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属法定在职年龄,不是约定工作时间,不在商定工作区域,不为协定工作职责,打零工农妇将单位废品运出卖掉,出于贪心还是美意?出了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
一起离奇事件,一份要为亡妻讨说法的心,掀动数起连环较量。
现年59岁的郭忠信,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某村。其妻康玉洁,比他小6岁。儿子家在外地,又常年在国外工作,平日只有老两口相依相伴。
近年,当地经济发展很快,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用工需求变大了。而当地农忙主要靠机械化,活不多,康玉洁就想去周围企业打打零工,挣养老钱,减轻儿子负担。
2015年4月,康玉洁来到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工作,老总叫邱泽涛。康玉洁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她为职工做午餐、晚餐,对上下班时间没有严格要求。每天上午九十点钟,康玉洁出门买菜,然后在公司忙完所有事,傍晚后才回家。
9月12日6点不到,康玉洁被手机铃声惊醒。通完电话后,她开始穿衣起床。郭忠信随口问:“起这么早干什么?”“单位有人打麻将,让我去烧点早饭。”
7点多,郭忠信接到隔壁村打来的电话,说康玉洁摔到桥下,已经被民警送往镇医院了。郭忠信匆匆赶到医院,见康玉洁躺在抢救室不省人事。其诊断为重型脑外伤、颅内血肿。因伤情太重,康玉洁不幸于三天后死亡。
妻子突然离世,孤零零守着偌大一个房子,郭忠信十分悲戚。办完丧事,他很想知道妻子怎么出的事。
经过现场查看和询问,郭忠信了解到,康玉洁当时骑着人力三轮车,从一座桥的高处向下骑行时,一时把握不稳,冲了下去。车龙头卡在还没安装护栏的杆子上,康玉洁则在惯性作用下,飞了出去,因没有护栏阻隔,直接摔到桥下。
这座在建的新桥,叫智富桥。建设单位为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主体工程已建好,附属设施尚未安装完毕。桥两侧百米外,设置有不让通行的施工围栏,以及一张警示牌。但因桥基本具备了通行条件,两端围栏也被人扒开了口子,人、车畅通无阻。交通工程公司也没阻止。
桥在公司、郭家及镇上菜场的北面,康玉洁怎会跑到这里?出门时,她骑的是自行车,三轮车从何而来?郭忠信跑到交警大队了解情况。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康玉洁是借用公司一名职工的三轮车,将堆放在公司里的啤酒空瓶运出去卖掉,废品收购站在桥另一头。她装了60只瓶子,卖了6元。还有不少空酒瓶,要去拉第二车,钱她就没收,说好一起结算。谁知,回去途中发生了意外。
“家里房子正重新整修,忙得不可开交。妻子起那么早,赶那么远的路,就为6元钱?她怎么从没说过这事?”郭忠信想不通,“她勤劳一辈子,想不到为了几个酒瓶,把命送了。”
郭忠信一遍又一遍将妻子的遗物拿出来整理。这天,他把妻子的手机打开,发现最后一次通话,就是出事那天自己旁听的,南通公司的管理人员打来的。
郭忠信认准了一个理——妻子是帮公司干活时受的伤害,公司就应承担责任。他找到南通公司,希望他们帮忙申报工伤。
公司方表示,6点多钟,正常企业都没上班,康玉洁所为是个人行为。事故发生地和工作单位相距甚远,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康玉洁一直打零工,和公司最多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康玉洁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最关键的是,卖酒瓶赚钱说得难听点,就是贪心。
对方似乎条条在理,但说康玉洁贪心,郭忠信不接受。种种证据都不利,他还是决定打官司:“不打,就对不起我老婆。”
郭忠信于2015年11月,向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让他欣慰的是,2016年1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种情况,也能认定工伤?人社局解释说:即便没签劳动合同,康玉洁与公司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清理废旧物品,是为了美化环境,和公司有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康玉洁想私吞卖酒瓶的钱,从有利于弱势方的原则出发,推定她会将钱上交公司。
郭忠信再次来到南通公司,希望对方赔偿工伤损失。公司根本不認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6年7月,郭忠信来到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南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合计71.3万元。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郭忠信便以自己、儿子、岳母张梅花为原告,在几天后,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要求南通公司、邱泽涛支付68.3万余元。
同一时间,南通公司以海安人社局为被告,以郭忠信为诉讼第三人,因行政诉讼实行异地管辖,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通公司提出,与康玉洁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康玉洁已超龄,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人社局则认为,康玉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指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康玉洁与公司的关系,与其他职工没差异,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出售酒瓶的时间、地点、行为都是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
2016年12月,如东法院驳回南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南通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次年4月,中院“维持原判”。
有了定论后,海安法院恢复审理郭忠信提起的诉讼。同时,郭忠信将交通工程公司也告了。经调解,以对方赔偿41万元而结案。
南通公司觉得,郭忠信得到了赔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自己不应重复赔偿。康玉洁发生事故,也是自己没注意安全。
2017年6月,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南通公司给付郭忠信等人64.8万余元。并于每年年度届满时,给付康母张梅花当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邱泽涛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公司再次上诉。当年11月,南通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 赵莹
