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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 月以来,类似骗局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双牌县等地频频上演。经过缜密侦查,零陵警方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支持下,成功捣毁这一诈骗团伙,破获系列“丢包”诈骗案20余起,案值高达10万余元。
丢包分钱
今年10月8日上午,家住零陵区的唐女士挑着一担肥料从建华厂往菜地走去。没走多远,发现在她前面的一名男子从口袋掉出一个黑色包裹,散乱的一角露出捆扎整齐的百元人民币,看那厚度怎么也有两万多!好心的唐女士正想叫住男子,不料身边正巧路过的一女子眼疾手快,捡起包裹,拉着唐女士,小声说:“别声张,我们分!”
“那么多钱,怎么也能分一万!”自觉被天上馅饼砸中的唐女士已被惊喜冲击得懵懵懂懂,“听话”地被“捡包女”拉上路边的一辆面的车,等着分给自己的那一笔“横财”。
寻包失财
就在唐女士与“捡包女”准备清点包裹、分享这笔“横财”时,“丢包男”折返挡在车前称自己掉了一个包,里面有很多现金、金器,很贵重,询问车上几人有没有捡到。“捡包女”积极地帮着搜检唐女士身上,并熟络地说:“我们没有捡到。你看,我婶娘身上钱都没有,哪里捡到你的钱,你是不是没有仔细找?”
“丢包男”见此下车:“我再找找,你们先不许走!”“捡包女”迅速将捡到的包裹塞到唐女士口袋里,拍了拍,笑声地说:“放你这。”
转了一圈的“丢包男”又上了车,指着“捡包女”说:“有人看到你捡了个包,我刚从银行取的钱,有编号,把你钱拿出来我看”,然后又指着唐女士说:“这个手镯看着象我的,摘下来我看看!”
感觉着自己口袋里“捡包女”塞进来的厚厚包裹,唐女士心情笃定下来,顺从地摘下自己25克地金手镯递给“丢包男”说:“这手镯我都戴几年了,绝对不是你的。”“丢包男”端详了一下手镯,掂了掂重量说:“我的手镯28克多,式样、重量都差不多,我们到金器店去鉴定称量一下,不符合就还你。”
“捡包女”暗暗推了下唐女士,一把从“丢包男”手上抢过手镯,对“丢包男”说:“说是我捡的钱,我就跟你去作证,但是婶娘没有捡钱,她就不用去了。这个镯子肯定不是你的,我拿着跟你去称重。”于是拉着唐女士下了车,对她说:“你在这里等我,我一下就回来,到时候我们分(钱)”。
守信的唐女士捏着口袋里厚厚的包裹,在路边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等到“好心的捡包女”,一丝不祥袭上心头。她拿出那个厚厚的包裹打开一看,仅有上下四张百元钞票,其他都是废纸,唐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上了当。
锁定抓捕
各方报案汇总,零陵刑警对案件初步画像:发现这是一个很老练的诈骗团伙,作案人员一般是2男1女,作案时开着一辆面的车,作案地点基本选择城郊行人较少的街道或国道旁,侵害的对象都是5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作案手段都是采取“丢包”诈骗。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根据唐女士案件中出现的面的车的轨迹,民警调取城区、高速数百个卡口,在上千条监控视频中,最终确定嫌疑人频频往返零陵、冷水滩,在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后,11月9日晚,零陵警方在冷水滩某KTV内将嫌疑人邓某、陈某喜、陈某三人抓获。
据嫌疑人供述,每次作案前,他们都会事先演习,他负责丢包、寻包,陈某假扮路人捡包,陈某喜负责开车、望风。为了便于控制,会选择靠近城郊的路段,作案对象为50岁左右单身女性。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丢包”诈骗是一种老骗术,虽手法多变,但有其基本特点:至少有两到三人,多按照丢包、捡包、寻包、抵押或验证受害人钱物真假、逃离等步骤,利用受害者贪便宜、不好声张的心理行骗。我们应记住:天上掉下来的多半不是馅饼,而是陷阱,希望广大市民遇到类似事件能冷静下来,多思考五分钟,或咨询家中亲人或警方,千万不要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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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男子丢包设骗局 骗人钱财终获刑
“拾物平分”虽是丢包诈骗的老套路,但一些贪图意外之财者却屡屡中招。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
【案情回顾】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钟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巫溪县商量到巫山县城骗钱。同年7月9日,钟某某、钟某、陈某某来到巫山县中医院寻找作案目标。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搭讪获取其信任,钟某某趁机将装有道具现金的钱包丢在刘某某旁边。陈某某假装发现丢失的钱包,并给刘某某看包里有现金(道具),并与刘某某商量平分捡到的钱。
陈某某、刘某某走到神女大道后,钟某某上前询问是否捡到了丢失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6000元,并要求查看两人的随身财物。陈某某便说没有捡到包,还要跟钟某某一起去“公证”。陈某某私下将包转给刘某某,并谎称去“公证”差钱,刘某某便拿出2000元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拿到钱后同钟某某以及望风的钟某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陈某某在巫山县中医院楼梯内,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带至明珠酒店巷道内,骗取其现金1400元。2014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陈某某在巫山县120急救中心大厅,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120急救中心院坝内,骗取其现金270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丢包分钱
今年10月8日上午,家住零陵区的唐女士挑着一担肥料从建华厂往菜地走去。没走多远,发现在她前面的一名男子从口袋掉出一个黑色包裹,散乱的一角露出捆扎整齐的百元人民币,看那厚度怎么也有两万多!好心的唐女士正想叫住男子,不料身边正巧路过的一女子眼疾手快,捡起包裹,拉着唐女士,小声说:“别声张,我们分!”
