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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实施19年,全国各地建立了200多家仲裁机构,但是仲裁法律意识依然低下,很多仲裁机构发展面临困境与障碍,有的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仲裁为社会经济服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矛盾的作用远未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对仲裁的认知明显不够;有些部门对仲裁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缺陷;更主要的是不少仲裁机构先天不足,自身问题较多。尽快解决仲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排除仲裁发展的各种障碍,是仲裁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仲裁发展有所裨益。
商事仲裁是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由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上具有高效、快捷、经济等优势,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商事仲裁在西方国家具有久远的历史。也正是因为仲裁的悠久历史、浓厚的仲裁文化传统及其具有跨地域受理、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诸多独有的优势,因而它一直是西方国家民商事主体解决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首选方式。与西方国家活跃的仲裁实践和发达的仲裁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在1994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且该法也确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仲裁发展的主流方向,但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却不甚理想,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新设立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相对较少,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形成极大反差。为什么先进的仲裁立法没有达到普遍理想的社会效果呢?为什么仲裁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显现和应有发挥呢?客观上由于仲裁法和新的仲裁制度施行时间不长,事物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毋庸讳言,仲裁的发展确实也遇到了或存在着来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有社会大环境方面的问题、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和仲裁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仲裁发展现状及特点
仲裁法实施后,我国的仲裁由原来的行政仲裁转变为商事仲裁,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地市陆续成立了仲裁机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数量及其软硬件设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商事仲裁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商事仲裁服务的供求关系等方面均得到了改善。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商事仲裁的需求日益扩大。仲裁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总体来说,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发展状况具有以下特点。
1.机构众多,业务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已有200多家商事仲裁机构。在这些仲裁机构中,业务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发达地区和省会等中心城市的仲裁机构业务量较大且增长稳定,逐渐形成品牌优势;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体制灵活,思想开放的仲裁机构的仲裁业务发展也较好;但有些仲裁机构却业务发展缓慢,增长停滞甚至下滑,出现仲裁员无案可裁、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发不起工资,机构的运转只能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勉强维持的局面。
2.统一的国内外市场
国内仲裁与涉外暨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相统一。首先,国内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涉外仲裁业务的壁垒已消除,其次是我国仲裁机构客观上已加入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已经形成了国内外统一的仲裁大市场。但是,立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仍实行差别待遇,对国外仲裁给予超国民待遇。不平等的待遇,使国内外仲裁机构处于裁判标准不一样的竞技场上,国内仲裁机构的发展无疑会受到阻碍。
二、我国仲裁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入世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的进程,仲裁也应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形成开放性、国内和国际相统一的仲裁服务市场。但从目前现状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仲裁在以下这些方面还存在问题:
1.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使仲裁的优越性难得彰显
《仲裁法》在我国的仲裁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仲裁的自治性、统一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和体现。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人们立法思想的限制,仲裁法还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是否有效作了过于严格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仲裁理念。根据仲裁法,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欠缺上述任何要素之一,都被归为无效。严格按仲裁法,会使许多本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难以申请仲裁,这与仲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选择的宗旨相背离,从而也影响了仲裁的发展。其次,仲裁法对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也未能体现仲裁高效、快捷的特征,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实施,使仲裁机构及当事人颇感运作不便。再之,在仲裁庭审程序的规定上,仲裁法显得过于笼统、原则和粗疏,操作性不强,忽视了仲裁法的程序法性质。特别是在有关仲裁的司法监督上,仲裁法对涉内与涉外仲裁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国内仲裁裁决设置双重监督制度也在事实上阻碍了仲裁的发展。