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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筹集生产与建设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与之相对的是公司债券,其指股份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而发行的债券。实际上,公司债和企业债只是名称上的区分,并无本质差别。一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沿用企业债的名称,主要因为大部分发债主体尚不是公司制企业。
我国企业债信用风险及定价分析
发行利率
企业债的发行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形式。从企业债券的发行定价来看,2004年是企业债券发行中最特殊的一年,由于当年经济出现通货膨胀和汇率改革的趋势,市场对未来利率走向相当敏感,因此多数企业债券发行采用了浮动利率的形式,而且首都机场债券首次采用了银行间7天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但是,这种情况在2005年以后就鲜有出现,绝大部分企业都采取了固定利率的附息利率类型。从2003年开始,企业债发行利率的波动幅度较大,2005年全年最低和最高发行利率相差1.3%。如果观察年度各月份发行利率走势,则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货币市场走势基本趋于一致。
企业债期限分布
目前市场上未到期的企业债在发行时的期限范围为5年至30年。通过期限统计,在2006年以前,10年期品种占据了整个企业债发行市场的绝大部分比例,但是从2004年以后这一情况逐渐得到改变,2006年市场更是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中长期品种开始成为了企业债发行市场的主流。总体来看,企业债券期限的设定倾向于进行长期资金筹集,这是因为:一方面经国务院特批发行债券的企业均有长远的发展计划,对资金有长期需求;另一方面也由于现阶段资金成本仍处于较低时期,通过发行长期企业债券,尤其是发行长期固定利率债券,将有利于企业规避市场利率风险,降低直接融资成本。
发行主体行业背景分析
企业债发行集中于交通、能源、电信、电力、地方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债主体普遍为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在工业行业中,公路与铁路、机场服务建筑与工程、航天航空与国防、农业机械与重型卡车等子行业的发债企业较多,这也和这些企业的经济背景和经营模式有关。这些企业多为国有大型企业,肩负着国家和各地区的大型工程建设且建设周期往往较长,因此相比长期贷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进行长期融资可以节约不少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也将是企业未来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通过资本市场降低资金成本的优点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而企业债正是有效的解决了企业中长期借款成本高的难题,因此未来企业对于自身的发债将有较大的需求。
企业债信用风险评价
我国企业债一级市场发行利率受到“不得超过同期限存款利率40%”上限的影响,而二级市场则受到市场化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因素影响,影响因素的不一致导致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脱节,进而加剧了企业债市场的波动。在市场处于上涨的时期,一级市场发行依然按照“高于同期存款利率40%”的上限发行债券,结果一级市场企业债利率远远高于二级市场,巨大的套利空间导致了企业债发行时受到众多游资的追捧,认购倍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债的长期投资者如保险公司等能够在一级市场得到的数量非常有限,不得不在二级市场以较高的溢价购买企业债,这样就促成了2003年上半年企业债一轮波澜壮阔的大行情。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市场处于下跌的时候,受到管制利率影响,一级市场利率远远低于二级市场利率,这时不但游资消失得无影无踪,一级市场对保险公司的依赖性也空前强烈,在这种具有垄断性质的买方市场下,发行利率要求必然高于均衡利率水平,同时融资成本的大幅上升,导致了发行主体萎缩,债券发行受到了嚴重的威胁。
而在二级市场上,由于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多为AAA级,评级的同质化相当严重,市场缺乏低等级的企业债作为对比,导致市场并没有认真考虑过如何为企业债定价,只是简单地将其与国债和金融债进行比较,仅仅考虑利差的变动。在市场环境好的时候,利差缩小,市场偏弱时利差则扩大。这样的定价方式仅仅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整体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债定价的影响,而并没有考虑企业债本身的特性,没有反映发债主体本身的经营行为决定的企业债违约的期限结构及偿还率的不同,没有体现出各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现存的问题分析
计划经济主导。由于我国相当一段时期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生活中体现较多的是计划经济的思维,表现在企业债发展上,就是行政性的指标配额、发行利率管制、承销商角色错位、强制担保和违约处理等。
(1)指标配额。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额度管理的审批模式。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而并非进行资金的优化配置。
(2)发行利率管制。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收益率不可高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3)承销商角色错位。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也比较严重,承销商必须代管兑付,而且兑付不了还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在公司债发行过程中,承销、代理销售、代行兑付的角色和承担债券兑付的角色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对这些概念的混淆造成了很多后续的难题。
(4)强制担保。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
(5)违约处理。我国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也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承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当前一些证券公司出现问题,需要清盘或重组,都可以看到当年承担企业债违约所留下的历史包袱。
投资者定位。在发达国家,企业债主要面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绝大部分是在OTC市场进行交易,并强调对手风险和交易价格自主决定。但是在我国,债券发行面向散户。散户投资者由于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必然导致依赖政府,政府就可能转而要求银行担保;还可能由于定价能力缺乏,导致行政性定价;当散户投资者面对违约时,又没有正当手段自我保护,就会把责任推回给政府,而政府为避免社会不稳定,又会通过行政干预的办法强制承销商承担责任,由承销商续发兑付,由此导致一系列扭曲和更为严重的后果。
