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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数据还显示:未成年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乃至于暴力杀人罪的案件则有所上升;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八成,占比过高。这些现象非常值得警惕,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媒体曝光,所发生的一些案件呈现凶残化、成人化、游戏化的趋势,已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2018年12月3日,湖南沅江市政府发布通报称,当日12时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接警后,市公安局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最终,嫌疑对象吴某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讯,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12月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吴某的外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在村里参加酒席后会将剩下的肉和没开封的烟带回家,多场酒席下来积累了4包烟,事发当晚女儿发现4包烟被吴某偷偷抽完了,一气之下打了他,也因此引发了母子冲突。而当晚10时许,吴某还用母亲的手机给班主任发了一条请假信息。
“12岁男孩弑母”一事在案发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后这一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又引起了广泛讨论。有消息称,因吴某今年12岁,还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吴某已被释放,家属想要将孩子送回学校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抵制,很多当地的村民也对吴某被释放回家表示担忧。吴某的叔叔吴先生表示,其家庭确实面临很多难题,因为其他村民都不愿意租房给这一家人,家里人的吃饭住宿都很困难,目前吴某和他的家人一起住在镇上的宾馆里,住店的钱也是亲戚朋友凑出来的。吴先生称,吴某也想回学校上课,但是学校没有同意,另外其他学生的家长也表示了反对。
12岁男孩吴某持刀杀害母亲一案,的确引发了社会民众的强烈关注与震撼。所在学校众多家长对其重返学校学习表示出的反对和担心值得理解。尽管当地警方释放弑母少年的行为于法有据,但吴某毕竟不是一般性质惹是生非的“熊孩子”,而是一个连亲生母亲都敢杀害的“重罪”问题少年,难道就这样“一放了之”了吗?这样显然过于简单粗放,也难以纾解民众的担忧与焦虑,所以跟进后续监管措施不可或缺。
纵观广大民众的“不放心”,其缘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孩子的态度“不认错”。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弑母者吴某并没有丝毫的悔意,甚至于辩解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由此可见,把一个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错误”的问题少年放回学校或社会,显然不妥。二是当地警方的“没办法”。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对12岁弑母少年,不可能施以拘留或进少管所,如成年犯般受到法律制裁。
但《刑法》第十七条却明确规定有“收容教养”的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尽管该法没有对“必要的时候”作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但综合此案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本人没有悔意,且该生身处单亲家庭、祖辈过分溺爱等多方面因素,当地警方是否可以考虑将其视为“必要的时候”。仅凭简单一句“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的回应,显然难以服众。
鉴于弑母少年曾经具有的“弑母”标签,家长让自己的孩子与这样一个行凶者做同学、做校友,无论从情理和常识上都难以说得过和行得通。没有朋友、缺乏交际的形只影单窘境,显然不利于弑母少年的心理恢复和正常成长。退一步讲,即便有同学愿意跟他玩,“防范”之心注定难以避免。假如他心情不好,难免又会出事,所以说,无论是送回原校,还是转学外地,其前提都应当是“改造好”,不能仅凭良好期待或心存侥幸。为此,实施包括跟踪监管和心理疏导在内的后续举措必不可少,比如,可以考虑设置一些观察指标,建立学习、生活、成长档案,定期做一些有益活动等。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现实。但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三十年前规定的,这三十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变化。如今,我国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日益普遍,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未成年人能够很轻易地接触到暴力、血腥、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一旦进行模仿并实施犯罪,手段会比以前更加凶残和多样化。
从具体个案来说,一些未成年人有明显的犯罪恶意,知道自己的犯罪后果,甚至有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实施犯罪。比如在著名的“湖南少年劫杀老师”案中,三名施暴者恰恰是依仗年龄“优势”痛下狠手。再如湖南沅江市发生的杀母案,犯罪嫌疑人年仅12岁,原因仅仅只是因为妈妈不给他钱买烟抽。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人们还在用原有的眼光看现在的未成年人,用过去的办法管教未成年人,已经不够精准了。再用“口头批评”这样的方式来惩戒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力不从心”,也不利于纠正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