对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既可申请法院撤销,还可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其后果之一,是给故意拖延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以合法依据,导致一项仲裁裁决因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申请不予执行而无法得到及时执行,使仲裁的效率受到影响;其后果之二,可能因理解上的原因,一个持同样理由的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时未获支持,而在另一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时有可能获得支持,由此而引发司法裁判上的矛盾、冲突和混乱,并进而损害仲裁的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司法对涉外和非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实行双轨制,标准不统一,即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程序审查,而对非涉外仲裁裁决实行严格的包括超出仲裁法规定之外更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这种司法监督的内外有别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能否得到执行产生怀疑。要求过严和范围过宽的司法监督以及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仲裁业务的发展和仲裁权威的树立。 2.社会上对仲裁的认知明显不够,仲裁的社会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重农轻商,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浓厚的仲裁文化积淀和良好的仲裁社会环境,仲裁没得到较好发展。虽然自仲裁法颁布以来,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推介仲裁,并取得了一定的宣传成效,但从总体而言,仲裁宣传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均未达到理想的程度。很多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对仲裁的认识还存在“盲区”,不了解仲裁的含义、特点及程序等,对现行仲裁制度缺乏认识。还有部分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因以往有过仲裁的经历和体验,而对仲裁有所了解。但是,由于其了解的原有仲裁属于行政仲裁,有较多的弊端。因而在这些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印象中,仲裁有着种种缺陷和不足。因而不会对现行仲裁制度产生信任感和亲合力,也就不会选择仲裁解决其所发生的纠纷。
另外,法院对仲裁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仲裁法赋予了仲裁机构对商事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裁断的权力,但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除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外,要依赖于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财产保全的实施等方面,仲裁机构也需要法院的配合和支持。但现实的情形是,有些地方法院对仲裁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并未产生足够的认同。有些法官认为仲裁抢夺了法院的案件,使法院的部分司法裁判权旁落他手,法院的部门利益受到影响,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官排斥仲裁的现象。
3.不少仲裁机构先天不足,自身存在较多问题
仲裁法颁行至今,按设区的市都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已陆续成立了200余家仲裁机构,这样的数量在世界上也许是独一无二的。仲裁机构量的扩张并非难事,重要的还在于质的提高。有些仲裁机构因当地财力所限或因其他原因,在不具备相应办公条件的情况下,挂牌运转,给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负面印象。治理结构的缺失,也使仲裁机构难以规范运作,更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具体,庭审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
4.商事仲裁诉讼化有日趋严重的趋势
仲裁程序应比民商事诉讼更为简便灵活,但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实施后,许多仲裁机构纷纷修订仲裁规则,将《证据规则》的许多规定移植进了仲裁规则中,如对举证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强化庭审的质证程序,但对仲裁员的庭审释明权却未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目前,商事仲裁市场发展的“瓶颈”,一方面是当事人仲裁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够、竞争不足。而仲裁服务市场竟争不足,反过来又导致仲裁机构的惰性,制约了仲裁机构的竞争。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会导致恶性循环,使仲裁机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会制约仲裁业务的发展和仲裁机构的竞争。
三、解决仲裁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方法与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障碍都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尽快解决问题排除障碍,使其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为此笔者试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在积累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仲裁法,以弥补现行仲裁法规定上的欠缺和不足。
仲裁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关于仲裁立法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问题的修改意见已经多次研讨,现在已经比较成熟。仲裁法的修改在立意上首先要体现仲裁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不应进行事先审查,当事人若有审查的建议与要求,也应以确实无法确定选择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无效的标准。在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设计上,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内外相统一。
2.加大宣传,依靠社会,特别是政府的力量推广仲裁理念,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
各地仲裁委员会首先要要靠自身的力量,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方式加强对仲裁法律知识、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方便、灵活、经济、快捷、保密等优点的宣传,通过平面媒体、立体媒体及信息网络等途径,深化、细化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工作。另外还要在更高层次上、更广领域内,采取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方式,进一步宣传、推介仲裁,形成宣传强势;条件成熟时推出全国性的仲裁宣传报刊,以发挥新闻媒体覆盖面广、时效性强、影响力大的特点和作用,促进全社会仲裁意识的提高。由于我国的商事仲裁文化氛围不浓,基础薄弱,仲裁不是源于民间的实践创造,而是立法机关、政府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的,因此在仲裁理念、仲裁法律知识的推广和仲裁机构业务的开展上,仅仅靠仲裁机构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要要靠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发挥协会的协调、研究、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形成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仲裁机构与立法机关的联系机制,仲裁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在确立仲裁机构与法院平等构架的前提下,仲裁机构要争取法院对仲裁更多的支持,自觉接受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形成良性互动。