金融生态落后。企业债生存也需要有一个合适的生态环境,主要是指制度建设以及在制度方面的保障,包括良好的法规、会计制度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破产法的完善。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差距:第一,信用评级落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债发行都须强制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鸡肋,评级机构水平低下,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第二,信息披露不足。一方面,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到位,企业做账和外部审计都不健全,能够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债发行过程中也没有强调信息披露,没有强调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再确定投资决策。第三,《破产法》不完善。目前的《破产法》不能够在企业违约的时候由“破产”这个最后的威慑手段来对其产生约束,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如果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是能够追究的,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却不如人意。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目前我国获得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的金融结构共有24家,除证券公司之外仅有国家开发银行一家银行。然而在债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推动债市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银行更深入地参与企业债市场运作具有一定必要性和较强可行性。
银行参与企业债发行的必要性分析
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迅猛,冲击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扩大,“金融脱媒”现象日益显著。据摩根•大通的有关研究报告所称,银行贷款融资占国内融资总量的比例由2005年的93%降低到了2006年的84%。而截至2006年底,中国债券市场中除国债、金融债外的企业债规模仅相当于GDP的1.4%,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水平,我国企业债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由于直接融资产品的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的高端客户,这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了较大的冲击。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相比较2003年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中间业务(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等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比重的途径依然不多,亟待允许开展新的中间业务。如果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将扭转商业银行当前的被动局面,拓展新的收入来源,有利于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
债券市场发展迅速,而商业银行参与渠道单一,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为企业服务的渠道。近几年企业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局面,离不开商业银行为几乎所有企业债提供的担保服务。在有关监管规定实施之后,除企业债券自营与经纪业务外,商业银行已不能通过提供债券保函业务来拓展企业债市场的相关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债券融资顾问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相关策划服务,但由于缺少主承销资格,开展相关业务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如果能够开展企业债承销业务,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拓宽为企业服务的渠道,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做大自身的投资银行业务,为企业更好地提供集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于一身的综合金融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目前企业债券的主要交易市场,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债承销业务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据有关统计显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企业债发行上市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债承销商将有利于企业债一级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目前我国企业债的承销商是证券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不具备承销企业债的资格。事实上,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有反应灵活等优势,而商业银行具有债券定价、信息、技术、资金和分销渠道优势。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而不能在一级市场承销企业债,这将较大制约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让商业银行充分参与企业债的一、二级市场,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加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发展历程不足数年的短期融资券市场在市场规模、深度、广度方面远超过有十几年发展史的企业债市场的事实,也较好证明了商业银行的全方位积极参与是推动企业债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债的承销业务,有利于发挥商业银行的人员、资金和定价优势,进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可行性分析
商业银行已具备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专业能力。近年来,短期融资券绝大部分由商业银行担任主承销商。由此,商业银行对债券发行的项目运作、承销发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已比较熟悉,并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各家商业银行基本都组建了投资银行专业部门,培养起了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债券业务项目经理和交易员专业队伍。承销短期券的优秀过往业绩、机构和人员的合理安排,证明商业银行已具备开展企业债承销业务的专业能力。
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作为主承销商将提高企业债的流动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资产实力雄厚,分销渠道广泛,具有余额包销能力,有实力承担大规模的企业债发行,可以迅速分销其所承销的企业债,也可认购部分债券额度,而这方面正是证券公司所欠缺的。同时,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债二级市场做市商,可以保证企业债发行利率更加平稳,使超大规模的企业债发行更富效率,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商业银行可以凭借丰富的信贷经验更好地甄选发债企业。商业银行在识别信用风险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果加入到企业债承销商的队列中,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多年来开展信贷、结算等银行业务而积累的丰富、全面的企业信息和多年对企业的甄别能力,及时有效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作出判断,甄选出质地优良、信用度高的发债企业,企业发债成功后,商业银行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监督企业发债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发债企业违规使用资金。
