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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就是说,公证机关已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