3.提高仲裁委自身素质,改善仲裁委的形象。
首先,抓住换届的机会,选配好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选聘好仲裁员,使仲裁机构的人员组成更加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要求。注重培养、引进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秘书队伍。人才是仲裁发展的智力支撑,必须坚持人才发展战略。一方面,要坚持大范围地选聘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加入,建立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仲裁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引进能满足仲裁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形成仲裁秘书队伍的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努力建成知识型仲裁机构。在仲裁员的选聘上,严格执行仲裁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并尽可能的选聘那些热心仲裁事业、对仲裁事业有感情、熟悉仲裁、有时间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精力的仲裁员,特别是能选拔一些专职的仲裁员。只有有一大批专职的仲裁工作人员和专职仲裁员,才能更关心仲裁的发展,因为仲裁的发展和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其次要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仲裁效率,发挥仲裁简便快捷、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优势,快速、合理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通过仲裁的优质、高效服务,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度,创建仲裁的服务品牌。
在管理模式上,仲裁可以实行多元化的管理。特别是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担负着仲裁机构的日常事务和仲裁发展的具体工作,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可以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那些发展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仲裁机构可以实行市场化的管理;刚刚组建或者组建后还没有走上正轨的仲裁机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持或实行政府官员代管,发展到一定程度,要让其走向竞争的市场。
仲裁的发展要坚持融入市场经济,走市场化发展之路。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仲裁机构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自身的发展。仲裁机构应进一步改善硬件和软件条件,并从整体上提升自己的档次、品位和形象;大力倡导亲情化服务,以此让当事人获得仲裁不同于诉讼的全新感受,领略到仲裁独有的魅力,增强仲裁的吸引力。
作者简介:张宗峦,男,(1972---),山东滕州人,中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兰州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作者单位:中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商事仲裁是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由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上具有高效、快捷、经济等优势,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条重要途径,商事仲裁在西方国家具有久远的历史。也正是因为仲裁的悠久历史、浓厚的仲裁文化传统及其具有跨地域受理、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诸多独有的优势,因而它一直是西方国家民商事主体解决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首选方式。与西方国家活跃的仲裁实践和发达的仲裁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仲裁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在1994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且该法也确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仲裁发展的主流方向,但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却不甚理想,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新设立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相对较少,与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形成极大反差。为什么先进的仲裁立法没有达到普遍理想的社会效果呢?为什么仲裁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显现和应有发挥呢?客观上由于仲裁法和新的仲裁制度施行时间不长,事物的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毋庸讳言,仲裁的发展确实也遇到了或存在着来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有社会大环境方面的问题、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和仲裁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仲裁发展现状及特点
仲裁法实施后,我国的仲裁由原来的行政仲裁转变为商事仲裁,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地市陆续成立了仲裁机构,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数量及其软硬件设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仲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商事仲裁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商事仲裁服务的供求关系等方面均得到了改善。市场主体的仲裁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商事仲裁的需求日益扩大。仲裁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总体来说,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发展状况具有以下特点。
