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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梳理我国内部审计法律、准则并分析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文章分别从宏观经济调控引致的银行业监管条件变化,以及银行业进行自主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带来的影响两个方面分析,提出了适应这种变化调整内部审计目标、审计关口前移,合理优化内部审计体系等建议,以帮助银行业顺利实现经营战略,防控风险。
关键词:银行业;宏观调控;内部审计;关口前移
内部审计作为在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绩效与风险管理部门,在组织体系中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方面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系统中必需的内容,另一方面还成为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手段运用的一种专有形式。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将工作重心放置于经济组织管理状况的分析与评价,而不仅仅是查错纠弊;通过更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方法程序,结合各经济组织的业务模式,以业务为轴心建立事前监控制度;改革被动监督为主动防范,改变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教育预防和事中监督检查,将防范的关口前移、措施前置。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管理,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明晰制定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持续改善商业银行在完善组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保证商业银行战略目标实现方面的保障作用。
(一)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及其约束力
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内部审计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作为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时应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制定具体准则与实务指南的基础文件;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发展深化与实施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基于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拟定的用于业务操作的说明性文件,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内部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业务约束力:首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是内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遵照执行的执业规范;其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业务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实际上是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延伸,相关内审机构和人员也应参照执行,具有类似于准则的约束力。
可见,内部审计准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相关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的全过程,适用于是否盈利和各种规模的各类组织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几乎不存在超越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
(二)银行业内审运行现状
在组织形式上,商业银行最常见内审组织形式为集权化管理,通常都建立了常设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还可能在其海外分行设置内审部门,但它们仍作为总行内审部门的外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来进行管理。
在业务组织模式上,大中型商业银行相关业务分部的内审部门负责人要向总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而在一个多元化经营集团旗下的小型商业银行,其内部审计很可能选择外包给集团的内审部门。
绝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主要受益于这些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职责分工明确,授权体系清晰完整。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另一个特点是,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活动和日常内部控制过程。内部审计部门在不受管理层干预的情况下执行任务,该权利得到审计章程和监管规章的授权,可以自由地报告审计发现和评价,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二、宏观调控对银行内审的影响
(一)银行业监管条件变化对内审的影响
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影响最大因素要数巴塞尔协议。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
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I”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资本的组成、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资产风险加权制度几个部分。但是,一些大型综合性银行通过不断调整资产组合,既保证执行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
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新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II”),对原来的资本数量标准进行了补充,建立了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的做法,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取代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风险的敏感度。遗憾的是,该协议未设定一个适用于全球各类银行的最低标准,保证其能在新兴市场或发展中国家中得以推广运用,该协议中包含的许多极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对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要求非常高,常常难以执行。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在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巴塞尔协议III》,但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应用信用风险管理的外部评级法无法全面实施等国情。2011年5月初,我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确立起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Ⅲ)所提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全新监管工具及标准引入国内,要求在2015年初,全球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现在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现在的2%提高到4.5%。
此外,2011年上半年,银监会还发文进一步规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并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流程地规范了银行信用卡业务,均为维持金融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银行业务创新带来的影响
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商业银行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这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
首先,资本充足率的新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股本融资的压力,也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充分发展附属资本、调整附属资本结构的机遇。这一调整将带来商业银行资本金结构调整、利润结构调整、业务转型的一系列变化,由此带来的内部审计内容和流程也日益复杂,将成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重点对象之一。
其次,信贷扩张受到制约,直接金融比例必须提高。2011年新我国增贷款规模7.5万亿,而仅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2011年充当了企业债券类发行的主力军角色,全年发行量达1.8万亿。中国债券市场发行总量超过60万亿元,余额近22万亿元。这不仅反映出2011年债券市场在直接融资中的战略地位正进一步得到提升,也表明债券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显著增强。
最后,上市银行面临极大的利润压力。如果信贷扩张受到制约,资本充足率要求面临提高,商业银行只有通过金融创新提高资本回报率。商业银行需要在资产总规模受限制的情况下,积极做结构调整,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的中间服务、委托代理、资产管理业务来减轻资本压力,增加利润来源。
商业银行积极面对资本充足率新规则的挑战与机遇,积极调整资本结构,重视企业直接融资的服务能力,以及由此衍生的代理、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方面的这种变化,调整金融服务能力,也是未来银行业发展与内部审计与时俱进的重要课题。
三、宏观调控下银行业内部审计优化
(一)内部审计目标与时俱进