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可以在企业债发行过程中发挥多重作用。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当传统的企业债形式无法使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达成一致时,商业银行有能力根据双方不同需求设计新型企业债,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企业的需求,使企业债市场更加活跃。目前,国家发改委鼓励进行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信用债券等多种债券形式的创新。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担当企业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抵押资产监管人、偿债专户监管人、债权人代理等多重角色,为企业设计合理的发债融资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偿付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我国企业债信用风险及定价分析
发行利率
企业债的发行利率分为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两种形式。从企业债券的发行定价来看,2004年是企业债券发行中最特殊的一年,由于当年经济出现通货膨胀和汇率改革的趋势,市场对未来利率走向相当敏感,因此多数企业债券发行采用了浮动利率的形式,而且首都机场债券首次采用了银行间7天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但是,这种情况在2005年以后就鲜有出现,绝大部分企业都采取了固定利率的附息利率类型。从2003年开始,企业债发行利率的波动幅度较大,2005年全年最低和最高发行利率相差1.3%。如果观察年度各月份发行利率走势,则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与货币市场走势基本趋于一致。
企业债期限分布
目前市场上未到期的企业债在发行时的期限范围为5年至30年。通过期限统计,在2006年以前,10年期品种占据了整个企业债发行市场的绝大部分比例,但是从2004年以后这一情况逐渐得到改变,2006年市场更是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因此中长期品种开始成为了企业债发行市场的主流。总体来看,企业债券期限的设定倾向于进行长期资金筹集,这是因为:一方面经国务院特批发行债券的企业均有长远的发展计划,对资金有长期需求;另一方面也由于现阶段资金成本仍处于较低时期,通过发行长期企业债券,尤其是发行长期固定利率债券,将有利于企业规避市场利率风险,降低直接融资成本。
发行主体行业背景分析
企业债发行集中于交通、能源、电信、电力、地方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债主体普遍为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在工业行业中,公路与铁路、机场服务建筑与工程、航天航空与国防、农业机械与重型卡车等子行业的发债企业较多,这也和这些企业的经济背景和经营模式有关。这些企业多为国有大型企业,肩负着国家和各地区的大型工程建设且建设周期往往较长,因此相比长期贷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进行长期融资可以节约不少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也将是企业未来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通过资本市场降低资金成本的优点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而企业债正是有效的解决了企业中长期借款成本高的难题,因此未来企业对于自身的发债将有较大的需求。
企业债信用风险评价
我国企业债一级市场发行利率受到“不得超过同期限存款利率40%”上限的影响,而二级市场则受到市场化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因素影响,影响因素的不一致导致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脱节,进而加剧了企业债市场的波动。在市场处于上涨的时期,一级市场发行依然按照“高于同期存款利率40%”的上限发行债券,结果一级市场企业债利率远远高于二级市场,巨大的套利空间导致了企业债发行时受到众多游资的追捧,认购倍率一直居高不下,企业债的长期投资者如保险公司等能够在一级市场得到的数量非常有限,不得不在二级市场以较高的溢价购买企业债,这样就促成了2003年上半年企业债一轮波澜壮阔的大行情。但是与此相对应的是,市场处于下跌的时候,受到管制利率影响,一级市场利率远远低于二级市场利率,这时不但游资消失得无影无踪,一级市场对保险公司的依赖性也空前强烈,在这种具有垄断性质的买方市场下,发行利率要求必然高于均衡利率水平,同时融资成本的大幅上升,导致了发行主体萎缩,债券发行受到了嚴重的威胁。
而在二级市场上,由于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多为AAA级,评级的同质化相当严重,市场缺乏低等级的企业债作为对比,导致市场并没有认真考虑过如何为企业债定价,只是简单地将其与国债和金融债进行比较,仅仅考虑利差的变动。在市场环境好的时候,利差缩小,市场偏弱时利差则扩大。这样的定价方式仅仅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整体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债定价的影响,而并没有考虑企业债本身的特性,没有反映发债主体本身的经营行为决定的企业债违约的期限结构及偿还率的不同,没有体现出各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现存的问题分析
计划经济主导。由于我国相当一段时期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生活中体现较多的是计划经济的思维,表现在企业债发展上,就是行政性的指标配额、发行利率管制、承销商角色错位、强制担保和违约处理等。
(1)指标配额。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额度管理的审批模式。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而并非进行资金的优化配置。
(2)发行利率管制。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收益率不可高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3)承销商角色错位。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也比较严重,承销商必须代管兑付,而且兑付不了还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在公司债发行过程中,承销、代理销售、代行兑付的角色和承担债券兑付的角色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对这些概念的混淆造成了很多后续的难题。
(4)强制担保。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
(5)违约处理。我国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也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承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当前一些证券公司出现问题,需要清盘或重组,都可以看到当年承担企业债违约所留下的历史包袱。
投资者定位。在发达国家,企业债主要面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绝大部分是在OTC市场进行交易,并强调对手风险和交易价格自主决定。但是在我国,债券发行面向散户。散户投资者由于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必然导致依赖政府,政府就可能转而要求银行担保;还可能由于定价能力缺乏,导致行政性定价;当散户投资者面对违约时,又没有正当手段自我保护,就会把责任推回给政府,而政府为避免社会不稳定,又会通过行政干预的办法强制承销商承担责任,由承销商续发兑付,由此导致一系列扭曲和更为严重的后果。
金融生态落后。企业债生存也需要有一个合适的生态环境,主要是指制度建设以及在制度方面的保障,包括良好的法规、会计制度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破产法的完善。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差距:第一,信用评级落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企业债发行都须强制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鸡肋,评级机构水平低下,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第二,信息披露不足。一方面,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到位,企业做账和外部审计都不健全,能够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债发行过程中也没有强调信息披露,没有强调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再确定投资决策。第三,《破产法》不完善。目前的《破产法》不能够在企业违约的时候由“破产”这个最后的威慑手段来对其产生约束,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如果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是能够追究的,而我国目前的状况却不如人意。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目前我国获得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的金融结构共有24家,除证券公司之外仅有国家开发银行一家银行。然而在债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推动债市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银行更深入地参与企业债市场运作具有一定必要性和较强可行性。