“那么多钱,怎么也能分一万!”自觉被天上馅饼砸中的唐女士已被惊喜冲击得懵懵懂懂,“听话”地被“捡包女”拉上路边的一辆面的车,等着分给自己的那一笔“横财”。
寻包失财
就在唐女士与“捡包女”准备清点包裹、分享这笔“横财”时,“丢包男”折返挡在车前称自己掉了一个包,里面有很多现金、金器,很贵重,询问车上几人有没有捡到。“捡包女”积极地帮着搜检唐女士身上,并熟络地说:“我们没有捡到。你看,我婶娘身上钱都没有,哪里捡到你的钱,你是不是没有仔细找?”
“丢包男”见此下车:“我再找找,你们先不许走!”“捡包女”迅速将捡到的包裹塞到唐女士口袋里,拍了拍,笑声地说:“放你这。”
转了一圈的“丢包男”又上了车,指着“捡包女”说:“有人看到你捡了个包,我刚从银行取的钱,有编号,把你钱拿出来我看”,然后又指着唐女士说:“这个手镯看着象我的,摘下来我看看!”
感觉着自己口袋里“捡包女”塞进来的厚厚包裹,唐女士心情笃定下来,顺从地摘下自己25克地金手镯递给“丢包男”说:“这手镯我都戴几年了,绝对不是你的。”“丢包男”端详了一下手镯,掂了掂重量说:“我的手镯28克多,式样、重量都差不多,我们到金器店去鉴定称量一下,不符合就还你。”
“捡包女”暗暗推了下唐女士,一把从“丢包男”手上抢过手镯,对“丢包男”说:“说是我捡的钱,我就跟你去作证,但是婶娘没有捡钱,她就不用去了。这个镯子肯定不是你的,我拿着跟你去称重。”于是拉着唐女士下了车,对她说:“你在这里等我,我一下就回来,到时候我们分(钱)”。
守信的唐女士捏着口袋里厚厚的包裹,在路边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等到“好心的捡包女”,一丝不祥袭上心头。她拿出那个厚厚的包裹打开一看,仅有上下四张百元钞票,其他都是废纸,唐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上了当。
锁定抓捕
各方报案汇总,零陵刑警对案件初步画像:发现这是一个很老练的诈骗团伙,作案人员一般是2男1女,作案时开着一辆面的车,作案地点基本选择城郊行人较少的街道或国道旁,侵害的对象都是5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作案手段都是采取“丢包”诈骗。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根据唐女士案件中出现的面的车的轨迹,民警调取城区、高速数百个卡口,在上千条监控视频中,最终确定嫌疑人频频往返零陵、冷水滩,在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后,11月9日晚,零陵警方在冷水滩某KTV内将嫌疑人邓某、陈某喜、陈某三人抓获。
据嫌疑人供述,每次作案前,他们都会事先演习,他负责丢包、寻包,陈某假扮路人捡包,陈某喜负责开车、望风。为了便于控制,会选择靠近城郊的路段,作案对象为50岁左右单身女性。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丢包”诈骗是一种老骗术,虽手法多变,但有其基本特点:至少有两到三人,多按照丢包、捡包、寻包、抵押或验证受害人钱物真假、逃离等步骤,利用受害者贪便宜、不好声张的心理行骗。我们应记住:天上掉下来的多半不是馅饼,而是陷阱,希望广大市民遇到类似事件能冷静下来,多思考五分钟,或咨询家中亲人或警方,千万不要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谨防上当。
链接:
【以案说法】男子丢包设骗局 骗人钱财终获刑
“拾物平分”虽是丢包诈骗的老套路,但一些贪图意外之财者却屡屡中招。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
【案情回顾】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钟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巫溪县商量到巫山县城骗钱。同年7月9日,钟某某、钟某、陈某某来到巫山县中医院寻找作案目标。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搭讪获取其信任,钟某某趁机将装有道具现金的钱包丢在刘某某旁边。陈某某假装发现丢失的钱包,并给刘某某看包里有现金(道具),并与刘某某商量平分捡到的钱。
陈某某、刘某某走到神女大道后,钟某某上前询问是否捡到了丢失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6000元,并要求查看两人的随身财物。陈某某便说没有捡到包,还要跟钟某某一起去“公证”。陈某某私下将包转给刘某某,并谎称去“公证”差钱,刘某某便拿出2000元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拿到钱后同钟某某以及望风的钟某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陈某某在巫山县中医院楼梯内,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带至明珠酒店巷道内,骗取其现金1400元。2014年11月7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陈某某在巫山县120急救中心大厅,采用同样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120急救中心院坝内,骗取其现金2700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1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