从审计署公告的审计结果来看,金融审计的目标还是放在违规和舞弊上,对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还是无法控制,这就需要与之相应的银行监管体系和内部审计内容、方法上的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未来银行业创新经营的监管体系,帮助银行业经营战略顺利实现,规避经营与管理风险,有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商业银行要正确对待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努力改进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适时调整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目标,重点监控银行市场纪律,调整安全网范围和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等重点领域。
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将其目标致力于各项业务创新符合原则,帮助协调好金融监管中的管理关系和业务关系。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着眼于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避免顾此失彼。通过内部审计的创新,通过改进监管手段、监管政策的创新运用,以适应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实现有效监管;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等银行监管体系应该具有前瞻性、必要的弹性和低成本性。
(二)关口前移的内部审计流程
在商业银行持续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需要逐步将监控关口前移,从传统业务的后台审批、贷后管理等流程逐步前移至产品设计、流程设计与优化等阶段,及早介入,既可从源头防范风险,也可降低监管滞后带来的损失。
通过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商业银行创新的监管,首先需要弄清楚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确定该产品风险的实际承担者,风险回避手段以及可能的风险损失;在风险转移产品中,基于次贷产品衍生的CDO、CDS演变出来的证券化基础产品道德风险问题;在资本承担风险方面,应依据《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几乎所有风险的风险拨备要求、对所有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均找到合理解决路径,未雨绸缪,将风险关口前移至业务发展启动阶段。
(三)优化内部审计体系
完善有效的审计体系,首先需要协调好审计关系,打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努力完善审计组织结构,加强基层经营机构的审计管理;适当扩大监督范围,充实审计内容,将商业银行目前尚未充分重视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成本、内控制度的效率评价等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全面客观的评价各级经营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情况,逐步完善审计内容的系统性和相关性。
尤其对于创新性金融业务,必须加强审计项目的流程管理,实现必要的审计流程嵌入式管理,将监控关口尽可能提前。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审计管理流程与审计作业流程等诸多方面进行审计业务流程的创新。
在建立内部审计管理流程方面,对常规的审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操作程序,优化管理环节,让审计人员明确各种管理事项的正确处理方法。审计作业流程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审计项目的差异要求内部审计师分别设计适用的流程。结合业务和管理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审计管理流程和作业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职能与效用。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中外资银行的挑战,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与机遇,提升经营与管理效率,运用多元化经营,逐步将我国银行业发展成为全能化、大型化、多样化的“金融超市”。
因此,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各方面要求的角度去观察金融企业的现状,分析宏观调控等背景因素变化对银行业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有利于改善银行业内部审计效率与成果相关对策建议,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朝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实现快速稳健转型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王稳,王旭阳.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与对策[J].审计研究,2004(3).
2.唐春华,王江渝.商业银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1).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Z].2007-02-28.
4.王松奇等.200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9-08-15.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关键词:银行业;宏观调控;内部审计;关口前移
内部审计作为在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绩效与风险管理部门,在组织体系中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方面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系统中必需的内容,另一方面还成为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手段运用的一种专有形式。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将工作重心放置于经济组织管理状况的分析与评价,而不仅仅是查错纠弊;通过更新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方法程序,结合各经济组织的业务模式,以业务为轴心建立事前监控制度;改革被动监督为主动防范,改变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教育预防和事中监督检查,将防范的关口前移、措施前置。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管理,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明晰制定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持续改善商业银行在完善组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保证商业银行战略目标实现方面的保障作用。
(一)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及其约束力
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内部审计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作为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时应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制定具体准则与实务指南的基础文件;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发展深化与实施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基于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拟定的用于业务操作的说明性文件,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内部审计准则具有较强的业务约束力:首先,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是内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遵照执行的执业规范;其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业务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实际上是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延伸,相关内审机构和人员也应参照执行,具有类似于准则的约束力。
可见,内部审计准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相关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的全过程,适用于是否盈利和各种规模的各类组织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几乎不存在超越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
(二)银行业内审运行现状
在组织形式上,商业银行最常见内审组织形式为集权化管理,通常都建立了常设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还可能在其海外分行设置内审部门,但它们仍作为总行内审部门的外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来进行管理。
在业务组织模式上,大中型商业银行相关业务分部的内审部门负责人要向总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而在一个多元化经营集团旗下的小型商业银行,其内部审计很可能选择外包给集团的内审部门。
绝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主要受益于这些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职责分工明确,授权体系清晰完整。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另一个特点是,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活动和日常内部控制过程。内部审计部门在不受管理层干预的情况下执行任务,该权利得到审计章程和监管规章的授权,可以自由地报告审计发现和评价,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二、宏观调控对银行内审的影响
(一)银行业监管条件变化对内审的影响