1.机构众多,业务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已有200多家商事仲裁机构。在这些仲裁机构中,业务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发达地区和省会等中心城市的仲裁机构业务量较大且增长稳定,逐渐形成品牌优势;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体制灵活,思想开放的仲裁机构的仲裁业务发展也较好;但有些仲裁机构却业务发展缓慢,增长停滞甚至下滑,出现仲裁员无案可裁、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发不起工资,机构的运转只能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才能勉强维持的局面。
2.统一的国内外市场
国内仲裁与涉外暨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相统一。首先,国内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涉外仲裁业务的壁垒已消除,其次是我国仲裁机构客观上已加入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已经形成了国内外统一的仲裁大市场。但是,立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仍实行差别待遇,对国外仲裁给予超国民待遇。不平等的待遇,使国内外仲裁机构处于裁判标准不一样的竞技场上,国内仲裁机构的发展无疑会受到阻碍。
二、我国仲裁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入世后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的进程,仲裁也应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形成开放性、国内和国际相统一的仲裁服务市场。但从目前现状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仲裁在以下这些方面还存在问题:
1.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使仲裁的优越性难得彰显
《仲裁法》在我国的仲裁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仲裁的自治性、统一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和体现。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人们立法思想的限制,仲裁法还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是否有效作了过于严格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仲裁理念。根据仲裁法,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欠缺上述任何要素之一,都被归为无效。严格按仲裁法,会使许多本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难以申请仲裁,这与仲裁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选择的宗旨相背离,从而也影响了仲裁的发展。其次,仲裁法对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也未能体现仲裁高效、快捷的特征,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交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实施,使仲裁机构及当事人颇感运作不便。再之,在仲裁庭审程序的规定上,仲裁法显得过于笼统、原则和粗疏,操作性不强,忽视了仲裁法的程序法性质。特别是在有关仲裁的司法监督上,仲裁法对涉内与涉外仲裁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国内仲裁裁决设置双重监督制度也在事实上阻碍了仲裁的发展。对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既可申请法院撤销,还可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其后果之一,是给故意拖延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以合法依据,导致一项仲裁裁决因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申请不予执行而无法得到及时执行,使仲裁的效率受到影响;其后果之二,可能因理解上的原因,一个持同样理由的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时未获支持,而在另一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时有可能获得支持,由此而引发司法裁判上的矛盾、冲突和混乱,并进而损害仲裁的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司法对涉外和非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实行双轨制,标准不统一,即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程序审查,而对非涉外仲裁裁决实行严格的包括超出仲裁法规定之外更为严格的实体和程序审查。这种司法监督的内外有别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能否得到执行产生怀疑。要求过严和范围过宽的司法监督以及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仲裁业务的发展和仲裁权威的树立。 2.社会上对仲裁的认知明显不够,仲裁的社会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一直重农轻商,商品经济不发达,没有形成浓厚的仲裁文化积淀和良好的仲裁社会环境,仲裁没得到较好发展。虽然自仲裁法颁布以来,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推介仲裁,并取得了一定的宣传成效,但从总体而言,仲裁宣传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均未达到理想的程度。很多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对仲裁的认识还存在“盲区”,不了解仲裁的含义、特点及程序等,对现行仲裁制度缺乏认识。还有部分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因以往有过仲裁的经历和体验,而对仲裁有所了解。但是,由于其了解的原有仲裁属于行政仲裁,有较多的弊端。因而在这些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印象中,仲裁有着种种缺陷和不足。因而不会对现行仲裁制度产生信任感和亲合力,也就不会选择仲裁解决其所发生的纠纷。
另外,法院对仲裁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仲裁法赋予了仲裁机构对商事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裁断的权力,但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除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外,要依赖于法院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财产保全的实施等方面,仲裁机构也需要法院的配合和支持。但现实的情形是,有些地方法院对仲裁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并未产生足够的认同。有些法官认为仲裁抢夺了法院的案件,使法院的部分司法裁判权旁落他手,法院的部门利益受到影响,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官排斥仲裁的现象。
3.不少仲裁机构先天不足,自身存在较多问题
仲裁法颁行至今,按设区的市都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的法律规定,我国已陆续成立了200余家仲裁机构,这样的数量在世界上也许是独一无二的。仲裁机构量的扩张并非难事,重要的还在于质的提高。有些仲裁机构因当地财力所限或因其他原因,在不具备相应办公条件的情况下,挂牌运转,给当事人留下了深刻的负面印象。治理结构的缺失,也使仲裁机构难以规范运作,更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具体,庭审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