一起离奇事件,一份要为亡妻讨说法的心,掀动数起连环较量。
清晨赶去公司,回途不幸坠桥身亡
现年59岁的郭忠信,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某村。其妻康玉洁,比他小6岁。儿子家在外地,又常年在国外工作,平日只有老两口相依相伴。
近年,当地经济发展很快,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用工需求变大了。而当地农忙主要靠机械化,活不多,康玉洁就想去周围企业打打零工,挣养老钱,减轻儿子负担。
2015年4月,康玉洁来到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工作,老总叫邱泽涛。康玉洁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她为职工做午餐、晚餐,对上下班时间没有严格要求。每天上午九十点钟,康玉洁出门买菜,然后在公司忙完所有事,傍晚后才回家。
9月12日6点不到,康玉洁被手机铃声惊醒。通完电话后,她开始穿衣起床。郭忠信随口问:“起这么早干什么?”“单位有人打麻将,让我去烧点早饭。”
7点多,郭忠信接到隔壁村打来的电话,说康玉洁摔到桥下,已经被民警送往镇医院了。郭忠信匆匆赶到医院,见康玉洁躺在抢救室不省人事。其诊断为重型脑外伤、颅内血肿。因伤情太重,康玉洁不幸于三天后死亡。
清理废品,引发工伤认定争议
妻子突然离世,孤零零守着偌大一个房子,郭忠信十分悲戚。办完丧事,他很想知道妻子怎么出的事。
经过现场查看和询问,郭忠信了解到,康玉洁当时骑着人力三轮车,从一座桥的高处向下骑行时,一时把握不稳,冲了下去。车龙头卡在还没安装护栏的杆子上,康玉洁则在惯性作用下,飞了出去,因没有护栏阻隔,直接摔到桥下。
这座在建的新桥,叫智富桥。建设单位为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主体工程已建好,附属设施尚未安装完毕。桥两侧百米外,设置有不让通行的施工围栏,以及一张警示牌。但因桥基本具备了通行条件,两端围栏也被人扒开了口子,人、车畅通无阻。交通工程公司也没阻止。
桥在公司、郭家及镇上菜场的北面,康玉洁怎会跑到这里?出门时,她骑的是自行车,三轮车从何而来?郭忠信跑到交警大队了解情况。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康玉洁是借用公司一名职工的三轮车,将堆放在公司里的啤酒空瓶运出去卖掉,废品收购站在桥另一头。她装了60只瓶子,卖了6元。还有不少空酒瓶,要去拉第二车,钱她就没收,说好一起结算。谁知,回去途中发生了意外。
“家里房子正重新整修,忙得不可开交。妻子起那么早,赶那么远的路,就为6元钱?她怎么从没说过这事?”郭忠信想不通,“她勤劳一辈子,想不到为了几个酒瓶,把命送了。”
郭忠信一遍又一遍将妻子的遗物拿出来整理。这天,他把妻子的手机打开,发现最后一次通话,就是出事那天自己旁听的,南通公司的管理人员打来的。
郭忠信认准了一个理——妻子是帮公司干活时受的伤害,公司就应承担责任。他找到南通公司,希望他们帮忙申报工伤。
公司方表示,6点多钟,正常企业都没上班,康玉洁所为是个人行为。事故发生地和工作单位相距甚远,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康玉洁一直打零工,和公司最多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康玉洁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最关键的是,卖酒瓶赚钱说得难听点,就是贪心。
对方似乎条条在理,但说康玉洁贪心,郭忠信不接受。种种证据都不利,他还是决定打官司:“不打,就对不起我老婆。”
郭忠信于2015年11月,向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让他欣慰的是,2016年1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种情况,也能认定工伤?人社局解释说:即便没签劳动合同,康玉洁与公司也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清理废旧物品,是为了美化环境,和公司有利害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康玉洁想私吞卖酒瓶的钱,从有利于弱势方的原则出发,推定她会将钱上交公司。
决胜数场较量,告慰亡妻在天之灵
郭忠信再次来到南通公司,希望对方赔偿工伤损失。公司根本不認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6年7月,郭忠信来到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南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合计71.3万元。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郭忠信便以自己、儿子、岳母张梅花为原告,在几天后,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要求南通公司、邱泽涛支付68.3万余元。
同一时间,南通公司以海安人社局为被告,以郭忠信为诉讼第三人,因行政诉讼实行异地管辖,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通公司提出,与康玉洁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康玉洁已超龄,无法形成劳动关系。
人社局则认为,康玉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指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康玉洁与公司的关系,与其他职工没差异,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出售酒瓶的时间、地点、行为都是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
2016年12月,如东法院驳回南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南通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次年4月,中院“维持原判”。
有了定论后,海安法院恢复审理郭忠信提起的诉讼。同时,郭忠信将交通工程公司也告了。经调解,以对方赔偿41万元而结案。
南通公司觉得,郭忠信得到了赔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自己不应重复赔偿。康玉洁发生事故,也是自己没注意安全。
2017年6月,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南通公司给付郭忠信等人64.8万余元。并于每年年度届满时,给付康母张梅花当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邱泽涛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公司再次上诉。当年11月,南通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