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影响最大因素要数巴塞尔协议。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
1988年7月的“巴塞尔协议I”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资本的组成、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资产风险加权制度几个部分。但是,一些大型综合性银行通过不断调整资产组合,既保证执行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
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新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II”),对原来的资本数量标准进行了补充,建立了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的做法,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取代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风险的敏感度。遗憾的是,该协议未设定一个适用于全球各类银行的最低标准,保证其能在新兴市场或发展中国家中得以推广运用,该协议中包含的许多极为复杂的风险管理技术,对监管当局监管水平的要求非常高,常常难以执行。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在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巴塞尔协议III》,但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应用信用风险管理的外部评级法无法全面实施等国情。2011年5月初,我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确立起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Ⅲ)所提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全新监管工具及标准引入国内,要求在2015年初,全球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现在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从现在的2%提高到4.5%。
此外,2011年上半年,银监会还发文进一步规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并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流程地规范了银行信用卡业务,均为维持金融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银行业务创新带来的影响
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形势要求商业银行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这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
首先,资本充足率的新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股本融资的压力,也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充分发展附属资本、调整附属资本结构的机遇。这一调整将带来商业银行资本金结构调整、利润结构调整、业务转型的一系列变化,由此带来的内部审计内容和流程也日益复杂,将成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重点对象之一。
其次,信贷扩张受到制约,直接金融比例必须提高。2011年新我国增贷款规模7.5万亿,而仅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2011年充当了企业债券类发行的主力军角色,全年发行量达1.8万亿。中国债券市场发行总量超过60万亿元,余额近22万亿元。这不仅反映出2011年债券市场在直接融资中的战略地位正进一步得到提升,也表明债券市场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显著增强。
最后,上市银行面临极大的利润压力。如果信贷扩张受到制约,资本充足率要求面临提高,商业银行只有通过金融创新提高资本回报率。商业银行需要在资产总规模受限制的情况下,积极做结构调整,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不占用或少占用资本的中间服务、委托代理、资产管理业务来减轻资本压力,增加利润来源。
商业银行积极面对资本充足率新规则的挑战与机遇,积极调整资本结构,重视企业直接融资的服务能力,以及由此衍生的代理、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方面的这种变化,调整金融服务能力,也是未来银行业发展与内部审计与时俱进的重要课题。
三、宏观调控下银行业内部审计优化
(一)内部审计目标与时俱进
从审计署公告的审计结果来看,金融审计的目标还是放在违规和舞弊上,对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还是无法控制,这就需要与之相应的银行监管体系和内部审计内容、方法上的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未来银行业创新经营的监管体系,帮助银行业经营战略顺利实现,规避经营与管理风险,有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商业银行要正确对待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努力改进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适时调整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目标,重点监控银行市场纪律,调整安全网范围和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等重点领域。
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将其目标致力于各项业务创新符合原则,帮助协调好金融监管中的管理关系和业务关系。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着眼于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避免顾此失彼。通过内部审计的创新,通过改进监管手段、监管政策的创新运用,以适应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实现有效监管;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等银行监管体系应该具有前瞻性、必要的弹性和低成本性。
(二)关口前移的内部审计流程
在商业银行持续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需要逐步将监控关口前移,从传统业务的后台审批、贷后管理等流程逐步前移至产品设计、流程设计与优化等阶段,及早介入,既可从源头防范风险,也可降低监管滞后带来的损失。
通过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商业银行创新的监管,首先需要弄清楚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确定该产品风险的实际承担者,风险回避手段以及可能的风险损失;在风险转移产品中,基于次贷产品衍生的CDO、CDS演变出来的证券化基础产品道德风险问题;在资本承担风险方面,应依据《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几乎所有风险的风险拨备要求、对所有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均找到合理解决路径,未雨绸缪,将风险关口前移至业务发展启动阶段。
(三)优化内部审计体系
完善有效的审计体系,首先需要协调好审计关系,打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努力完善审计组织结构,加强基层经营机构的审计管理;适当扩大监督范围,充实审计内容,将商业银行目前尚未充分重视的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成本、内控制度的效率评价等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全面客观的评价各级经营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情况,逐步完善审计内容的系统性和相关性。
尤其对于创新性金融业务,必须加强审计项目的流程管理,实现必要的审计流程嵌入式管理,将监控关口尽可能提前。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审计管理流程与审计作业流程等诸多方面进行审计业务流程的创新。
在建立内部审计管理流程方面,对常规的审计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操作程序,优化管理环节,让审计人员明确各种管理事项的正确处理方法。审计作业流程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审计项目的差异要求内部审计师分别设计适用的流程。结合业务和管理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审计管理流程和作业流程,提高审计工作的职能与效用。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有商业银行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中外资银行的挑战,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与机遇,提升经营与管理效率,运用多元化经营,逐步将我国银行业发展成为全能化、大型化、多样化的“金融超市”。
因此,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各方面要求的角度去观察金融企业的现状,分析宏观调控等背景因素变化对银行业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有利于改善银行业内部审计效率与成果相关对策建议,以加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朝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实现快速稳健转型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王稳,王旭阳.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与对策[J].审计研究,2004(3).
2.唐春华,王江渝.商业银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1).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Z].2007-02-28.
4.王松奇等.2009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N].中国证券报,2009-08-15.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天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