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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如何,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对此,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论。本文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研究现状出发,分析现在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确立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的一些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