法原则。
五、教育评价:应侧重多元、软性和长远评价
教育是促进人的成长,人的成长是多方面的,既有身体的,也有心理的;既有智力因素,也有非智力因素;有知识与能力,还有特别是情感态度价值观。既然教育促进人的成长是多方面的,而且这多方面的成长大多是难以量化的,如实践能力、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很难量化,进行定量评价,更适合用定性评价,所以对教育的评价应该是多元的,应侧重于定性的软性评价。人的成长也是渐进的,教育近似于农业,是一项遵循生物成长规律的慢工细活,不可能像工业那样更多地按人的意志而进行,因此对教育的评价在短期内做出结论往往是靠不住的,应注重长远。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教育评价侧重于多元、软性和长远,不能急功近利,这是符合教育的规律的,是教育评价的自然法。
目前,我国教育评价的情况基本是:特别注重硬性的定量评价的考分,分数就是硬道理,升学率就是生命线,只要当下分数和升学率高,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定量评价注重对知识和有限的能力进行测试,对实践能力、优秀习惯、道德品质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这些对人的成长来说更重要的内容很难进行量化测试。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教育特别侧重于单一的、硬性的和眼前的分数评价,急功近利,这与教育评价的自然法是背道而驰的。
当然,自然法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我们永远不可能达到,因为理性与现实永远有差距,但不能因此放弃对教育理想的追求而完全屈服于现实,我们应辩证地看到,正因为这样,教育才永远不会失去目标,否则,教育就会停滞。教育的自然法,永远是教育的指路明灯,如果离开这样的指路明灯,我们就会迷失方向,多走不必要的弯路和多犯不必要的错误。
教育的自然法,理当铭记!
(作者单位:浙江衢州第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