银行参与企业债发行的必要性分析
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迅猛,冲击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扩大,“金融脱媒”现象日益显著。据摩根•大通的有关研究报告所称,银行贷款融资占国内融资总量的比例由2005年的93%降低到了2006年的84%。而截至2006年底,中国债券市场中除国债、金融债外的企业债规模仅相当于GDP的1.4%,远低于境外成熟市场水平,我国企业债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由于直接融资产品的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的高端客户,这对银行传统业务形成了较大的冲击。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相比较2003年之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中间业务(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等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比重的途径依然不多,亟待允许开展新的中间业务。如果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将扭转商业银行当前的被动局面,拓展新的收入来源,有利于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
债券市场发展迅速,而商业银行参与渠道单一,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宽为企业服务的渠道。近几年企业债券市场迅猛发展的局面,离不开商业银行为几乎所有企业债提供的担保服务。在有关监管规定实施之后,除企业债券自营与经纪业务外,商业银行已不能通过提供债券保函业务来拓展企业债市场的相关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债券融资顾问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相关策划服务,但由于缺少主承销资格,开展相关业务面临着一定的政策风险。如果能够开展企业债承销业务,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拓宽为企业服务的渠道,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做大自身的投资银行业务,为企业更好地提供集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于一身的综合金融服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目前企业债券的主要交易市场,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债承销业务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据有关统计显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企业债发行上市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债承销商将有利于企业债一级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目前我国企业债的承销商是证券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不具备承销企业债的资格。事实上,证券公司作为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有反应灵活等优势,而商业银行具有债券定价、信息、技术、资金和分销渠道优势。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而不能在一级市场承销企业债,这将较大制约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让商业银行充分参与企业债的一、二级市场,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加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发展历程不足数年的短期融资券市场在市场规模、深度、广度方面远超过有十几年发展史的企业债市场的事实,也较好证明了商业银行的全方位积极参与是推动企业债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债的承销业务,有利于发挥商业银行的人员、资金和定价优势,进而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债券发行的可行性分析
商业银行已具备开展企业债券承销业务的专业能力。近年来,短期融资券绝大部分由商业银行担任主承销商。由此,商业银行对债券发行的项目运作、承销发行、风险控制等各环节已比较熟悉,并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各家商业银行基本都组建了投资银行专业部门,培养起了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债券业务项目经理和交易员专业队伍。承销短期券的优秀过往业绩、机构和人员的合理安排,证明商业银行已具备开展企业债承销业务的专业能力。
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作为主承销商将提高企业债的流动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资产实力雄厚,分销渠道广泛,具有余额包销能力,有实力承担大规模的企业债发行,可以迅速分销其所承销的企业债,也可认购部分债券额度,而这方面正是证券公司所欠缺的。同时,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债二级市场做市商,可以保证企业债发行利率更加平稳,使超大规模的企业债发行更富效率,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商业银行可以凭借丰富的信贷经验更好地甄选发债企业。商业银行在识别信用风险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果加入到企业债承销商的队列中,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多年来开展信贷、结算等银行业务而积累的丰富、全面的企业信息和多年对企业的甄别能力,及时有效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作出判断,甄选出质地优良、信用度高的发债企业,企业发债成功后,商业银行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监督企业发债所得资金的使用情况,避免发债企业违规使用资金。
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可以在企业债发行过程中发挥多重作用。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当传统的企业债形式无法使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达成一致时,商业银行有能力根据双方不同需求设计新型企业债,满足不同投资者和融资企业的需求,使企业债市场更加活跃。目前,国家发改委鼓励进行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信用债券等多种债券形式的创新。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担当企业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抵押资产监管人、偿债专户监管人、债权人代理等多重角色,为企业设计合理的发债融资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偿付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