针对上述种种现象,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该“狠”的就要狠起来,在“狠”的治理上,应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必须三者携手加强综合治理,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建立起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治体系,而这也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正途。
父母与祖辈娇惯孩子最终酿成悲剧
2018年12月3日,湖南沅江市政府发布通报称,当日12时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接警后,市公安局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最终,嫌疑对象吴某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讯,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12月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吴某的外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在村里参加酒席后会将剩下的肉和没开封的烟带回家,多场酒席下来积累了4包烟,事发当晚女儿发现4包烟被吴某偷偷抽完了,一气之下打了他,也因此引发了母子冲突。而当晚10时许,吴某还用母亲的手机给班主任发了一条请假信息。
“12岁男孩弑母”一事在案发时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后这一事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又引起了广泛讨论。有消息称,因吴某今年12岁,还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吴某已被释放,家属想要将孩子送回学校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抵制,很多当地的村民也对吴某被释放回家表示担忧。吴某的叔叔吴先生表示,其家庭确实面临很多难题,因为其他村民都不愿意租房给这一家人,家里人的吃饭住宿都很困难,目前吴某和他的家人一起住在镇上的宾馆里,住店的钱也是亲戚朋友凑出来的。吴先生称,吴某也想回学校上课,但是学校没有同意,另外其他学生的家长也表示了反对。
12岁男孩吴某持刀杀害母亲一案,的确引发了社会民众的强烈关注与震撼。所在学校众多家长对其重返学校学习表示出的反对和担心值得理解。尽管当地警方释放弑母少年的行为于法有据,但吴某毕竟不是一般性质惹是生非的“熊孩子”,而是一个连亲生母亲都敢杀害的“重罪”问题少年,难道就这样“一放了之”了吗?这样显然过于简单粗放,也难以纾解民众的担忧与焦虑,所以跟进后续监管措施不可或缺。
纵观广大民众的“不放心”,其缘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孩子的态度“不认错”。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弑母者吴某并没有丝毫的悔意,甚至于辩解说:“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由此可见,把一个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错误”的问题少年放回学校或社会,显然不妥。二是当地警方的“没办法”。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对12岁弑母少年,不可能施以拘留或进少管所,如成年犯般受到法律制裁。
但《刑法》第十七条却明确规定有“收容教养”的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尽管该法没有对“必要的时候”作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但综合此案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本人没有悔意,且该生身处单亲家庭、祖辈过分溺爱等多方面因素,当地警方是否可以考虑将其视为“必要的时候”。仅凭简单一句“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的回应,显然难以服众。
鉴于弑母少年曾经具有的“弑母”标签,家长让自己的孩子与这样一个行凶者做同学、做校友,无论从情理和常识上都难以说得过和行得通。没有朋友、缺乏交际的形只影单窘境,显然不利于弑母少年的心理恢复和正常成长。退一步讲,即便有同学愿意跟他玩,“防范”之心注定难以避免。假如他心情不好,难免又会出事,所以说,无论是送回原校,还是转学外地,其前提都应当是“改造好”,不能仅凭良好期待或心存侥幸。为此,实施包括跟踪监管和心理疏导在内的后续举措必不可少,比如,可以考虑设置一些观察指标,建立学习、生活、成长档案,定期做一些有益活动等。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现实。但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是三十年前规定的,这三十多年里,中国未成年人的营养条件、发育年龄、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变化。如今,我国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日益普遍,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未成年人能够很轻易地接触到暴力、血腥、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一旦进行模仿并实施犯罪,手段会比以前更加凶残和多样化。
从具体个案来说,一些未成年人有明显的犯罪恶意,知道自己的犯罪后果,甚至有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实施犯罪。比如在著名的“湖南少年劫杀老师”案中,三名施暴者恰恰是依仗年龄“优势”痛下狠手。再如湖南沅江市发生的杀母案,犯罪嫌疑人年仅12岁,原因仅仅只是因为妈妈不给他钱买烟抽。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化,人们还在用原有的眼光看现在的未成年人,用过去的办法管教未成年人,已经不够精准了。再用“口头批评”这样的方式来惩戒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力不从心”,也不利于纠正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
针对上述种种现象,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该“狠”的就要狠起来,在“狠”的治理上,应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必须三者携手加强综合治理,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建立起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治体系,而这也是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