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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辉(1979-)男,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张艳丽(1980-)女,汉,辽宁辽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于十八世纪,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保护的作品范围由原来的音乐作品逐渐扩大到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等范畴。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上还很不均衡,尽管该制度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很多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具体制度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以此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积极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机械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小权利”。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的创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有的功能。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现状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政府管制严格,各地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缓慢
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且缺乏市场服务机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已成立了较长时间,但发展仍然步履蹒跚。主要表现在一是会员少、缺乏必要的经费和管理人员、分支机构少等方面,严重制约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2.较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核准制,设立需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审批,程序较为苛刻。这种制度,导致那些由著作权人自发申请设立的集体管理机构很难被批准设立。相比之下,由政府机构组织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申请很容易被批准设立,而且在其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的扶持,这样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
3.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还需要完善。同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规定不明,监督难以有效实行的不足。
二、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著作权集體管理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的制定,修改之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与市场经济、市场规则不相符的条款、制度,尤其是要修改著作权制度中的法定许可制度。由于当前的法定许可制度,使得许多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同意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该制度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与作品的使用者的使用费的谈判上丧失了谈判的法律基础,使得其很难发挥其作品使用的管理作用。
(二)集体管理体制设计上引入市场机制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设计上,要更多地体现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的行政干预。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修改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市场化,改变原来的审批主义为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则主义,使自发建立起来的众多集体管理机构间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相互竞争,形成优胜劣汰,以此保证集体管理机构发挥更大的效能。另一方面,政府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使自己处于中立的立场,能够公平公正地居中裁判,维护供需双方即权利人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作用,监督重点要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否符合原有设立目的、使用报酬标准确定或变更的合理性、报酬分配的公平性、信息公开、业务改善、撤销资格等。
(三)建立完善的使用报酬标准
应采用使用报酬标准自由化机制,即使用报酬标准的确定应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通过协商确定。在制定使用报酬标准时,不妨自觉的引入“论证会制度”邀请有代表性的潜在使用者进行共同讨论,经过各方相互妥协,达成一个由各方认可的相对合理价格标准,以此标准来指导确定作品的实际使用费。在实践中,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实际使用费可以略高或略低于“指导价”,通过这个办法,尽量减小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使优秀的作品能够被广泛使用,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总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之中。面对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使得我国更需要建立起完善、先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们相信,通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湛益祥.论著作权集体管理[J].法学,2001.
[2]罗大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J].政法论坛,2001.
[3]陈进元.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J].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02.
[4]全国人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J].知识产权论坛,2005.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吴汉东.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周艳敏.因应时代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J].知识产权,2002.
[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兴起于十八世纪,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其保护的作品范围由原来的音乐作品逐渐扩大到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著作权中的邻接权等范畴。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展上还很不均衡,尽管该制度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但很多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具体制度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以此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积极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机械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小权利”。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自此,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的创设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有的功能。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现状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体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该法人受全体著作权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政府管制严格,各地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缓慢
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且缺乏市场服务机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目前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尽管已成立了较长时间,但发展仍然步履蹒跚。主要表现在一是会员少、缺乏必要的经费和管理人员、分支机构少等方面,严重制约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2.较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用核准制,设立需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审批,程序较为苛刻。这种制度,导致那些由著作权人自发申请设立的集体管理机构很难被批准设立。相比之下,由政府机构组织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申请很容易被批准设立,而且在其设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的扶持,这样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
3.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还需要完善。同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着规定不明,监督难以有效实行的不足。
二、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著作权集體管理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的制定,修改之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与市场经济、市场规则不相符的条款、制度,尤其是要修改著作权制度中的法定许可制度。由于当前的法定许可制度,使得许多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同意而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该制度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与作品的使用者的使用费的谈判上丧失了谈判的法律基础,使得其很难发挥其作品使用的管理作用。
(二)集体管理体制设计上引入市场机制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设计上,要更多地体现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的行政干预。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修改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设立的市场化,改变原来的审批主义为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则主义,使自发建立起来的众多集体管理机构间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相互竞争,形成优胜劣汰,以此保证集体管理机构发挥更大的效能。另一方面,政府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使自己处于中立的立场,能够公平公正地居中裁判,维护供需双方即权利人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作用,监督重点要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否符合原有设立目的、使用报酬标准确定或变更的合理性、报酬分配的公平性、信息公开、业务改善、撤销资格等。
(三)建立完善的使用报酬标准
应采用使用报酬标准自由化机制,即使用报酬标准的确定应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通过协商确定。在制定使用报酬标准时,不妨自觉的引入“论证会制度”邀请有代表性的潜在使用者进行共同讨论,经过各方相互妥协,达成一个由各方认可的相对合理价格标准,以此标准来指导确定作品的实际使用费。在实践中,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实际使用费可以略高或略低于“指导价”,通过这个办法,尽量减小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使优秀的作品能够被广泛使用,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总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之中。面对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使得我国更需要建立起完善、先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们相信,通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湛益祥.论著作权集体管理[J].法学,2001.
[2]罗大钧.信托法律关系探析[J].政法论坛,2001.
[3]陈进元.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J].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02.
[4]全国人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J].知识产权论坛,2005.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吴汉东.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7]周艳敏.因应时代的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革新[J].知识产权,2002.
[8]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