4.商事仲裁诉讼化有日趋严重的趋势
仲裁程序应比民商事诉讼更为简便灵活,但在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实施后,许多仲裁机构纷纷修订仲裁规则,将《证据规则》的许多规定移植进了仲裁规则中,如对举证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强化庭审的质证程序,但对仲裁员的庭审释明权却未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目前,商事仲裁市场发展的“瓶颈”,一方面是当事人仲裁意识不足,另一方面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不够、竞争不足。而仲裁服务市场竟争不足,反过来又导致仲裁机构的惰性,制约了仲裁机构的竞争。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会导致恶性循环,使仲裁机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会制约仲裁业务的发展和仲裁机构的竞争。
三、解决仲裁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方法与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障碍都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尽快解决问题排除障碍,使其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为此笔者试就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在积累仲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修改仲裁法,以弥补现行仲裁法规定上的欠缺和不足。
仲裁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关于仲裁立法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问题的修改意见已经多次研讨,现在已经比较成熟。仲裁法的修改在立意上首先要体现仲裁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不应进行事先审查,当事人若有审查的建议与要求,也应以确实无法确定选择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作为仲裁协议无效的标准。在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设计上,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内外相统一。
2.加大宣传,依靠社会,特别是政府的力量推广仲裁理念,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
各地仲裁委员会首先要要靠自身的力量,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方式加强对仲裁法律知识、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方便、灵活、经济、快捷、保密等优点的宣传,通过平面媒体、立体媒体及信息网络等途径,深化、细化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工作。另外还要在更高层次上、更广领域内,采取上下联动、整体配合的方式,进一步宣传、推介仲裁,形成宣传强势;条件成熟时推出全国性的仲裁宣传报刊,以发挥新闻媒体覆盖面广、时效性强、影响力大的特点和作用,促进全社会仲裁意识的提高。由于我国的商事仲裁文化氛围不浓,基础薄弱,仲裁不是源于民间的实践创造,而是立法机关、政府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的,因此在仲裁理念、仲裁法律知识的推广和仲裁机构业务的开展上,仅仅靠仲裁机构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要要靠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尽快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发挥协会的协调、研究、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形成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仲裁机构与立法机关的联系机制,仲裁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在确立仲裁机构与法院平等构架的前提下,仲裁机构要争取法院对仲裁更多的支持,自觉接受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形成良性互动。
3.提高仲裁委自身素质,改善仲裁委的形象。
首先,抓住换届的机会,选配好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选聘好仲裁员,使仲裁机构的人员组成更加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要求。注重培养、引进人才,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秘书队伍。人才是仲裁发展的智力支撑,必须坚持人才发展战略。一方面,要坚持大范围地选聘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加入,建立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仲裁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引进能满足仲裁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形成仲裁秘书队伍的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努力建成知识型仲裁机构。在仲裁员的选聘上,严格执行仲裁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并尽可能的选聘那些热心仲裁事业、对仲裁事业有感情、熟悉仲裁、有时间为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精力的仲裁员,特别是能选拔一些专职的仲裁员。只有有一大批专职的仲裁工作人员和专职仲裁员,才能更关心仲裁的发展,因为仲裁的发展和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其次要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仲裁效率,发挥仲裁简便快捷、专家办案、一裁终局等优势,快速、合理地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通过仲裁的优质、高效服务,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度,创建仲裁的服务品牌。
在管理模式上,仲裁可以实行多元化的管理。特别是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担负着仲裁机构的日常事务和仲裁发展的具体工作,其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可以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那些发展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仲裁机构可以实行市场化的管理;刚刚组建或者组建后还没有走上正轨的仲裁机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支持或实行政府官员代管,发展到一定程度,要让其走向竞争的市场。
仲裁的发展要坚持融入市场经济,走市场化发展之路。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仲裁机构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自身的发展。仲裁机构应进一步改善硬件和软件条件,并从整体上提升自己的档次、品位和形象;大力倡导亲情化服务,以此让当事人获得仲裁不同于诉讼的全新感受,领略到仲裁独有的魅力,增强仲裁的吸引力。
作者简介:张宗峦,男,(1972---),山东滕州人,中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兰州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作者单位:中国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